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生产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政府一直努力推进的工作。
为了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的情况,我们近期对多个煤矿展开了调研。
一、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力度不够。
很多煤矿虽然有监管部门负责,但监管力度不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较低,缺乏自我行为规范。
许多煤矿没有自己的安全规章制度,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也不到位。
再者,一些煤矿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
在实际生产中,缺乏紧急措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或事故扩大范围。
最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
虽然一些煤矿有监管部门的日常巡查,但缺少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策略对于上述煤矿安全监管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策略。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应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其次,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自我管理和行为规范。
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安全。
再者,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在生产过程中,做好预案演练和不时检讨,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范围。
三、煤矿企业可以采取的改善措施除了上述监管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外,煤矿企业也应采取一些自身的改善措施。
首先,煤矿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安全制度,并对员工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
其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能够指导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作业。
再者,企业可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措施。
如:引进安全监控系统,监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隐患,提供数据信息,为企业决策制定提供准确数据。
最后,企业应提高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员工自觉地将安全生产融入到全面发展的战略中,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员工的生命安全。
总之,煤矿安全问题是当前我们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企业自身的改善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足总结分析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是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会对环境和人民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显得尤其重要。
但实际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这对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本文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总结分析。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够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是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人士一起来维护煤矿的全。
但在实践中,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能和权责并不是很清晰,导致监管工作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些操作不规范也屡屡被曝光。
因此,煤矿安全监察的领导机构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力争安排更多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无间断展开。
二、煤矿安全监管标准不够严格在现实中,某些煤矿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常常会无视安全标准要求,其在安全保障上的整个监管机制也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我国的煤矿安全监管标准还不够严格,只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范和条件,一些不太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成为合法开采煤矿的资格也不是不可能。
和国外比较,在日本,煤矿标准非常严格,只有达到最低要求的煤矿才能够开采。
因此,如果我国要提高煤矿监管的水平,就应该将监管标准提高到更的层次,防止煤矿出现安全事故的次数。
三、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煤矿的管理和监管方面,如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度,那么就无法保障煤矿的安全。
但实际上,部分煤矿违法不受到严肃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力度不够的状况也较为普遍,使得一些煤矿在监管期间也能够从容态度地开展运作,不断对外扩张。
这种现象直接影响了煤矿大小的规范化管理,阻碍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因此,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增强自身的力度和强势行动,妥善解决违法行为,品质把握好安全。
四、缺乏先进的技术设备支持在现代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煤矿安全监管需要与日俱增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引进最新的技术设备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脚踏实地努力拼搏天道酬勤-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脚踏实地、努力拼搏、天道酬勤刘全龙,男,山东临沂人,中共党员,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12级博研究生。
2010年9月考入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2012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被批准提前免试攻读该专业博士学位。
作为一名博士研究生,在科研道路不断进取,发表SCI/CSSCI/核心论文十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论文1篇、CSSCI论文2 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若干篇;主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1 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煤矿企业课题若干项;获201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踏实求学、投身科研2010年9月考入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本科阶段的学习是知识积累的过程,而研究生时期的学习是将理论应用于实际,是知识升华的阶段。
研究生初期,刘全龙认认真真学习研究生阶段的每一门课程,并取得不错成绩,其学业总评成绩为专业第二名,其基础理论以及本专业的理论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也从单一的学习转化为学习和研究相结合的模式,拥有更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这一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内的多项科研项目,多次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在科研实践中,并通过科研实践激发创新思维。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第一次参与了教育部高校博士点基金项目“煤矿事故危险源风险测算理论与方法研究”,负责煤矿事故复杂性机理分析。
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培养了科研兴趣,同时在导师的指导下,发表了第一篇文章“煤矿瓦斯事故多危险源耦合作用分析及风险度量”,文章利用改进的模糊DEMATEL模型对煤矿系统多因素之间的耦合作用强度进行了度量,并绘制瓦斯事故的原因-结果图,为分类管理煤矿瓦斯事故危险源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科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参与到江苏省333工程人才项目“煤矿事故危险源管控理论与方法研究”,并参与到2项煤矿企业委托课题“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随着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现有的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的不足以及建设与完善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1. 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煤矿作为一种有火灾、瓦斯爆炸等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来说,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煤矿作业环境条件恶劣,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人员伤亡。
