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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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哈尔滨市公共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既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进行两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平均节能率大于15%,大型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大于20%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改造项目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节能验收工作;哈尔滨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既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申报单位承担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设计、融资、
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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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节能检测机构承担改造项目中节能诊断、能耗基础数据等的核查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大型修缮时,应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坚持“政府主导、示范先行、社会参与、机制创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八条鼓励采取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市场化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市既改办根据市建委的统一部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和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作为申报单位,补助资金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予以分享。
上述节能服务机构应是国家或本省、市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备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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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申报单位可为其投资主体。
第十一条申报的改造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改造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改造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
(二)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应包含建筑用能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配电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围护结构改造中的至少两个单项。
(三)改造后应实现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大于15%,大型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大于20%的目标。
(四)改造项目要求能耗数据详实,相关竣工图纸齐全,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完善,并提供不少于1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
已进行了建筑能源审计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合理可行,工程量及费用预算具体详细。
第十二条进行申报的改造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进行节能诊断,并出具《节能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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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在《节能诊断报告》基础上,编制《节能改造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改造方案要合理可行,并有详细的工程量及费用预算数据。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申报改造项目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哈尔滨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节能诊断报告》;
(三)《节能改造方案》;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市既改办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改造项目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改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改造方案修改完善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工程合同报市建委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申请评审和备案。
第十九条改造项目所选用的关键材料、主要设备应符合国家或本省、市相关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要求。
对进入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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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国家及本省、市的要求开展进场验收和复验。
第二十条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改造内容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二十一条改造项目应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及时督促指导改造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改造效果。
第二十三条改造项目竣工后,申报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改造项目,经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改造工程竣工并实际运行3~6个月,取得了详实的节能量数据之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市既改办提交改造项目节能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市既改办收到申请后,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审查。
第二十六条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已列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因故不能实施的改造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交撤项申请报告,经— 6 —
市既改办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撤项申请。
第四章改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既改办应定期组织对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市建委对在我市从事节能改造项目相关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改造项目,市建委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改造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改造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申报单位是改造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改造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建设。
第三十二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节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我市
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量审核
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三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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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改造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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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