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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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

公文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局党委的安排,在今天会上我讲两方面内容:第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新规定,节约集约用地

一、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重大决策。近期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办法和调控手段。在“双保”前提下,积极服务,保障发展需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XX】1号文件要求:一是加大处理批而未用土地工作力度,对XX-XX年所有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并提出处理意见,于XX年6月25日前需报送省厅汇总报省政府;二是坚决清理整改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国家禁止性项目。各县区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限制用地

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文件的要求,对禁止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三是着力提高各类开发园区的开发利用水平,要求园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用地规模的70%,强化用地定额、投资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益指标管理。从XX年后,省厅将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进行专项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四是重申工业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拍挂制度,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这是我们供地程序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希望各县区重视。

2、根据省厅《四川省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本次重点清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核发、履行情况;闲置土地清理及处理情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请各县区严格按市局61号文件要求按时按要求进行清理工作、资料的报送工作。

3、国土资源部、省厅近期召开的会议明确要求:对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等保障性项目必须保障供地,这是一个政治任务,请各县区务必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用地。

二、房地产用地的新规定

一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地面积。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对各类城市商品住宅项目单宗用地规模提出明确上限——小城市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也就是说,小城市单宗住宅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05亩,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10亩,大城市不得超过300亩。

二是土地首付款必须高于土地总价款的50%才能,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额缴清土地总价款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是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是按泸市府函【XX】170号文件要求,从XX年8月27日止竞得的土地不再办理土地分宗手续。8月27日前竞得符合办理分宗手续的截至日期为XX年12月31日。

五是加强商品房用地供后监管,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要求,将每宗地建设的开工、竣工和闲置等相关数据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三、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按国土资发【XX】101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一是确定投资强度;二是明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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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产业;三是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四、土地出让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程序规范,做到权属明确,规划清楚,依法评估,集体会审,方案审批,公开出让。

二是条件具备。做到土地已征收并拆迁补偿到位,道路、水、电、气等必备基础设施能满足进场需要。

三是规划范围内有储备土地和待拆迁地的出让要慎重。

四是使用规范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五是底价保密。

第二:提高认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一、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实现农村产权改革,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流转的基础性条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制度突破,决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权利设置不完整以及权利内容不全,从根本上限制了集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行使设定权利。因此,依法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权能也就成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保障产权主体产权和利益的凭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成都等地试点的经验,切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步伐。通过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增强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控制、流转以及收益的行为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公平、公正”流转。同时要加强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以登记发证的形式,落实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对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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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的基础上,确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开展勘界确权,统一进行公示颁证,统一创设流转市场,让农村土地统一享有与城市国有土地平等的权益。也就是要将农村土地产权量化,根据重新勘测,明确某村、社集体拥有土地的实际面积、性质、四至、用途等,给该村、社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与规划建设部门一起,对村民宅基地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范的测量,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发《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一直没有全面展开,主要制约原因是经费问题,全市农村土地面积约为万平方公里,如果要达到发证精度要求,必须要进行1:XX以上的大比例尺测量工作,每平方公里至少需要测绘费万元,共需亿测绘费用,还不包括登记发证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属纠纷调处费用。

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在城市周边及集镇规划区,最近开展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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