因此,建立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1.2 维护社会稳定矿区周边往往有大量的居民和其它相关利益关系者,一旦发生重大的煤矿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还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
1.3 保护环境资源煤矿作业不规范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可能会导致矿井水体、土壤以及空气等环境资源污染。
而环境资源的污染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的恢复都将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保护环境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2. 现有的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的不足然而,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安全规程》等,但在实际执行中,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对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较低。
2.2 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存在着监管权责不清、执法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导致一些不良企业逃避监管,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从而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频发。
2.3 安全意识薄弱一些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于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安全问题的预测和应对能力,这给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
矿山安全监督系统第一节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系统的演变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
1947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国际劳工公约)中第4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这里所指的劳动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
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一般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立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权力机构。
即1982年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监察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利用国家的权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
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是,其监督不同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
如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
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1992年《矿山安全法》颁布后,在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2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引言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煤矿事故频发,煤矿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组成和职责,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展望。
组成和职责1. 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是我国最高层次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协调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2. 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的下设机构,负责具体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煤矿企业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审核煤矿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和申请。
3. 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煤矿企业内设立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和实施煤矿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和实施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运行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监察力量不足由于煤矿企业众多,监察力量相对不足,导致无法做到对所有煤矿的全面监察。
一些小型煤矿和地下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但缺乏有效的监察,容易发生事故。
2. 监察手段不够先进目前,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抽查检查,检查适时性和全面性仍有欠缺。
缺乏先进的监察手段,难以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 监察制度不够科学煤矿安全监察的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例如,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一些违规行为仍然能够逃避监管。
监察制度应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展望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效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察力量,增加监察机构的人员和经费投入,确保对所有煤矿的全面监察;2.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监察工作中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监察的时效性和准确性;3.完善监察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4.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培养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5.加强监察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监察与企业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的良好局面。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3篇
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3篇煤矿安全监管调研报告第1篇一、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情况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监察一股、监察二股、执法大队及办公室,其中由监察一股负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我局现有公务员编制4名(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监察一股股长),执法大队参公编制6名,在编5名,均抽调在各股室混岗工作。
监察一股除股长外,仅有一名与执法大队混用的工作人员。
但目前我局尚未配备总工程师,也无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局执法装备情况较差,目前仅有1台笔记本和便携式打印机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全局有2台公务用车,其中1台公务车车况较差。
每年煤矿安全工作经费10万元左右,今年政府预算了30万元的瓦斯综合治理经费。
我局聘请了4名驻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的5家煤矿企业进行驻矿监察。
组织驻矿安监员学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参加培训,取得《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
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
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
二、煤矿安全监管情况今年,我县煤矿监管重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双七条"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煤矿攻坚战,做好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报批的执法监察计划,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管。
