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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三年六月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非市本级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受理

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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