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约定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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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约定书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北京区域共同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约定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约定书。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约定条款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本企业名称为:有限公司(暂定)
第五条本企业注册地址为:(暂定)
第三章合伙目的、理念、口号、信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发展愿景
第六条合伙经营目的合伙人理念合伙人口号合伙人信仰
6.1合伙经营目的
相互信任共谋发展,以心换心不为小利伤和气,团结、互助、理解、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人利益
6.2合伙经营理念
志同·道合·闯天下;合法经营企业、合理取得利润,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和合伙人的生存价值与社会价值;更好更全面的开拓企业业务,发挥合伙人所长开展企业优质业务,促进合伙人资源集中整合。
6.3合伙人口号
才聚,共思、共赢谋发展;
互无私心、共建、共享赢未来。
6.4合伙信仰
轻得失、重情感、成败不伤和气
筑梦想、创伟业、精彩不忘初心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7.1合伙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公共绿化工程、维修工程、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劳务。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伙人签字之日起计算,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为5年一个阶段。
第四章合伙人指定继承人及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指定继承人和相关资料
合伙执行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项目负责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合伙监事人:
指定继承人:
联系电话: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合伙人增加
10.1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数额详见与本约定书关联的合作协议书:
10.2 合伙人出资的缴付期限:
10.2.1 首期缴付时间:2017年12 月18 日,按认缴额的30%缴付;
10.2.2 第二次缴付时间:当首期缴付的资金已投资使用超过80%时,或进入经营高峰前(即2018年3月10日前),再缴付认缴额的40%;
10.2.3 第三次缴付时间:当缴付的资金余额再投资后不足50000.00元时,再缴付认缴额的30%;
10.2.4 上述各次缴付,有日期的按缴费日期进行缴付,其它由合伙人执行事务人向各合伙人发出缴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再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当期出资足额缴付至本合伙人专用帐户,银行开户行:支行,开户名:。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伙人收到执行合伙人依10.2.4条规定发出的缴资通知书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最晚缴付期限。
10.3 认缴出资额的增加和减少:
10.3.1 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第1个财政年度后,如10.2条约定的出资缴付条件未成立,本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将通过决议并修改本约定书,减少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解除全体合伙人认缴但因缴付条件未成立而尚未实际缴付部分的出资责任。但下列出资不得减少:(I)支付本企业的管理费;(II)支付本企业的债务和责任;(III)本企业已经完成或再约定期内的交易中的投资;(IV)对现有投资组合中继续注资。
10.3.2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10.4合伙人增加
10.4.1本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任何时候,如因经营所需,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合伙人,但原有合伙人持股比例为原始股,增加合伙人只增加合伙人企业股份。
10.4.2股份增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与第五章一致,如因经营所需新增合伙人时,原100股比变更为200股,原始股东享有优先权,即原始股东股权持有原始股100%的股权自动升为123或143,由原始股东集体商议后确定,新增加股东股权不得大于原始股东之一《即(200-143)=57-20=37为新增一位股东可购买数》;原始股东可在新增加股权剩余的20%内,按原始股比例进行购买,认购比例不大于原始占股比例,如有合伙人放弃购买,可由其他股东按股比进行购买。
10.4.3新增合伙人缴款时间在合伙人约定书签订之日起15内缴清认缴费用,否则按照本约定书第11.1.2条执行。
10.4.4新增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由原始股东会商后确定。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1 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11.1.2 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约定书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第33.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11.2 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约定书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包括红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15.1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15.2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合伙人第一次会议协商决定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5.2.1合伙协议满一年春节前第一个月底,分配比例按本年度帐户内(除本金外)利润的80%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