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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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本院制定小额诉讼审理程序。

第一条.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标的额为黑龙江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包括本数)的;

(三)属于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下列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暂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提出鉴定、评估等的案件;

(四)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案号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号立“初”字号。第三条标的额的标准及调整

自2013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按黑龙江省2011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为标准。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后,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各年,依此类推。

第四条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

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第五条告知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在开庭前以《小额诉讼须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

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程序发生转换后,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告知。

第六条审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所在审判庭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经延审后仍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按照规定转换程序,但因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而扣除审

限的除外。

第七条答辩期和举证期

一、答辩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可以根据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二、举证期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

如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第八条当事人异议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小额诉讼须知起3日内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九条程序转换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庭长批准,应当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换程序后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的,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无须另行开庭;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立案时未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十条开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入卷;可以灵活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限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简化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只载明当事人姓名,诉讼请求及理由、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在文书中体现“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为裁判依据,尾部载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十二条裁定上诉

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对做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再审

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十四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小额诉讼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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