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上一页 8 下一页 >>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上一页 23 下一页 >>
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上一页 24 下一页 >>
<<上一页 35 下一页 >>
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1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上一页 2 下一页 >>
【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某个事实或情况的各种信息、材料和数据。
在法律、科学、医学、历史等领域,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指被提出来用于支持或反驳一个案件的主张,以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真相。
一、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指直接表明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2.间接证据:指通过推断或逻辑推理得出某一事实或情况的信息或材料。
3.物证:指可以看到、摸到、闻到等可以感知到的物品,如武器、珠宝等。
4.文书证据:指书面文件和记录,如合同、账单等。
5.人证:指目击者对事件发生过程进行口述陈述。
二、证据收集与保全1.收集方法:包括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两种方式。
调查取证主要针对人员调查和文书资料调查;现场勘查主要针对物品痕迹和场所环境进行勘验检验。
2.保全措施:包括封存物品、采样鉴定等方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审查方法:包括鉴定、认定和辨认等方式,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运用方式:包括证明、反驳和推论等方式,以支持或反驳案件中的主张。
四、证据的价值及其限制1.价值: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推断、证明作用。
2.限制:证据存在着不完全性、不准确性等问题,受到人为因素和技术条件等多方面影响。
因此,在使用证据时需要考虑其局限性和可信度。
五、结语综上所述,证据是在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了解证据的种类、收集与保全方法、审查与运用方式以及价值及其限制对于理解法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注意保全可能成为未来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物品或信息。
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是指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和运用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证据法规定了各种形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证言、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每种形式的证据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证据法要求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证据形式。
2.证据的收集:证据法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包括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等。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完整。
3.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证据法规定了审查和评价证据的标准和方法,包括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
在审查和评价证据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确保所采用的证据能够支持案件的处理结果。
4.证据的运用:证据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庭要求,对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除了以上内容外,证据法还包括鉴定制度、证人制度、证据规则等方面。
鉴定制度是指由专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制度,如法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证人制度是指关于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保护等;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的采纳和排除的规定,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在实践中,证据法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确保证据真实可靠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对证据的影响。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概述1. 概念定义法定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和运用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它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规定了哪些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以及如何收集、保管、审查和运用这些证据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则。
2. 主要内容2.1 证据的概念与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某个事实而提供的能够推动认定该事实真伪的信息或物件。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特点,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明确地推断出某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例如目击者的陈述;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或间接方式来推论出某个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例如鉴定结论。
2.2 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法律对于特定案件中所需采用的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和程序要求才能作为有效证明目标事实真伪的一类特殊性质的信息或物件。
非法定证据则是除了法定外其他形式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联的证据。
2.3 法定证据的重要性法定证据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明,规范了证据收集和运用的程序和方式,从而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公正性。
法定证据制度通过规定了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可信度的证据,减少了主观因素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
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了哪些事实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证明,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避免过多时间和资源被浪费。
2.4 法定证据制度的应用在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制度具体应用于以下几个环节: 1) 证据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警察、检察官、辩护人等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相关程序采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记录等。
2) 证据保管。
法定证据收集后需要进行保管,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律规定了警察、检察官等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3) 证据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权对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充分性和可信度等。
请简要论述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

请简要论述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是法律上最可信的事实和证据,它可以用来证明某种情况或事实,以便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应具有以下几种特定的法定形式:1.言: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个人的口头证言,或者他们的书面声明,用于证明事实的有效性。
它可以有效排除诸多因素对案件的干扰,并减少诉讼争议的机会。
2. 事实认定:是指仲裁庭或者法庭把某事实确定为合理的,本质上是一种证据。
它往往不需要证人出庭,在许多案件中可以用事实认定来简化审判和裁决。
3.件:是指用于表达事实的书面记录,通常是出具官方机构或者受认可的私人机构的文件。
它是重要的法定证据,可以用来解决民事案件的争议,如买卖合同等。
4.票据:是指出具于票面上的货币性纸币凭证,作为证据证明支付款项已收到,或者作为收入证明。
凭票据可以有效防止金钱交易遭到欺骗,确保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品样本:是案件中物品的样本,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发生,或者证明事实的有效性。
一般来说,物品样本有多种形式,如图片、录像带、实物或其他文件等。
以上是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
总的来说,任何一种证据都具有可信度,而凭借可信的证据可以支持合理的结论、裁决和判决,从而达到客观正义的效果。
可以说,法定形式的证据在合理的证据调查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即推定证据。
推定证据是根据一般经验和已知事实,使用推论的方法推定某事实的结果,用来补充和支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它可以有效地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为司法机关作出正确的裁决提供更强大的依据。
总之,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双方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当涉及法律纠纷时,应当考虑具有法定形式的证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证据方式,以促进司法公正。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证据的法定形式

于判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而物证的 但是,具有书面文件形式的材料,不一定都是书证。
口供一般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三种情况。
证明作用一般是间接的。同时,对书证的变造、 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
4.物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 按照形态的不同,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和气体 物证;
➢ 按照体积和质量大小不同,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 证和微体物证;
