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保证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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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3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确认该合同无效之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及原因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因存在以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在此列举具体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自相矛盾、当事人无签约资格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原合同为无效合同。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原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确认,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2. 双方应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与无效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结算、通知相关方等。

3. 双方均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

四、法律责任1. 甲乙双方确认,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2. 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另一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本协议内容涉及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因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说明】一、格式要求1. 字体:一般采用宋体或楷体,字号以适中为主,便于阅读。

2. 标题:合同标题要简明扼要,明确表达合同主题。

3. 段落:内容要分段清晰,逻辑严谨,方便查阅。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担保书之担保合同无效案例

担保书之担保合同无效案例

担保合同无效案例【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

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1. 引言保理合同和担保合同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理合同旨在提供资金流动性,而担保合同则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保理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保理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的解释和案例分析。

2. 保理合同无效的原因保理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有很多,了一些常见的情况:•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保理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意愿不一致:如果保理合同双方的意愿不一致,例如其中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缺乏合法性:如果保理合同缺乏合法性,例如合同涉及非法交易或违法目的,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保理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旦保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通常情况下,如果保理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保理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保理合同不存在或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

无效的保理合同可能会导致几个后果:•担保人的义务解除:一旦保理合同无效,担保人可能会主张其义务也被解除。

这意味着担保人不再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如果保理合同无效,债权人可能丧失追索权或其他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

•取消或重组其他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相关合同可能需要被取消或进行重组。

4. 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在法律上,保理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具体影响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法律原则和相关案例分析:•清偿原则:根据清偿原则,保理合同的无效通常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建立在保理合同基础上的。

然而,一些法律制度可能允许担保继续存在,尽管保理合同无效。

•公平交易原则: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其中一方在签署保理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或不公平交易行为,法院可能会裁定保理合同无效,并进一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主合同⽆效等都是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

关于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民法典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有哪些借款担保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2、不具备法⼈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所为的担保⽆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效。

5、以禁⽌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

6、未经批准及⽆权设⽴的对外担保⽆效。

7、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

⼆、担保合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在借款中进⾏担保这是很常见的做法,相对⽽⾔也对保护出借⼈的利益更有利,但现实中也要注意提防出现导致借款担保⽆效的情形。

如果您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现上⽂提到担保⽆效清醒地出现,建议您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先咨询⼀下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

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来店铺。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

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案例无效合同的例子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的举例例如以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无效合同案例分析合同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即无效是否是无效合同案例5分无效。

由于人身伤害触犯刑法,伤害者无权要求被害人放弃起诉权。

但是,已支付的赔偿,可以向法庭提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子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专利无效代理合同(3篇)

专利无效代理合同(3篇)

专利无效代理合同(3篇)专利无效代理合同(通用3篇)专利无效代理合同篇1篇一:_________________无效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第号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两案件的无效程序。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真实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

如甲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索未支付的费用及追讨损失。

七、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特别授权。

为了节省不必要的程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师的个人名义作为无效程序请求人对上述两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八、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分为前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

前期律师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人民币五万元(¥_____),无论无效结果如何,该费用不予退还。

后期律师费: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均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十万元(¥_____);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其中任一专利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五万(¥_____)元。

九、在本合同生效后,代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非诉讼方式终结或以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合同关于乙方收取费用的约定。

