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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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实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制度

党支部在确定党员发展对象时,必须在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按4:1的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将推荐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委。

二、党支部讨论表达党员意愿,党支部讨论发展新党员进行表决时,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后要由两名正式党员当众唱票、记票、公开表决结果。

三、农村党支部讨论发展新党员实行党委派员参加制度

镇党委派2名以上正式党员机关干部参加,帮助和指导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监督表决通过情况。下派机关干部无表决权。

四、党支部讨论发展党员实行张榜公示制度

党支部大会确定的发展对象在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要在公开场所张榜公示,进一步征求党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发展程序,计划生育廉洁自律,执法执纪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五、上级组织谈话实行考试谈话制度。

县委组织人员对申请入党人谈话,要通过考试、提问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政治态度,工作情况和入党机制。

六、严格考核,实行组织领导责任制度

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

原则进行考核。

七、纳新对象须外调材料

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妻子、丈夫)政审材料;支部综合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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