今年,我县煤矿企业仅两家通过复产验收程序,其余三家煤矿企业未达到复工要求,均未复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年7月7日印发了《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该方案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行业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
但是,由于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许多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也使得煤矿行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煤矿行业的发展和安全,必须对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安全监管的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次,安全监管部门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和资金支持,监管效果不明显。
另外,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意识不强,常常将安全生产视作次要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
以下是一些建议。
1.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应该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
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措施。
2.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煤矿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应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责任制,提高企业的主动性,推动企业全面升级。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应加强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度,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煤矿事故的公开透明度,提高事故发生后的信息公开度,把公众作为监督者,使政府和企业更加认真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4.加强国际安全标准的应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成熟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经验,我们应该学习他们的经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与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的对接,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国际水平和影响力。
结语: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建设,提高企业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国际标准对接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煤矿安全管制的有效性探讨
一
、
引言
改 革 开 放 三 十 多 年 来 , 我 国经 济 实 现 了长 期 的 高速 增 长 。可 是,我 国的高增 长伴 随着 能源 的高消耗 ,而 目前能源 消费结 构中 ,煤 炭 仍 占据7 % 右 ,由此 可见我 国煤 炭产 量为经 济增 长提 供 了强大 的 0左 “ 力 ”支撑 ,同 时也 付 出了沉 重 的代 价 ,煤矿 事 故 频频 发生 ,死 动 亡 人数处 于较 高水平 。如近期 的 山西王 家岭矿 难 ,死 亡3 人 ;黑龙江 5 鹤 岗新兴煤 矿事 故 ,造成 1 8 死亡 等等 。2 0 年 ,我 国煤炭 事故 发 0人 09 生次数和 死亡 人数处 于最低水 平 ,矿难 事故 仍有 1 1 次 ,百万吨死 亡 66 人数 为0 8 2 . 9 ,总死 亡人 数高达 2 3 人 。2 0 年 ,美 国煤 矿矿 死亡 人 61 09 数仅 为 l 人 ,千人矿 工死 亡率 一直在 0 4 8 . 以下 ,而 我 国近 年 来千人 死 亡率 平均 为2 7 . 左右 ;2 0 - 2 0 年 ,澳大 利亚 煤矿行 业死 亡人 数在 00 07 7 1之 间 。由此 ,我 国煤矿 安全形 势十分严 峻 。 —8 对于煤矿 事 故的频繁 发 生和 死亡 人 数 的居 高 不 下 ,我 国加 强 对 煤 矿 事 故 的 管 制力 度 ,从 法 律 和 机 构 层 面 都进 行 了相 关 改 革 。从 法 律层 面 来 看 ,我 国先 后制 定 实施 有 关 煤矿 安 全 生产 的法 律 法规 6 部 、 部 门规 章近 3 部 、 陆续 制 定 修 订 煤 矿 安全 标 准 和 煤 炭 行 业 标 0 准 4 0 项 。从 机 构 层 面来 看 ,我 国设 立 国家 煤 炭安 全 监 管局 , 自 0余 上 而 下 建 立 了 较 为 完善 的管 制 体 系 。但 是 ,面 对 现 在 如 此 居 高 不 下 的煤 矿 死 亡 率 , 我 国 的煤 矿 安 全 管 制 是 否真 的有 效 呢 ?本 文 利 用 政府 管 制 的成 本效 益 法来 分 析 中 国煤 矿 安全 管 制 的有 效性 。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深层次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深层次问题及解决思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对我国煤炭监管制度和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影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度。
尽管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但煤矿监管部门职能的错位、越位、不到位是最不能忽视的因素。
透视我国煤炭监管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进而找出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改革思路,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安全发展”的首要选择。
一、我国煤矿监管存在的深层次问题1、“渐进式”监管体制改革是监管职能设计缺乏系统性,监管不到位我国煤矿事故频发,除了监管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之外,也有监管体制改革的过渡阶段所面临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新监管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旧的监管体制历史积累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综合反映。
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煤炭监管职能设计缺乏系统性,出现监管职能“错位”和“越位”,导致煤炭监管机构运作无效的现状。
2、我国煤炭监管机构的“非独立性”特点不利于监管的有效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综合性的监管机构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很多方面并不能实现其“独立”监管的职能。
其主要表现在:其监管决策机制、监管程序、监管手段、监管能力和监管机制等较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仍然在以传统方式行使其监管职能,缺乏法律规范、管理标准和监管程序,因此而带有较强的随意性,离高效、公平、公开、公正监管的要求还有相当高的差距。
“相对独立”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于设在政府部门内,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其“独立”性的权力,作为行政部门,必须服从政府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向其行政首长负责,导致其监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预。
3、监管部门利益倾向严重,造成监管的失效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实现了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格局。
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主、矿工为主要监督主体,并借助于其他的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监督群体。
关于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完善,是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们开展了一项调研工作,旨在探究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为了深入了解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状,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具体包括:1.访谈法:通过与煤矿负责人、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矿工代表等人员的深入交谈,了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2.实地考察法:实地考察了多个煤矿,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以便更好地把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3.问卷调查法:通过发放问卷,获取持不同观点的各方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看法、意见及建议等。
三、调研结果1.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1.1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一些煤矿因违规操作、管理缺陷或安全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
然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存在监管不到位、手段不足等问题,监管效果明显不足。
