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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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限制 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超
过当期汇率中间价的1% 美元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超
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4% 非美元货币:无限制 5、挂牌汇价报送时间 总行及法人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上午9:30之前 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之前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4、头寸管理的特殊情况 已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但尚未获准开办人
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不适用头寸管理规定,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余额不得超 过该银行等值20%的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结售汇人 民币现金专用账户
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行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3、头寸的具体管理 申请:自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 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 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 尚未核定头寸限额:实行零头寸管理
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 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场外平盘。
清盘: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提 出申请
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 生的套汇数。
(一)结售汇统计
统计基本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售汇按外汇资金用 途
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售汇按人民 币资金来源
零报送制度 大额交易备案
当日单笔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对客户结售汇交易、自身结售汇 交易、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应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表》中进行备案
二、结售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 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 通知》(汇发[2007]20号)、《银行结售汇统 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汇发[2011]23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26号)
一、国际收支统计
外汇局 权利:
对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普查 对申报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对违反规定的居民、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相关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义务: 保密 中国居民: 义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国际收支
一、国际收支统计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填报要求: 《涉外收入申报单》:发生涉外收入 《境外汇款申请书》: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2、头寸管理的原则 法人统一核定 限额管理
汇发[2012]26号:正负区间管理,下限下调至零以 下;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余额的下限管理(汇发 [2010]59号、汇发[2011]11号)
权责发生制 按日考核和监管 头寸余额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六、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
期权的含义
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
开办期权业务的条件
对客户期权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
开办期权业务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对客户期权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
管理方式:备案管理
六、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
银行对客户期权业务管理 实需原则 只能办理客户买入外汇看涨或看跌期权业务 叙做期权业务应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到期行权:
二、结售汇业务
几个用语的含义 外汇指定银行
汇发[2002]4号: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银行代客)
汇发[2006]42号: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汇发[2011]23号: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人民币与 外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包括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和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交易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汇发[2012]26号: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 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 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 成。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逾期未申报处理: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
入申报情节严重的,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 殊处理。 6、限额申报情况: 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 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 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 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
结汇管理: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
并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
亏损处理:外汇亏损应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
补充。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3、垫付管理
管理对象:境内行为境外关联行垫付在境内的 服务贸易开支
垫付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垫款实际发生之 日与偿付之日的时间间隔)
5、数据报送 外汇局:每年初20个工作日内填报《辖内金
融机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情况表》 银行: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上报《结
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及报送说明
备注栏:当日单笔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对客户结售 汇交易、自身结售汇交易、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交易
折算汇率:实时交易汇率或一日一价(不得 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
做市商管理
备案制;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不备案决定
停办的四种情况 放弃做市商资格
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备案后,转为普通市场会员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1、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公布主体: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公布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15 公布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
理涉外付款业务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采用信用证、保函、
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 《单位基本情况表》: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
机构申报主体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时间要求:
收款: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 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 (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 的申报
一、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
Leabharlann Baidu支付方式:不含现钞
中国居民的含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三条(四类)
适用范围:境内所有地区,包括保税区等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
申报原则:交易主体申报 申报办法: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
与定期申报相结合
一、国际收支统计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几种情况: 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收付款 涉外证券交易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 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对外业务 提示:注意区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情况
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 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 转换
银行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 外汇分局受理单笔金额超过等值3亿美元(含)的申请,
应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7、外国银行在境内筹建分支机构或子行的管理
筹建期间汇入账户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拟设立机构注册资本金(或 营运资金)的5%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1、监管权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分局、外汇管理部(或中心支局、支局):其
他银行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2、外汇利润管理 管理对象: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
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 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 务日常应所需人民币开支,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
马来西亚林吉特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2、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 兑美元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报价的加权平均(去掉最高、 最低)
兑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
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 外汇市场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兑马来西亚林吉特
以约定的执行价格对期权合约本金全额交割,原则上不得进行差 额交割;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存款在开户银行叙做买入外 汇看跌期权,可以进行全额或差额交割
国际收支相关法规
△ 国际收支统计 △ 结售汇业务 △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 牌汇价管理 △ 银行外币卡管理 △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一、国际收支统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 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实施细则》 (汇发[2003]21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 [2010]22号)
五、银行外币卡管理
1、银行外币卡种类 境内外币卡: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 境外银行卡: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
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 2、境内卡的分类 按发行对象:个人卡和单位卡 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贷记卡、借记卡 按发卡币种:外币卡、本外币卡
五、银行外币卡管理
3、银行外币卡管理 境内卡的发行和使用 境外卡收单业务 银行外币卡项下的清算、还款及购汇 银行外币卡项下有关业务的统计及报备
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做市商的报价平均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3、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价的波幅限制 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1% 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中间价
上下3% 人民币兑马来西亚林吉特:中间价上下5%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付款: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 《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 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资料留存要求: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保存至少24个月,期满 后可自行销毁。 《单位基本情况表》:境内银行和机构申报主体应 妥善永久留存备查 4、申报数据的修改 基础信息有误、纸质申报信息有误、网上申报信息 有误 修改、重新报送
(一)结售汇统计
报表类型:即期报表、远期报表、掉期报表
即期:T+0、T+1、T+2交易 远期:T+3(含)以上交易
填报原则:
即期、远期履约报表:同级报送、属地管理
远期签约、掉期报表:总行报送制度
统计周期:旬报、月报 统计时间:旬后4日、月后5日 统计范围:银行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
4、外资银行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管理
结汇方式:按月预结或按实际开支结汇 其中,预结余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 的105%
(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5、以外币计提、但以人民币缴纳税款的管理
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 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6、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管理
筹备期间开立的账户不作为NRA账户管理,资金余额不占用开户 行短期外债指标
8、其他
代债务人结售汇的管理(两项条件) 经营外汇贷款业务发生损失的冲抵 银行自身货物贸易项下购汇业务 银行自身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购汇业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的自身结售汇
(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1、头寸限额的核定及日常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和管理:政策性、全国性银行 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和管理:城市商业银行等
注: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 管理 报总局统一核定: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 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 市场制度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概念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分类
即期做市商、远期掉期做市商、综合做市商
做市商的权利与义务 做市商的基本条件
尝试做市商 即期做市商和远期掉期做市商 综合做市商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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