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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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8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9.11.17

【实施日期】1989.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执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北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射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格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丰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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