➢ 按照检验的科学方法不同,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 证和生物证;
➢ 按照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特征不同,分为形象特征 物证、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和气味特征物 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
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
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
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
2.对物证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点:
➢ 物证是一种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 实在物,人们可以感知其存在。
伪造与篡改更容易被发现。 (3)誊本、摘录本和复制本是对原本的准确反映。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有以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 诉讼中使用誊本、摘录本或复制本,需具备三个条件: 口供一般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三种情况。 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直接、显著、易于判断,往往能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而物证的证明作用一般是间接的。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 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 鉴定结论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专家分析意见。 口供一般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 (三)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由来 广义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贮存资料以及其他高科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3)誊本、摘录本和复制本是对原本的准确反映。 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是相关领域的科学知识。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一、引言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
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度调整。
[1]在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中,有关证据的概念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
对于证据的含义问题,法学界出现了多种观点,有的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有的将证据视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有的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4]还有些学者持一种折中的观点,将证据看做“证据内容和证据形式的统一”。
[5]这些观点的持有者各持己见,这些观点的分歧也一直存在。
如今,随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未来的刑事诉讼法有望将其中的“材料说”予以采纳,确立为权威的证据定义。
至于其他观点,尽管作为一种理论见解,仍然有其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影响力却明显式微。
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有关证据法定种类的研究显得既不系统而又没有形成富有影响力的学说。
一些研究者要么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不做理论上的论证和反思,要么想当然地以为“证据只有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将那些没被列入法定种类的材料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
如今,刑诉法修正案仍然沿袭了这种立法思路,对证据的法定种类做出了明确的限定,使得那些在这些法定证据种类之外的材料,被排除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可能。
法律的修改或许能够解决部分实践中的问题,却无法终止有关的学术讨论,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更大的争论。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是被法院认可并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以及如何采信和审查这些证据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定证据目录:法定证据制度首先规定了一份明确的证据目录,列举了被法院认可的证据种类和形式。
这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各种形式的证据。
2. 证据采信原则: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采信的原则,即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和决定。
例如,书证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合格性,视听资料必须具备真实、可靠和完整等。
3. 证据推定规则:法定证据制度还规定了证据推定的规则。
根据某些特定的证据形式或情况,可以推定某些事实成立。
例如,法院可以根据物证的存在推定某一犯罪行为的发生。
4. 证据举证责任:法定证据制度明确了证据的举证责任,即由诉讼各方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无过错。
5. 证据排除规则: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一些证据排除的规则,即某些违法获取的证据或无效的证据不得用于审理案件。
例如,非法窃听到的录音资料在一定情况下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
公正和权威性,避免不合理的证据使用,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第9章 证据、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概述 (一)概念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概念辨析: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 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真实
情况的反映。 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作为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是
管和使用 易于伪造 4、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材料与书证 视听材料与物证
案例1
甲为收集到丈夫有外遇的证据,将录像机安 装在自己家的卫生间,结果将第三者在甲家卫 生间入厕及洗浴的情节都偷录下来。在甲与丈 夫的离婚诉讼中,此录像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 呢?
案例2
一个来北京打工的李小姐与房主王某签订了 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一年,月租2000元。李小姐 一次性给付了房主王某24000元,即全年房租。 由于李小姐突然家乡有事,需要返乡,就与房主 商议请求扣除违约金后返还余额,但房主拒绝, 并不承认收到全年房租。李小姐在与王某一次交 涉中,偷录了两个人的谈话,谈话中能够证明李 小姐已经交付了全年的房租,此录音可否作为定 案的根据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 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 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 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 定。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
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予准许。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案件主要事实, 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的几种法定形式的概念和特点(400字)
法定形式的证据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支柱,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它的形式由我国
的《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见证。
书证是指法律赋予的有形的文件,是司法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如证件、合同书、信件、法院文书以及其他可以由书面符号表达的文件等。
书证有固定格式,字体、字号以及记载信息都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清晰,具有稳妥可信、权威性等特点。
物证是指可以由实物所表明并证明知识和真实情况、以及有据可查的提供信息
的事实性能力,如各类不可动物、不可动物等,这些证据可以表明犯罪分子的嫌疑。
见证是指立案审理过程中的现场证明或与案情有关的口头证言,即双方当事人
或者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书面作证也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
见证证据也有相应规定,同时还受到证人形象、性格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法定形式的证据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支柱,其分类多样,且每种形式的证
据存在自身的独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合理的识别和判断。
专题证据及种类课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3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 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 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 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 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 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 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 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 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 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 人签名或者盖章。
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 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待证事实的 实体物和痕迹。(何家弘)
专题证据及种类
三、特点 基本特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以实体物
和痕迹的存在起证明作用。证人证言是人 根据自身对事物的感知、认识、记忆描述 待证事实,书证、音像证据以其记载的内 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外部特征、内在 属性、存在状态起证明作用。
专题证据及种类
