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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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如其来的、对人类身 体健康和生活产生巨大威胁,并间接影响到国 家和社会的经济进步和局势稳定的自然和人为 灾害。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突发性:它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是不易 预测的;②公共卫生属性:它针对的不是特 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③严重性: 它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 从发展的趋势看,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 影响。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节 应急处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除 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外, 其他每一个环节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卫生部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 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 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 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 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 确、全面。
四、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隐瞒,是指为 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 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缓报,是指为 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 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突发事件。谎报, 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 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 实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一)国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和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 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遵循预防为 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 强合作的原则。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 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 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 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国家公布统一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1.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 3.有关单位。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 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 病的;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四节 应急处理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 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 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二)监测和预警 (三)物资储备 (四)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1.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 救治能力。
2.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 的培训。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立、组成 和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全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 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 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 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 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⑥突
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 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 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 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 事件阶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经一定程序制定的处 置突发事件的事先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三)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突发性:它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是不易 预测的;②公共卫生属性:它针对的不是特 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③严重性: 它已经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 从发展的趋势看,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 影响。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四节 应急处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 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 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除 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时限为1小时外, 其他每一个环节的报告时限为2小时。卫生部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 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 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 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 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 确、全面。
四、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隐瞒,是指为 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 故意不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缓报,是指为 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 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突发事件。谎报, 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突发事件的真 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 实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一)国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二)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和原则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 定,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遵循预防为 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 强合作的原则。
五、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 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 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 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国家公布统一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1.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医疗卫生机构。 3.有关单位。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内容
主要包括: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 流行的;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 病的;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④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第四节 应急处理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 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 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 务院报告。
二、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二)监测和预警 (三)物资储备 (四)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1.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 救治能力。
2.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 的培训。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一)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主体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设立、组成 和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全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 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 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②突发事件的监 测与预警;③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 析、报告、通报制度;④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⑤突发 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⑥突
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 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 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⑦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 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 事件阶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经一定程序制定的处 置突发事件的事先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