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鲁环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1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三章红线调整监督第四章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监督第五章生态监测评估第六章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与执法第七章引导公众参与第八章监督结果应用第九章附则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监督事项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应当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鄂林场〔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省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林场〔2018〕27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森林公园:根据环保部近日下发《关于补充修改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函》(环生态函〔2018〕86号)要求,我省定于3月1日前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最后方案上报。
但到目前为止,经多次督办催报,仍有多处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尚未反馈,为做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提高责任意识。
加强森林公园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确保全省生态环保红线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有效把控数据质量。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矢量边界数据按ArcGIS shp面文件(polygon),“西安80”大地坐标系格式上报,并注明所提供的矢量边界面积,以便核实。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
三是严格遵守时间节点。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须在2月28日前,将本辖区内森林公园电子矢量图按要求格式收集汇总后,报送至省国有林场工作站(邮箱hbslgylk )。
逾期未按要求格式上报的森林公园,环保部将对该森林公园按全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孟俊杰联系电话:************联系邮箱:hbslgylk 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2月26日。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和管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划定,分级管理;(二)保障生态,促进发展;(三)严守红线,严格执法;(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执行情况的内容。
二、划定与调整第五条【划定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为前提,依据下列因素进行:(一)国家和本省的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三)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第六条【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需要调整的;(二)因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天津市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浙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省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明确的划定原则、工作程序和技术流程,制定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各级各类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不断推进美丽浙江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一、总面积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3.89万平方公里,占我省国土面积和管辖海域面积的26.25%。
其中,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48万平方公里,占我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3.82%;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41万平方公里,占我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1.72%。
二、基本格局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基本格局呈“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浙西南山地丘陵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源涵养区、浙西北丘陵山地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浙中东丘陵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
“一带”为浙东近海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海岸生态稳定带,主要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维护。
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
最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现摘编如下。
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和“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坚守底线、严格保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2)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划定并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2.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3)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范要求,划定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并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4)有序推进各地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由设区市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划定。
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规定,划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管控面积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82%,在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均有分布。
二、基本格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空间格局呈现为“四屏三带多点”。
“四屏”为大巴山、大娄山、华蓥山、武陵山四大山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带”为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土保持;“多点”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以及主城“四山”地区。
主要类型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等。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垫江、梁平、忠县等区县,总管控面积为457.50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2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内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7日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内蒙古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内蒙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审议。
2018年上半年,履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程序;2018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20年底前,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基础上,推进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
大家好!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红线,维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
现就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作出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保护为主,以管理为辅,加
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内
容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三、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生态保
护红线管理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法保护生态
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素质。
五、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科技支撑,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科
学化、信息化、智能化,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最后,希望各位能够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中来,共同维护生
态环境,共同保护生态红线,共同维护生态安全,共同维护生态平衡!特此通知!
谢谢大家!。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0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省农业厅组织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外来入侵生物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省林业厅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林地、森林、湿地、物种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八)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公开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给予奖励。
第八条按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整体性要求,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覆盖山、水、林、田、湖等不同的生态要素。
在以下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应当包括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确定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各类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含)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含)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含)以上湿地公园、省级(含)以上地质公园、蓄滞洪区等禁止开发区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市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总体情况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19
•【字号】沪府发〔2023〕4号
•【施行日期】2023.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沪府发〔20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沪府发〔2018〕30号)同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面积和构成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2527.30平方公里。
其中,陆域面积130.05平方公里,长江河口及海域面积2397.25平方公里。
二、空间格局
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呈现“一片多点”的空间格局。
“一片”为沿江沿海呈片状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多点”为陆域呈点状分布的森林公园、生物栖息地等区域。
三、主要类型
根据区域主导生态功能,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共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生物多样性维护红线、水源涵养红线、特别保护海岛红线、重要滩涂及浅海水域红线、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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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精神,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保障全市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区是市政府依法划定并批准公布的重要生态
保护区域,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
全市上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管控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管控和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意识。
要把生态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决禁止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落实生态保护管理责任。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建立日常巡查、监察执法、建设项目准入、目标考核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理。
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2014年颁布的《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要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工作。
(三)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每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落实、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及生态破坏行为查处等情况。
同时,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沈阳市
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委办发〔2016〕4号)规定,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关责任。
(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
各地区要严格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级分类管理,按照一、二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要求进行管控,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破坏行为。
各地区和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强有力、高效率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落实监察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逾越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环境破坏实施方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
(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
环保、规划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卫星遥感与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
积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生态资产调查统计、生态修复示范推广等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探索生态功能第三方评估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类规划、政策制度的衔接,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环保、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审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三)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开设生态保护教育课程。
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
附件: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明细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