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立合 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 ( 故意隐瞒与订立 合同有关 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 ;- ) ( 有其 他违背 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 为。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 接受 债务人 的委托而 向 ”
主债权人 以 自己的信用对 债权人作 出保证 的承诺而与债
二 、 证 合 同 无 效 后 . 证 人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保 保 的适用范 围
保 证合同无 效中, 因导致其无效 的原 因不 同, 保证人
的责任也不 同。若目保证人 的过锗致保证台同无效 . 债权人将丧失预期的担保、 保证人则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其掏成
要件与赔偿范 围与保证人承担 的其他赔偿责任皆不拥同 。保证 人所 负责任的妥当与否影响着保证的担保功能 的发挥 。
【 关键词 ] 保证合同; 无效; 保证人; 缔约过失责任 [ 中图分类 号] I 1 [ ) 3 文赫标 识码 ] A [ 9 文章 编号]0 7— 64 2 0 ) 1— 0 6一( 3 10 5 7 ( 02 0 0 3 0)
法律后果 , 但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 即应 当由当事人承 撤销 , 造成 另一方信赖利益 的损 失而应 承担 的民事责任 。 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纵 观现行 立 法 , 对保 证 合 同无 效后 其请求权基础在 于我国《 同法 》 5 合 第 8条规定 : 合 同无 “ 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我国《 担保法 》 的有关条文 和最 效或者被撤销后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赔 偿 对方 因此所 受 高人 民法院的各种司 法解释 中。《 担保 法》 5条 规定 : 到的损失 , 第 双方都有过错 的, 当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应 ” “ 担保合 同被确认无效 后 , 债务人 、 担保人 、 权人有过错 为了进一步明确缔 约过失 责任 的适 用情况 . 合 同法》 债 《 第 的, 当根据其过错各 自承担相应 的民事 责任。 《 高人 4 应 ”最 2条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下 列情形 之一 , “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干问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若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 一 ) ( 假借订

保证合同(一)7篇

保证合同(一)7篇

保证合同(一)7篇篇1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债务人向乙方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保证合同:第一条保证事项1. 甲方对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 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方式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甲方同意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保证期间1.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若主合同约定了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保证范围1. 本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甲方应当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与承诺1. 甲方保证其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签署本合同的资格及权利能力。

2. 甲方承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4. 若甲方发生变更、注销等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确保担保的连续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 乙方应当在主合同期限届满后及时通知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若债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解除担保责任。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

无效合同确认书模板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在某项交易或合作中签订了一份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无效合同确认书。

一、合同基本信息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涉及事项为[具体事项描述]。

二、无效原因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本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下:1. 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甲乙双方中某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3. 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4. 其他原因:[具体原因描述]。

三、双方声明与承诺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

2.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事宜。

3. 甲乙双方承诺不再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请求。

4. 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承担1. 甲乙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3. 若因合同无效引发诉讼或仲裁,双方应积极配合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 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该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确认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人姓名]日期:[签署日期]乙方(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人姓名]日期:[签署日期](专业法律顾问批注:此模板是一份关于无效合同确认书的法律文件。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效的例子篇一: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浅析无效合同4篇

浅析无效合同4篇

浅析无效合同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缺乏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是存在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而导致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无效合同。

一、因当事人缺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一些特殊群体是无法独立进行法律行为的,所以他们签署的合同在没有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而且,在一些公司或机构中,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也是违法的,同样导致合同无效。

二、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因合同主体不存在或是虚假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有些不法分子会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资料来进行合同签署,这种情况下合同是不存在效力的。

另外,在一些经营不端的企业或者个人中也存在使用虚假信息签署合同的情况,这也是无效的。

四、因一方被欺诈或胁迫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如果被对方欺骗或者胁迫,导致合同内容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图,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五、因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在一些特殊领域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合同侵犯了国家利益等情况,这种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的来说,无效合同是指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

在面对无效合同时,当事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再次陷入无效合同的困境。

同时,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详细性,避免因为疏忽而导致合同无效。

愿每一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时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分配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甲方(担保人):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丙方(权利人):_______鉴于:1.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以确保丙方在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能够实现其权利;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担保,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3.丙方同意在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向甲方主张权利。

第一条担保种类及范围1.1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填写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1.2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所产生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二条担保期间2.1本合同的担保期间为:自_______起至_______止。

2.2担保期间,甲方应确保乙方的债务履行情况符合约定,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甲方作为担保人,应保证乙方的债务履行情况,确保丙方的权利得以实现。

3.2乙方作为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债务,确保丙方的权利不受损害。

3.3丙方作为权利人,在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4.2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各方同意。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5.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丙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5.3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证担保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1. 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方式。

2. 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其中,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主体;保证人是指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

3. 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保证担保合同的标的是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三、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保证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保证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3)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书面保证担保合同。

3. 保证担保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 保证担保的方式:(1)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或者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5. 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的费用。

6. 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

民法典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最重要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大家谈生意、做买卖签订合同时都希望自己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只有有效的合同才完全受法律保护。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不能生效,不仅无法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还要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的合同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的功效,合同效力制度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只有知道无效的合同情形、种类,才能避免自己所签合同无效。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规定总结梳理如下仅供学习参考之用一、《民法典》合同无效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失效。

