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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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十 )负 责 食品 安全监 督 管理 。建立 覆 盖食 品生 产、 流通 、消 费全过 程 的监督 检查 制度 和隐 患排 查治 理机 制并 组织 实 施 ,防范 区域 性 、系统 性食 品安全 风险 。推 动建 立食 品生 产经 营者 落 实主体 责 任的机 制 ,健 全食 品 安全追 溯体 系 。组织 开 展食 品安 全监 督抽 检 、风险 监测 、核 查处 置和 风险 预警 、风 险交流 工作 。组 织 实施特 殊食 品注 册 、备案 和监 督管理 。
办公厅综合规划司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反垄断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督管理司质量发展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计量司标准技术管理司标准创新管理司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新闻宣传司科技和财务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此外还有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五 )负 责监 督 管理 市 场秩 序 。依 法 监督 管 理市 场 交 易 、网络 商 品 交 易及 有关 服务 的 行 为。 组织 指 导查 处 价格 收 费 违法 违 规 、 不正 当竞 争 、违 法 直 销 、传 销 、侵 犯商 标 专 利知 识 产权 和 制售 假 冒 伪劣 行 为 。指导 广 告 业发 展 ,监 督 管理 广 告活 动 。指 导查 处 无照 生产 经营 和相 关 无证 生产 经营 行 为 。指导 中 国消 费者 协会 开 展消 费维 权工 作 。
(九 )负 责食 品 安全 监督 管 理 综合 协 调 。组织 制定 食品 安 全重 大政 策 并 组织 实 施 。负责 食 品 安全 应 急体 系 建设 ,组 织 指 导重 大 食 品 安全 事件 应 急 处置 和 调查 处 理工 作 。建 立 健全 食 品 安全 重要 信 息 直报 制 度 。承 担 国务 院 食 品安 全 委员 会 日常 工 作 。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将民政部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央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民政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

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是指乡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或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及监督检查等.第三条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的体制。

第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动.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

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

第七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三个机构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立机构。

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设置财税所。

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劳动保障所。

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乡镇事业单位,但不能突破已规定的机构数额。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十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日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日政办发〔2017〕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司法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定后的《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日照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4〕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日照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14〕18号),设立日照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1.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承接省司法厅下放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指导和监督监狱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执行效率。

2.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向民生领域拓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全资及控股直管公司、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公司成立编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行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人力资源部、党群部、总经办、财务部、法律部负责人。

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承担。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编委会年终召开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经审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调整。

遇特殊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公司各类机构的设置,应结合发展实际,遵循精简、效率、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本部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经编委会审核后报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二级直管公司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由二级直管公司提出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编委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三级直管公司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纳入二级直管公司管理,由二级直管公司统一提出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编委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设立、变更机构的方案,应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机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四)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情况。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七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机构领导职数实行限额管理。

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

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

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第八条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第九条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二)成立、撤销子公司;(三)子公司增加编制;(四)子公司更名;(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6次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除省市条管单位外的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县委、县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

县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审判、检察机关称院。

群众团体称会。

上述机构一般为科级。

内设机构称为室、股,一般为股级。

乡(镇)党委、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内设若干股级和办事员岗位。

第七条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国办发[1998]10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国办发〔199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

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某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

某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

某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和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委员会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主要职责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2. 组织、协调、督促本领域内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3. 认真处理、审查、审批有关重大事项;4. 协调处理本领域内的矛盾和纠纷;5. 制定本领域内的发展规划和目标;6. 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和评估;7. 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

二、内设机构某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包括:1.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领导指挥和日常事务处理;2. 秘书处:主要负责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协助领导处理有关事务;3. 科研部:主要负责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评估;4. 宣传部:主要负责宣传推广、舆情分析和媒体工作;5. 合作部:主要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合作和交流;6. 监督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和纠正问题。

三、人员编制规定1. 行政人员: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主任1名,科研部主任1名,宣传部主任1名,合作部主任1名,监督部主任1名,秘书处主任1名,人力资源部主任1名,行政人员不超过30名。

2. 专业人员:研究员若干,助理研究员若干,科研人员不超过50名。

3. 后勤人员: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推广,秘书工作等,不超过20名。

4. 其他人员:聘请相关专家、学者作为顾问,不超过10名。

以上为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具体情况还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希望各部门和人员严格依照以上规定履行职责,共同努力,推动工作的高效发展。

四、人员编制管理规定1. 人员录用所有的人员录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录用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新录用人员的资格和背景进行慎重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

2. 人员分配委员会对待人员的分配必须合理,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确保工作任务的高效完成。

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组织效能,保障组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机构及其员工。

第三条人员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总量。

(二)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任务量、职责范围等因素,科学设置岗位。

(三)优化结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人员,提高人员素质,促进组织全面发展。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组织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职责:(一)制定人员编制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编制人员编制计划。

(三)组织机构调整、岗位设置和人员招聘等工作。

(四)对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流程第六条人员编制计划编制:(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编制人员编制计划。

