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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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的概念
概念是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语言中的词或词组可以成为概念的表现形式。而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方法,概念明确,首先是概念的内涵明确,也即揭示该概念内涵的定义准确,其次是该概念的外延明确。任何一个词或词组只是代表某一事物或现象的一种表象符号,定义是对该词语所代表的事物或现象的本质属性的揭示,也即定义是概念内涵的揭示。企业的概念,不仅要包含企业概念内涵,还包含企业概念的外延。企业概念的内涵,需要企业定义来揭示。企业定义的简练和准确,从而形成科学的企业概念。
1.关于企业的学理解释
各国立法尚无对企业进行法律界定。我国学者研究认为,“在立法上,各国基本上不对企业概念作出法律上的界定,也极少从法律主体甚至组织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使用企业概念,从而使企业概念表现出不同的含义。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关于企业含义的理解也可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1]因此,企业这个词,可以这么讲,它尚无法定含义。然而,虽然企业在法律上尚无明确界定,但各国学者对企业的阐述还是众说纷纭。
1.1国外学者对企业的解释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企业的解释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冒险活动。”[2]笔者认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只揭示了企业本义的一个方面,即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就不能认为是企业。但是,该辞典又解释说“企业是一种组织或
者活动”。笔者认为,企业是一种组织,但不能是解释成“活动”。“活动”,可以是有组织的活动,也可以是分散的、无组织的活动,活动的主体还存在多样性,“活动”不是企业的本义。因此,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过于简单,没有从理论上概括企业的本质特征,揭示企业的本义。
在《布罗克斯百科全书》中,企业被界定为能够“提供产品或劳务,这些产品或劳务既能出售达到营利目的,同时又能满足公共需要。企业按经济规律行事,也就是说,试图以最节约的必要资金来谋求实际的产品或劳务量。”[3]笔者认为,《布罗克斯百科全书》仅仅把企业解释成以营利为目的、能满足公共需要的按经济规律办事的“提供产批或者劳务”,没有揭示企业的存在形态,这样的解释也无济于事,也没有揭示企业的本义。不过,它与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有一个相同点,那就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只是它还只仅仅反应企业本义的一个方面罢了。因此,《布罗克斯百科全书》也没有揭示企业的本义。
德国学者也试图对企业这一概念进行定义,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一个基本概念,并将该概念作为确立企业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涉及具体法规时,既可以作广义的解释,也可以作狭义的解释。他们认为,“企业是由数个的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资产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同一组织,它按照经济规则运作,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它还通过市场向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对产品的需求;此外,它通过获得利润来满足投资者、职工和管理者的利益需求和其他需求。”[4]笔者认为,这个概念相对于前两个概念明显丰富了许多内容,我们对这个概念加以概括,它至少明确了以下关于企业的构成要素:一是,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二是,企业有其独立的资产;三是,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四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五是,企业以提供商品或提供劳务为其经营手段;六是,企业的运作是按照经
济规律的,也即是市场化的运作。但是,这个解释尚未对企业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加以明示。既然,德国学者为企业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企业法制度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在涉及具体法规时,既可以作广义的解释,也可以作狭义的解释,那么,就应该对企业的责任承担加以明示。因此,笔者认为,德国学者的观点也没有揭示企业的本义。
1.2我国学者对企业的解释
我国学者对企业概念的早期定义的代表,是李占详提出的“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观点,[5]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定义,都注重把企业的特征涵括在企业的定义之中,但是,以笔者之见,这些定义也未能揭示企业的本义。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将生产资料、劳动者和经营者结合为一个整体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运输、销售或提供劳务或服务的社会组织体。”[6] 还有学者认为,“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之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7]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务服务的经济组织。[8] 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9]
还有学者认为,“商法意义上的企业概念应当界定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型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10]
笔者认为,上述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进行了概念界定,虽然,随着经济发展与时代进步所带来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学
者们对企业的界定一个比一个精确,一个比一个更加接近企业的本义,但是,这些国外学者、国内学者对企业的解释,也只是试图揭示企业的内涵,仅仅是定义而言,尚未对企业定义所涉及的外延加以阐述。而且,这些定义尚未全面揭示企业的本义。
1.3笔者对企业概念的分析
通过对前述“国外学者对企业的解释”和“我国学者对企业的解释”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法律对企业、公司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区别,我国大陆法域的法律对企业、公司的规定与香港法域、台湾法域、澳门法域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学者们的观点的差异性。不过,随着时代的前进,学界对“企业概念”的表述也日趋精确起来,中国学者对企业概念的阐述,越来越接近企业的本义了。
由于本专著是对中国企业并购法律进行实务研究,因此,没有其它的特别说明,本专著所称的企业、各种类型的公司,均指依据中国大陆法域的法律而设立的中国企业、中国的各种类型的公司。
笔者认为,明确企业概念,首先要明确揭示企业概念内涵的定义。企业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型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理由是:
1.3.1企业是依法设立,而不是随心所欲的设立。现在世界各国对各类企业的设立都进行了法律规定,各国都建立起公司设立、变更和消亡的审查核准制度,只不过各国法律对公司设立、变更和消亡的审查核准制度是由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因而审查核准制度各国不可能完全相同。这种审查核准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