1.2煤矿自身安全管理不完善。
目前一些煤矿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煤矿内部管理存在空白。
1.3煤矿安全监察力度不够。
当前监察力度较弱,容易导致一些煤矿违规操作。
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更多的责任落到了工人身上。
2.针对以上问题的改进措施2.1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在建立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并明确责任人,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2.2提高煤矿安全意识,加强煤矿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同时根据煤矿安全管理现状,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管理方案,有效地整合煤矿管理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程序,完善煤矿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国办发[1999]104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1999年12月21日)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
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
对当前煤矿安全监察问题及对策的调查
对当前煤矿安全监察问题及对策的调查报告: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
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以来,我们监察队伍从零做起,艰苦创业,克服了重重困难,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但是面对复杂的煤矿条件和执法环境。
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也是制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因素。
根据宣威煤矿安全的实际问题,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现状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组建多年以来,在国家局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共同的努力奋斗,构建起初步健全的安全监察法制体系,建立了垂直而得力的执法工作体系,树立了执法工作的新形象,打开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面。
首先,初步健全了监察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0年11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主体法规和专门法规。
它明确了煤矿监察的执法机构,监察人员的法律地位,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的七项具体法律制度,把监察方针,监察内容,监察手段,执法主体,全部予以法律化。
《条例》使我们执法有了武器。
此全国家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方法》、《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员管理办法》、=《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监察档案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个,制定了三批共22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重新修订了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使执法检查有了具体标准和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安全监督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已基本健全,基本满足了执法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执法工作体系有效运转。
2000年10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三个分局相继组建,近210人的执法队伍相继上岗到位,迅速投入监察执法工作,大部分监察员来自于煤矿,虽然熟悉煤矿业务,但成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后,工作性质,任务发生了变化,角色反差巨大,开始并不知道如何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1.04•【文号】国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的部分职责尚需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和自身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煤矿安全监察、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上述职责,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
煤矿安全监管现状与改进方案煤矿安全监管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导致矿难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一、煤矿安全监管现状1.监管体系不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够紧密,导致监管工作失去了整体性和协同性。
2.监管机制不灵活煤矿安全监管机制过于僵化,无法快速反应和适应各种变化,导致监管工作追赶不上煤矿生产和技术的发展。
3.执法不严格执法力度不够强,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受惩罚,导致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清除。
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部分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无法满足监管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技术和专业能力来解决煤矿存在的问题。
5.监督机制不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煤矿生产的监管过于片面,并没有对煤矿的安全可持续发展进行深入研究。
二、改进方案1.完善监管体系应当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作范围,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2.完善监管机制应当建立灵活的监管机制,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研究和监管技术创新,充分利用新技术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3.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监管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根据监管需要对煤矿违法行为实施惩罚。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技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责任心的监管队伍。
5.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全面科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督机制,充分考虑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推进煤矿安全可持续发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总结煤矿安全监管问题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保障煤矿安全。
这需要政府、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执法和培养人才,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并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煤矿安全监管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煤矿安全监管的现实问题及对策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高达70%。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高速增加的国民经济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大,煤炭产业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亏损性行业步入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
煤矿事故仅次于道路交通,是全国第二高危行业。
在每百万吨原煤生产中就有近2个阶级兄弟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煤炭行业升温和社会关注度增加的同时,各级党委、政府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着巨大的安全责任和压力。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前瞻性、预防性和补救性,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联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优劣,关系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煤矿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是不忽视且必须正面应对的问题。
一、煤矿安全面临的几个现实问题1、安全责任与监管力量的不匹配问题煤矿安体制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是“国家监察(煤炭部下设安全监察局)、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企业负责”。