(二)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组织规模、业务范围、岗位职责等因素。

(三)计划编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第七条人员编制调整:(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发展需要,提出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应充分考虑组织规模、业务范围、岗位职责等因素。

(三)方案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四)经组织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员编制调整。

第八条岗位设置:(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职资格等因素,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第四章人员招聘与配置第九条人员招聘:(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员编制计划和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二)招聘计划应充分考虑岗位性质、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

(三)招聘渠道应多元化,包括内部推荐、社会招聘等。

(四)招聘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人员配置:(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员工素质、能力等因素,进行人员配置。

机构及定员管理制度

机构及定员管理制度

机构及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及定员管理,保障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工作效率,加强机构人事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制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个职能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三条机构及定员管理责任单位为机构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机构定员计划、调配人员、评估员工绩效等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机构定员管理原则、机构定员管理依据、机构定员管理程序等。

第二章机构定员管理原则第五条机构定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模确定,严格控制定员数量,合理配置人员。

第六条机构定员应按照能力、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机构定员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人员配备。

第八条机构对于不适应岗位、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不认真负责等情形的人员应进行合理处理。

第三章机构定员管理依据第九条机构定员管理依据包括《岗位设置及工作分工表》、《人员编制情况表》、《人员考核评价表》等。

第十条机构定员管理依据应定期调整,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一条机构定员管理依据应得到机构领导层认可,方可实施。

第四章机构定员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机构定员管理程序包括机构定员计划制定、人员招募与选调、人员录用和晋升、人员调配、人员考核与评价等环节。

第十三条机构定员计划制定应由机构领导层负责,结合机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制定机构定员计划。

第十四条人员招募与选调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选拔确定适任人员。

第十五条人员录用和晋升应根据应聘者的资格、能力、经验和绩效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十六条人员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特长,进行灵活调整,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人员考核与评价应定期进行,评估员工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第五章机构定员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机构定员管理措施包括奖励机制、处罚制度、培训发展等方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XX州委办公室、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州办字[2015] 号),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主要负责本县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商和质监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划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和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四)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探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举报投诉中心,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投诉体系,完善举报投诉网络,畅通制售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和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规范食品药品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八)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组织推进质量发展振兴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设置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制订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

(四)拟订省直机关房产、地产管理办法,负责省直机关地产和公有房产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的建设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公有房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省直机关行政用房的规划和调剂;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的规划和出售的审批;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购置、处置和资金管理工作;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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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6次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
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除省市条管单位外的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县委、县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

县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审判、检察机关称院。

群众团体称会。

上述机构一般为科级。

内设机构称为室、股,一般为股级。

乡(镇)党委、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内设若干股级和办事员岗位。

第七条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

第八条在上级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行政单位,其设立、撤销、合并或调整,由编办提出方案,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

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一般不设非常设机构或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由挂靠部门的有关股室承担。

其设立、撤销、合并,由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

第十一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有关政策规定;②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③有明确的举办主体;④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⑤有必要的工作场所;⑥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①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②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①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②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③职责任务消失的;④性质改变的;⑤因合并或分立原单位撤销的;⑥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机构经批准设立、撤销、合并后,均须到编办办理印章刻制、启用和销毁等档案登记。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后,均必须按照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核定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党政群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

行政编制总数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依据党政群编制分配比例及机关的职能配置、职位分类,确定编制分配方案。

政法专项编制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法机关下达。

第十七条党政群机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不超过领导职数的50%。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依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比照同类事业单位,由编办会同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增加全额、差额编制,严格控制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编制数。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是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主要手段,是作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调整人员、审核工资、核定编制以及财政局核拨经费时的凭证和依据。

内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编办和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规范党政群机关人员流动。

党政群机关不得从非实施公务员管理单位调入人员(因工作需要组织任命的领导干部除外),在编制定员内补充副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要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增人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考;也可在同级同类单位公务员中调任。

第二十三条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数使用人员,不得超编,原已超编的要逐步消化;不占编制的人员实行编外管理,待有空编时,再上编。

已满编的部门和单位,一般不得提出进人要求。

缺编的部门和单位,确需进人(含调入、招聘、安置)的,必须先按规定申报计划,凭《控编通知单》办理手续。

形成“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财政供给”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第二十四条全县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不能混用,已经混编的要逐步理顺、调整。

第二十五条坚持“编制实名制”、“控编通知单”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在编人员编制管理卡”制度,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实现微机化管理,形成“册、帐、卡、机”四位一体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第四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经编委研究,县委审议,以编委名义按有关程序报
批。

(一)设立、变更党政群机关和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二)设立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
(三)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涉及级格调整至副科级以
上。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经编办审核,编委研究,以编委名义按有关程序报
批。

(一)设立、合并、调整股级以下事业单位;
(二)党政群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编制;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经编办审核,编委审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变更,股级事业单位的更名、
挂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的核定与调整。

(三)县内部门、单位之间编制调整。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补员计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约束机制。

凡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审核手续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核定其工资标准和工资基金,财政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的单位,编委(办)可视情况暂缓办理该单位的其他机构编制业务。

第三十一条从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编办应根据本规定完善工作规则,规范和细化办事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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