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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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涉及火电、清洁能源(全文)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重点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颗粒能源”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海口市、三亚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它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各市县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制药等产业聚集的工业园区,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二)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严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时间节点完成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胶合板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六)到2014年底,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

省公安消防总队)

(七)加强对我省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尾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一)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牵头单位: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

(三)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水泥厂、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在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四)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到2017年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六)严格限制城区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推广应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耕地地力保育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八)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九)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十)严禁城市(镇)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一)开展槟榔熏烤小炉灶清理专项行动,积极扶持大型槟榔熏烤加工企业的建设,通过工艺改进和污染防治等途径解决我省的槟榔熏烤污染问题。(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一)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三)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

及其运输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跨海办)

(四)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海口市和三亚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到2017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七)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八)逐步扩大高排放车辆禁行范围、增加尾气排放监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九)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加强检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环保检验信息网建设,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十一)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十二)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

(十三)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牵头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海南海事局)

(十四)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交

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

(十五)加快加汽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县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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