《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再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是对《民法总则》的继承,《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同。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基本没有规定。

保证合同(一)7篇

保证合同(一)7篇

保证合同(一)7篇篇1为确保甲方(以下简称“债权人”)与乙方(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XXXX年XXX字第XXX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甲方与丙方(以下简称“保证人”)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旨在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债务得到按时履行。

一、定义和术语本合同中,“保证”是指丙方对乙方履行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行为;“债务”是指乙方按照借款合同应当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

二、保证事项1. 保证人对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三、保证人的承诺与义务1. 保证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得对债务人主张抵消权。

3. 保证人应积极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4. 保证人有义务接受债权人对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监督。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书面索付通知后XX日内无条件代为清偿债务。

若保证人未按时履行代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 若因保证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应承担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履行保证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下的全部债务。

同时,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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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保证合同(一)
内容摘要:保证合同无效,是指因缺少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当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担保债权受偿的合同后,由于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使保证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保证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效的情形。

因此,探讨保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等问题,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准确界定保证人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保证合同只有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保证合同—经认定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合同有效是因为该保证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对欠缺法定生效条件的保证合同,可从不同的方面来认定。

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往往并非保证人一人的责任,有时债务人、债权人也会有过错,有不同的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原因,就有不同的责任承担。

因此,欲追究保证人的缔约过错责任,应在分析查实造成无效合同的因素的基础上,分清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而后方能正确适用缔约过错责任来界定保证人的责任问题。

准确界定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弄清由此引发出的诸如民事责任界定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有助于公平、正确地处理好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保护相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保证合同;无效;认定;
保证合同无效,是指因缺少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当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担保债权受偿的合同后,由于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使保证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保证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效的情形。

因此,探讨保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等问题,对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准确界定保证人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认定
保证合同只有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保证合同—经认定无效,即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证合同有效是因为该保证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对欠缺法定生效条件的保证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
(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因此无效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对于主合同具有依附性,其本身的存续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存续,无主债权债务,也就无从债权债务。

所以主合同的效力,也就决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

因此,无论基于何种事由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均附从于主合同且因该种事由而至无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证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

在主合同无效后,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保证合同的无效,也可能是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效。

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对于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超过主债务范围部分的保证显然因虚假不存在而归于无效。

对于全部无效,主要产生于以下情形:
1.保证人不适格。

保证人的适格,是指保证人在缔约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

除此之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适格条件还包括警示性和限制性两个条件:(1)警示性条件。

这是指不是保证人适格必须具备的,但债权人应注意的条件;即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按这一条件,不仅应从形式上认定保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在实质上审查其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但是,对于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适格的必备条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在法学理论界也有争议。

(2)限制性条件。

从社会公共秩序和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我国担保法以列举方式对一些特殊主体作保证人进行了限制;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其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但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保证有效外,
其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

保证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保证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强调保证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尤其重要。

因此,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才承担保证责任。

原则上,保证合同中含有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践中,违背保证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应充分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客观地分析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来认定该保证合同的效力:(1)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2)因主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作的保证,就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3)因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又未经本人追认的,应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

(4)因重大误解所作的保证,应视保证人有无过错而认定撤销或变更。

保证人因对行为的性质、主合同的主要内容等的错误认识,使保证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误解,保证应得以撤销和变更,但重大误解是由于保证人自己过错造成的,不得撤销;(5)因受不正当干预而致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保证合同无效.如《担保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在现代民法中,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项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起着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确保健康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等重要作用。

(三)主合同变更时,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主合同原来有效,保证合同本身也有效,但由于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内容,此时,原有的保证合同有效或无效,应分析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对合同条款作了变更,保证人的责任即免除,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变更主合同的协议无效情况下,如债务人采取欺诈等手段,致使债权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变更合同,或由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正等原因,致使该变更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的,则不应影响到主合同和附从于其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主合同主债务仍存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应存在。

但是,如果该无效的变更行为并非可以撤销的,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免除。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及界定
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保证人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尚需负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我们认为是一种缔约过错责任。

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显然是对缔约过错责任的实质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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