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7章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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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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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犯的分类
累犯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类
1.普通累犯 2.特别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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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累犯
普通累犯,也称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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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罚裁量情节
刑罚裁量情节,也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
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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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
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 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 况。
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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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抢劫 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3年。 原判余刑+新罪并罚=应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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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15年有期 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 到12年时,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甲某曾经有一起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也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
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法律有关规定,权衡行为人应负刑事责 任之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 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的司法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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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裁量的特征
1、量刑的唯一主体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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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缓刑
郝剑是本溪市明山区长青社区居民, 28 岁,失业。他所在的 社区,是本溪城区最后一片棚户区。包括郝剑家在内的 15 户 长青社区居民成了“钉子户”。 2007 年至 2008 年,华厦公司
员工多次带人找这些“钉子户”的麻烦。尽管本溪市政府拆迁
办 2006 年就明令禁止其非法拆迁,但华厦公司的员工并没有 对“钉子户”们收手,他们依然打人、砸东西、强行扒房。在 家人被一群不速之客围攻的情形之下,郝剑那一剑将其中一人 刺死 。
新罪,则不构成累犯。
3、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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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4、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5、追诉时效完成后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6、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一般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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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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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 4 、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5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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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 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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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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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的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2 、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的。
3、其他:(1)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 2 )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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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
罪分子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 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 适用条件等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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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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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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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行为。
刑,对抢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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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缓刑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具体来说,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 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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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 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15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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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9年。执行3年以后,发现他还有 两个罪未经判决,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过失犯罪的如实供述 3、共同犯罪的如实供述 4、数罪的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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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 1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 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
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以外的罪行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 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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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
2、某甲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1年和13年。
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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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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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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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 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 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的刑罚。
先减后并: 原判余刑+新罪并罚=应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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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执行 10 年后又犯新罪,
破坏等犯罪活动;( 3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等。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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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立功的情形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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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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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坦白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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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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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数罪并罚
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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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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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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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方法是“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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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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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 罪 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 处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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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13年有 期徒刑,决定执行 20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 在判处前还犯盗窃罪,应判15年有期徒刑 。
盗窃一辆汽车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罪判处9年有
期徒刑,对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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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因强奸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 5年和3年有期徒刑, 决定执行7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3年后,殴打同室关押的 犯人乙,致使乙鼻骨粉碎性骨折。法院在审理期间又发现甲
曾经参与抢劫的犯罪。法院对甲故意伤害罪判处 4 年有期徒
2、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涉嫌犯罪而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刑事 被告人。 3、定罪是量刑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4、量刑的内容是在定罪和法定刑的基础上确定宣告刑,明确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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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裁量的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决定是否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2)决定对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的被告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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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
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 节。 2.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 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
3、某甲审判时被认定犯三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12年、13年、 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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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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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
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 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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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 可能性。 因此,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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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
缓刑。
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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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裁量的原则
刑法典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我国刑罚裁量的两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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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
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 (1)查清犯罪事实; (2)确定犯罪性质; (3)分析犯罪情节; (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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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
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 犯罪。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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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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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
1、投案的时间: 2、投案的形式 3、投案的对象 4、投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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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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