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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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支付结算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述和特征:

1、定义单位在社会经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货币给付的行为

个人济活动中委托收款、电子支付资金清算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方式:

①按是否使用票据:票据、非票据

支票--

票据本票--银行本票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

②按适用区域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同城结算--银行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

3、支付结算特征:

①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②是一种要式行为

③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④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体制

⑤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不得--查询账户情况;冻结、划扣款项;停止存款的正常支付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宇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写整(正)

③、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④、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⑤、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⑥、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壹日为11至19的

零月为1、2和10的

日为1-9和10、20和30的

⑦、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填写银行可予受理,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少数民族和驻华大使馆的金额大写可以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使用现金的范围

1、可用现金8种情况:

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结算起点:1000元需要增加由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实需要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含义: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2、规定:①3-5天零星支出由开户行核定

②15天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现金收入应该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实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准“坐支”现金。特殊情况,应在现金日记账上反映,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管理。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能“白条抵库”----5不准

不准谎报用途逃去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不得为经批准处置现金或未按开户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1、责任:单位负责人

2、内容:岗位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全过程。

授权管理 1、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3、在审批范围内办理

4、限制接触货币

5、集体决策

程序制度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核算、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1、定义:银行--商行存款人--单位、个人

2、特点:①办理人民币业务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③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开户地的不同: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①实名开户②正式开立3工作日后③卡片: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授权代理人④名称⑤退还

2、变更:账户名称、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变化 5个工作日

3、撤销: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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