物证
物证不会恫吓。物证不会像人们那样受外 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 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 格。
——赫伯特·麦克唐奈
专题证据及种类
一、概念 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
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 痕迹。(樊崇义)
联系:书证要有物质载体;有的证据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五、书证的证明作用 易懂;直接、显著;不易变化;可用于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公文性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专题证据及种类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个主张或事实的信息、材料或数据。
在法律领域,证据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用于支持或反驳某个案件中的主张或事实的信息。
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提供的关于事件发生的描述、录像或录音记录等都属于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主张,但可以通过推理或
推断与之相关的证据。
例如,通过物证、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词等间接证据可以推断出某个事实的存在。
3.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记录,如合同、信函、报告、账目等。
书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因为它们可以提供特定事实或主张的书面记录。
4. 物证:物证是指物理上存在的实物,如武器、血迹、指纹、药物等。
物证可以用于证明犯罪行为、身份识别或事件发生的事实。
5.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目击者或与案件相关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证据可以是口头陈述、证词书面记录或宣誓后的陈述。
6. 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家提供的关于特定事物或情况的专门知识或意见。
鉴定证据可以包括科学实验、化验报告、技术分析等,以支持或反驳某个主张。
7.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或数据,如电子邮件、文档、
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许多案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具体的证据种类可能会因案件的性质、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庭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并经过法庭的认可才能在案件中使用。
法定证据的种类和概念

法定证据的种类和概念法定证据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律规定为合法的、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证据。
它是指导司法程序公正、保证司法裁决正确的重要根据,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可以直接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具有直接的说服力。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记录等。
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承载较高的证明力,通常被认为是权威性的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通过其他事实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关联可以推定出事实的真相。
例如,证人的陈述或专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来推断案件事实。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通过视觉或听觉方式记录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摄像录像、音频录音等。
由于视听资料具有客观记录的特点,可以提供较为真实和直观的证据。
4.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
例如,合同、发票、信函等书面文件。
书证作为事实记载的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5.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通过证人口述方式获得的证据。
证人证言可以是当事人的陈述,也可以是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力,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直接了解。
6.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技术鉴定意见。
鉴定结论可以根据相关技术或科学方法对物证、文书或其他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客观、专业的鉴定,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7. 证据保全材料:证据保全材料是指为了保全证据而采取的措施所形成的材料,例如,对物证的保全、对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定证据种类,具体的证据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作出调整。
法定证据的概念指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于证据的规定和认定标准,确定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标准,对于法院判断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具有指导意义。
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刑诉法是指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指在合法渠道获得并在庭审中提供的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各种材料。
刑诉法规定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证据是指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质和资料。
”这个定义表明了证据是用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是指控方和被控方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材料和信息,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庭能够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责任。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收集和保全,以确保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庭也有权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或嫌疑人的陈述、CCTV录像等。
这些证据能够直接揭示案件的真相,对于犯罪的认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论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有关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通过间接的方式暗示或推断出犯罪的存在,需要经过法庭进一步的推理和评估。
3.人证:人证是指在庭审中由亲眼目击案件发生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提供的证词。
这些证人可以是目击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鉴定人等,他们的证词对于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4.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存在的可以被人们感知和具体描述的物质。
例如,作为犯罪工具的刀、枪等,被盗物品、碎片等。
通过物证的鉴定和成因分析,可以推断出案件的发生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5.书证:书证是指涉及案件的各种文字材料或电子记录,例如,合同、票据、登记册、手机短信等。
这些文字和电子记录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经过鉴定人员科学分析和测试之后得出的结论。
例如,法医鉴定、技术鉴定、心理鉴定等,这些鉴定结论能够为案件的认定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法院依法接受申请人的诉讼处理,进行审判,当然,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一定的事物作为参考物来做到公平公证的审判的。
这里所说的参考物,也就是证据了。
那么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如何收集证据?
下面,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
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
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
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
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如何收集证据?
(1) 直接调查:
收集证据一般应由仲裁员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认为需要勘验或鉴定时,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2) 委托调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3条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
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需要说明的是:
①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需要委托外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时,应向受委托方仲裁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写明调查的具体要求、内容,并附调查提纲,以便对方有所遵循;
②委托调查一般是内容比较简单、具体,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就可以查清的问题;
③受委托调查完成的时间,一般可掌握在30日内;
④受委托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到委托方《委托调查函》后,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3)信函调查:
信函调查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
件中某个具体情节需要取得证据时,采用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附有调查提纲和要求的调查函来收集证据的方法。
上述我们详细的介绍了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虽然
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比较多的,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分类,其证据的种类也是需要重新进行划分的,例如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就具有明
显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