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交易及其交易模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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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交易及其交易模式的发展
一直以来,版权对于我国来说,仿佛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版权意识逐步上升,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从另一个层面而言,互联网对于版权保护的推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导致这种推动力产生的原因,则与数字版权的发展密不可分。
一、版权与数字版权交易监管
版权是文化艺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益。版权是一个作品最根本的权利。数字版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继承了传统版权的所有属性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伸,数字版权涉及到了网络出版权、使用权、传播权、收益权等等各方面。由于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甚至是缺失,导致数字版权刚出现时,大量的盗版作品盛行。随着互联网在整个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大量经济损失、人力成本消耗让政府、企业以及民众都意识到,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1990年我国便已通过了《著作权法》,以及之后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与互联网相关条例的确定,都为作品版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过了二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的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信息数字化早已渗入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出现了滞后,对于数字版权保护的立法迟迟没有建立。因此,对于数字版权交易的有效监管还存在较大空白。
二、数字版权交易形式
数字版权交易由传统的线下进行合作谈判的交易形式在逐渐向线上的直接交易进行转变,但这种转变还未完全成熟,线上平台更多的还依旧承担着数字作品展示的功能,依旧是以线下的成交为主体,并且此类平台绝大多数均由企业开设,具有国家审核的官方性质的第
三方平台目前尚只有一家。在数字版权交易的过程中,对于版权来源的审核是杜绝侵权产生的至关重要的一环。
除以传统为主线上为辅的交易形式外,还即将产生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即上文中提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数字产权交易平台,所采用的类证券化交易模式。该模式将数字版权纳入金融化交易管理体系之中,在版权持有人将版权托管至平台之后,由该平台再将版权的收益权拆分成若干份,由投资人统一申购,共享之后的开发收益,并同时形成一个投资人自由交易“权证”的二级市场。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数字产权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将使得数字版权交易完全脱离于传统,运用符合其数字属性的全线上(PC与移动端)交易形式。而由国家级文交所内蒙古文交所对数字版权持有人的严格审核,杜绝了侵权行为的产生。
这是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的交易模式,并延展赋予了数字版权以金融属性,为数字版权交易开启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极具创造性,因此在此特别提出。该平台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