2005年以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煤炭工业部被撤销,地方煤炭局相继不复存在。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随之演变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此时的国家监察非彼时的国家监察,一是监察机构的地位今非昔比;二是监察的范围扩大到了地方和乡镇煤矿;三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发生了巨大变化。
伴随国家煤监地位的攀升,大量的地方监管人员充实到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中工程技术人员在减少50%以上的情况下,却担负着煤矿生产的日常安全事务,承担着撤职、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压力。
2005年以来,为煤矿事故买单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仅广安市就不下3人。
国家煤监人员多、专业齐、却不承担具体监管工作;地方监管机构人员少、专业缺,却承担着行业发展与安全监管的双重责任,人员与责任成反比例关系。
同时,由于机构与责任的异同,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这就是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增加的同时煤矿事故仍然频发的症结之一。
2、行政处罚与学术探讨的不同步问题仔细研读国务院第446号令,也就是“关于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特别规定”不难发现,该法规创造了三个共和国之最:一是立法时间最短,从起草到颁布仅用了15天;二是处罚金额最高,从3万起到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他产业闻所未闻;三是一个法规同时有两个执法主体,即国家煤监部门和地方监管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与原因探析摘要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在执法管理体制、执法思路、执法方法、执法手段、执法监察事后处理、监察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原因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体系不健全,安全监察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安全行政执法机制不科学。
关键词煤矿监察行政执法监察体制执法机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应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方针,采取实时监察、重点监察、一般监察等多种工作方式。
近年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日益受到人们重视,但执法状况仍不容乐观。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现存问题1.1执法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1)目标职责模糊,缺乏评价标准。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目标任务,但对于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只明确“保一方煤矿安全”,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与最终目标相配套的、明确的中介目标,而工作职责法律更无明确规定,致使各级监察机构之间出现职责空档,职责不清,工作被动,导致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无所适从,压缩职责范围,难以抓住主要矛盾,工作无的放矢,事倍功半,影响执法成效。
(2)缺少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有效监督的外在监督机制和内在监管体系。
在外部,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没有其他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合规性和绩效进行直接监督和制约。
在内部,隐性激励机制作用过于强大,而显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对执法人员发扬其道德性的要求过高,而对其自利性则估计不足。
各级执法机关执法也缺乏考核标准、量化标准和责任机制。
如执法部门不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或监察职能时,如何处理?执法部门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畸轻畸重时,如何处置?地方政府阻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职权,又该怎样处置?均无行之有效的机制约束。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发展中,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需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探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所取得的进展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问题与挑战1.体制机制不健全:过去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导致安全生产监管缺乏统一领导和协同作战的效果。
2.监管手段滞后: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和纸质报表,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漏洞,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3.责任不明晰:在过去,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安全风险难以有效预防和掌控。
三、改革与创新的实践1.建立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通过对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整合和协同,实现职责的明确分工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隐患全生命周期的全程监控和跟踪。
3.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推动智能化安全监测设备的使用,提高预警和监测能力,加强对危险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的监管力度。
4.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的落实。
四、取得的成果1.监管体制的整合与优化:通过改革与创新,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得到了整合和优化,形成了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构建起了上下贯通的监管网络。
2.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使得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更加及时、精准,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
3.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智能化安全监测设备的普及提高了监管的精准度和可操作性,有效预防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4.责任落实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得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更加明确,为安全生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五、未来发展方向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引入更多的先进技术,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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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摘要: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
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
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
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
严峻的局面。
文中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性
1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1.1落实安全监察结果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
之所以要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目的就在于预防以及纠正煤矿企业中的一些违
法行为,保证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促进煤矿安全情况的好转。
但是随着相关国
家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各地煤矿数量大大减少,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冲击,因此
很多地方政府对安全监察的执行产生了抵触的情绪。
然而,在安全监察执法的过
程中安全管理的改善以及停产整顿等行为都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因为眼前利益
的驱动,加上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地方政府部门不配合,很多监察结果得不到落实。
1.2监察与监管相冲突
