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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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设立的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采矿权设立的基本工作流程
1、拟设采矿权申请
拟设矿点所在村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当地镇(街、工业园区)同意后,向国土局提出新设采矿权书面申请。
2、矿区范围的划定
(1)、国土局根据申请报告,会同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测量、初步勘查等工作,初步划定矿区范围。
(2)国土局牵头组织安监、林业、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镇(街)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
(3)经联合踏勘,各部门和单位一致同意设点后,形成矿区范围的最终划定方案,由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绘制最终的矿区范围图,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国土局负责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采矿权配号)。
4、采矿权出让
(1)根据最终划定的矿区范围,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2)国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3)国土局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实施采矿权出让。
拟设矿权涉及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由拟设矿权所在地的镇(街、工业园区)负责,国土、安监、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做好指导,达到“净矿”出让的标准才能实施出让。
成交后,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成交款并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6、采矿权登记
受让人准备好采矿权登记申请的资料后,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由国土部门依法审核通过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关于工程性采矿权的规定
1、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挖取矿产的,必须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根据用地批准情况及所采资源自用情况,可以招拍挂出让,也可以协议出让。该采矿权可与工程项目一并招标确定主体。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