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进行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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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更好地控制汇率变动及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银行总行对境内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第三条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

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第四条企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章结售汇汇率的定价

第五条企业银行的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报价分为人民币外汇牌价和系统内平盘

结算价两部分。

第六条企业银行对客户的每日人民币外汇牌价实行一日一价,由总行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及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浮动范围制定,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七条总分行间结售汇头寸系统内平盘价格根据总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买

卖的价格情况而具体确定。

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银行的头寸由对客户结售汇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头寸、汇兑损益头寸及资产评价头寸组成。对客户结售汇头寸、自身结售汇头寸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头寸,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综合头寸范围,汇兑损益头寸及资产评价头寸属于结构性头寸。

汇兑损益头寸是指对客户结售汇业务及外汇交易业务中,由于发生汇兑收益

或者汇兑损失而产生的头寸。

资产评价头寸是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币种由于其与本位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对本位币发生收益或者损失而产生的头寸。

第九条对客户结售汇指企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

换的业务。

第十条企业银行自身结售汇是指我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

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的兑换业务。

第十一条外汇买卖业务指企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的业务。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结构性头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与综合性头寸进行对冲。

第十三条企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是由总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来核定。

企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可向外汇局申请适当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第十四条总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定并管理企业银行总行结售汇综

合头寸。现阶段,企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为零,上限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外汇局对我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督。我行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第十六条依据企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规模、日均结汇、售汇差额、日最高售汇量、单笔结汇、售汇最高金额等情况,总行在外汇局核定的范围内,自行分配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并将分配结果报我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结售汇业务量,合理实施与总行的系统内平盘操作,使结售汇综合头寸始终保持在总行所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企业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各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始终处于规定范围之内,在合理控制风险的范围内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十九条各分支机构若发生超出总行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情况,应责令其立即与总行进行系统内平补,并督促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

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我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逐笔审批,该部分头寸不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将结售汇综合头寸和资本及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售汇需求对冲。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时应统一汇集到总行,由总行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审批,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将资本与金融项下结售汇头寸进行系统内平盘或与其他头寸项目对冲。

第二十二条企业银行的经营利润结售汇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审批,不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经外汇局事前核准后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

第二十四条对于人民币利润,在经外汇管理局事前核准的情况下可以购汇汇出境外。

第四章结售汇综合头寸内部平补及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支行每日应将所持有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向上级分行进行系

统内平盘。

第二十六条各分行每日应将包含其所辖支行在内所持有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向总行进行系统内平盘,并将日终综合头寸余额控制在总行核定的限额内。

第二十七条总行可以根据分行的实际业务情况和需求,调整分支机构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际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分行单笔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头寸向总行平盘的,在得知客户大额结售汇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总行。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向其上级分行进行多头头寸平补时支行及分行的会计分录

如下。

(一)支行卖出外币头寸时:

1、支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记:头寸(外币)

贷记:联行往来(乙/甲)(外币)

借记:联行往来(乙/甲)(人民币)

贷记:头寸(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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