从国家层面上来看,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监管就是一个机构的两块牌子,但
是内部却存在非常明确的分工,其履行的职能也各不相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结构的主体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在认识与
理解上的差距,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进行检查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直
接插手到煤矿事故处理工作,这样不仅会使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受到影响,
为煤矿企业带来严重的负担,同时也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干扰,甚
至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影响。
1.3过分重视对生产活动的监察,忽视了对工程建
设与职业危害的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存在全方位安全监察的职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过分重视对煤矿生产活动的检查,忽略了工程建
设尤其是对职业危害的监察。
虽然现在我国在国家局与省级机构中都设置职业危
害防治部门,但是因为上述原因,近年来省局几乎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没有对
实质性的工作进行开展。
我国是受煤矿灾害非常严重的国家,有害气体、粉尘等
对工人身体健康的危害非常大,加上防护不力以及投入不多等因素的影响,多年
来我国煤矿工人职业病发病率始终居高不下。
1.4执法公正与人情关系的冲突
煤矿安全生产本身是一种经常性的活动,加上属于垂直管理体制,人员更新
流动也比较缓慢。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本地,长期从事企
业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现在又在该地区执法,同学、领导、同事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对监察执法的情感产生影响,进而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2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措施
2.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完善
2.1.1完善法制,建立详尽完备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不少,在宪法的基础上有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
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还有煤矿安全
的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
建议在现有法
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监察规章制度,把实践中行之
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体现在这些规章制度中,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依法进行煤矿
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要抓住煤矿人为事故这个主要矛盾,增强煤矿安全责任
主体意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强化煤矿投资人、主要负
责人、井下现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好股东层、管理层、作业层互相脱节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强化对员工的保护力度,
促进身心健康。
2.1.2整合行为管理要求,建立高效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从管理内容来看,安全行为管理增加了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也增加了管
理难度,但是由于改进了原来的管理模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环节,因此,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模式进行优化。
这样除了需要国家对有关煤矿管
理重要环节如选人用人环节做出公平选拔的规定外,还需要建立高效的安全监察
机制。
在煤矿安全问题上,无论是国家监察还是地方监管,政府履行的都是对煤
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同一性质的工作,都是监察监督,区别只是
一个是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一个是日常的监察。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
的管理应该是煤矿企业自身的事情,因此建议整合监察资源,省、市、县撤销煤
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局的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职能交于市场,由中介机构有偿服
务来完成。
所有的煤监机构都垂直管理,都由中央财政拨款。
实行垂直管理是科
学构建煤监系统的需要,这样可以避免交叉监管重复监察而又监察不细监管缺位
的问题。
2.2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
2.2.1健全煤矿安全培训制度
给予培养煤矿技术人才的政策支持,建立不同层次的煤矿人才培养教育体系,建立各类煤矿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建议各级政府将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列入政府
预算,给予农民工免费参加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学习的机会;改变我国工伤保险轻
预防、重赔偿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文化素质;健全煤
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
培训网络。
2.2.2建立主管监察员制度
每个煤矿都安排有专门的监察员负责,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利和责任,由主
管监察员主管该煤矿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明
确其权力和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恪尽职守、表现优秀的监察员进行奖励,对玩忽职守监察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建立主管监
察员轮换制度,每两年对主管监察员进行异地轮换,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行为的
发生。
2.2.3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要真正能做到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要求煤监部门的监察过程公开透明。
建议借鉴DADS法,建立公开透明的监察运行制度。
DADS法是美国非营利组
织管理专家里贾纳·E·赫茨林教授提出的并在实践中获得好评的一项措施,具体内
容为信息披露、信息的分析、信息的发布、惩罚。
它是专门针对缺乏责任机制的
非营利组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科
学体系。
信息的披露主要是关于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员工报酬方面
的资料,按照会计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财务报告等。
没有履行DADS(缺少前三个
环节中的任何一环)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前三个环节的内容有虚假、遗漏、篡改
或其他违反法规的现象也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2.2.4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通过监察,消除事故隐患,实现所监察的煤矿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员,给予重奖,具体金额和消除事故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通过监察,所监察的煤矿
实现全年减少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并且没有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给予监察员合理
的安全奖,奖金金额同样和消除安全隐患的经济价值挂钩;对安全监察成效突出
的监察员给予评先评优等政治上的荣誉;为监察员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适
当的寿险,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未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的安全情况
恶化的监察员,要承担对等的风险,扣除奖金、追究纪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3结束语
总之,对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不仅需要积极建设安全监察法制,统一
执法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赔偿标准,还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改进现有的
垂直分级监察的安全管理监察体制,完善向地方派驻安全监察员制度,充分发挥
煤炭行业中的中介机构作用,同时实行四方位监察体系,并把相关数据同步到网
络平台,接受民众和舆论的监督,从而创造透明、直线追责、事先预防的安全监
察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希润.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和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6(1):23.
[2]曾小蕙.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