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抽水蓄能电站有关电价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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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鲁价格发[2006]38号)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华东桐柏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的请示》(华东电网财[2007]169号)均悉。

上海、浙江、山东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泰安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鲁价格发[2006]38号)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华东桐柏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的请示》(华东电网财[2007]169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抽水蓄能电站有关电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71号)下发后审批的抽水蓄能电站,由电网经营企业全资建设,不再核定电价,其成本纳入当地电网运行费用统一核定;发改能源[2004]71号文件下发前审批但未定价的抽水蓄能电站,作为遗留问题由电网企业租赁经营,租赁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固定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二、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租赁费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消化50%,发电企业和用户各承担25%。发电企业承担的部分通过电网企业在用电低谷招标采购抽水电量解决;用户承担的部分纳入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统筹解决。

三、核定浙江桐柏、山东泰安抽水蓄能电站年租赁费分别为4.84亿元、4.59亿元(含税,下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上海、浙江、山东电网公司采购抽水电量的指导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367元、0.367元和0.296元,由发电企业自愿选择发电。上海、浙江、山东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6厘钱、0.4厘钱、0.7厘钱,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统筹解决。如果电网企业采购抽水电量的实际价格低于上述指导价,则相应降低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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