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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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今天小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我们是法律共同体
因为种种原因,法官与律师之间好像隔着一道屏障,交流的时候总有一些不顺畅的地方。法官能深切感受到一名负责任的律师对整个案件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所以法官也希望能与律师进行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
我认为,律师与法官达成有效沟通,很重要的一点是从法律共同体的角度来考虑和切入。xx届四中全会之后,建设法律共同体的呼声越来越高,大家都拍手称快,这也是将来的发展趋势。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都说律师的春天来了,但是法官却正处于或将长期处于严寒状态,案件的大量增加和级别管辖的调整使得法官的工作量今非昔比,尤其对于基层法官而言。因此,法官和律师的沟通更需要双方站在共同体的角度,相互理解与支持。
法官眼中的合格律师
法官眼中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第一,律师应当专业高效。实力是第一位的,法官希望律师能够先于法官将案件梳理成型,这一点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只在于这个“型”梳得好不好的问题。
第二,律师应当通晓案件情况,做到有问有答。不仅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甚至法官在写判决书时有疑问还会随时打电话询问律师,此时法官就希望律师能够明确回答问题,也就是说要先于法官做好一切能做到的工作,为法官提供方便。
第三,律师应当善于协调,能够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一座桥梁。法官最希望看到的是律师能够把法官的观点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在向法官反馈时是建立在知悉法官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相反,如果律师在向当事人传达时有所保留,就会造成下一步沟通上的障碍。还有的时候,法官也希望律师能够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到屏障的运用,帮助法官过滤掉当事人的一些情绪等。
法官与律师的不同目标
法官与律师主要的不同点在于目标,法官的目标有很多,他远比律师考虑的更多、更全面。很多是当前的社会、形势、现状,致使法官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法官的主要目标包括:
首先,一次开庭成功。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法官热切希望能够一次开庭成功,之后做一份合格的判决就可以顺利结案。法官还希望尽快结案且没有信访,因为信访的处理会占据很大的精力。
其次,平息争端。这是法官一直坚持的信念,在每个法官心中都是最朴素的想法,他们是真的希望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第三,判决能够执行。法官希望自己所做的判决具备可执行性,也能够执行。
律师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我的案子要赢。目标的不同造成了法官与律师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也造成了一些沟通上的障碍。
因此,如果想要与法官达成有效沟通,律师要更多地站在法官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你才会知道法官真正的需求是什么,针对他的需求输出你的观点和论据,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庭上沟通
沟通主要有两方面:庭上的沟通和庭外的沟通。庭上沟通是最主要的沟通,这个沟通做好了对整个案件的进行都是非常重要的。
庭上沟通首先要求律师要把传达给法官的信息简明扼要地表达出来。大多数法官期待的庭审时间不会超过2个小时,否则法官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不耐烦的心理,当然,确实复杂的案件除外。法官最希望一开庭就可以掌握案子的主干,然后再看到脉络,法官在本能上会排斥无关紧要的细节。
庭上沟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陈述和证据,这是对事实的描述和证明;二是论点和论据,这是对案件事实的总结和说明,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三是结论与方法,即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方法得到了一个怎样的结论。律师如果把这三点做得很到位,那么本次开庭将会是很成功的。
还有,律师一定要理解法官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法官在穷尽了所有手段最后发现客观事实仍不可还原的时候,才会去看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客观事实往往会影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情绪,或者是他们的情绪爆发点。
至于为什么法官会要求追加当事人,因为遗漏主体是法定的发回重审事由,案件发回重审会关系到对法官的工作业绩考核,并且为了避免后面有可能还要追加而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所以法官能追则追。
在庭审的不同阶段,法官对律师的要求是不同的:
1.陈述阶段。法官已做好庭前准备,所以对于当事人的陈述是心中有数的。一开始的3分钟,需要抓住法官的注意力,用明确的语言和清晰的条理向法官传递案件信息,明确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在陈述阶段,法官最想知道的就是当事人的争议在哪里?我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陈述和抗辩阶段能够固定权利请求及说明请求权基础的律师,都是法官心中的好律师。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的时候,法官就在总结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并且已经开始分配举证责任,并对需要询问的问题进行梳理,以便指导接下来的举证阶段。诉辩阶段就像在列大纲,举证阶段就像在写文章。
2.举证阶段。如果证据繁杂如多份合同、往来函件等,请用记号笔标出你认为能够支持你主张的部分,以方便法官查看;如果
证据较多,应提供证据目录,并尽可能地提供电子版,包括诉状、答辩状等均是如此。
证据目录上法官关注的主要是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证据来源除非是非法的,法官才会去研究。法官喜欢看一份明确的证据目录甚至胜过看诉状。关于证据的排列顺序,程序性证据一定要列在最前面,实体性证据可以按照法官的习惯来列。如果实在不知道按什么顺序来列证据目录,那就按照时间顺序,大多数法官会按照时间顺序来写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如果涉及批量数据或录音录像时,请律师提前做好核对工作,以便法官直接交由对方当事人审核。批量数据可以做一个表格,录音录像可以提前做好书面的文字材料,并且注明重点在录音中的时间点。
法官在归纳出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后,一般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存有异议,律师要向法官明示自己的观点。如果法官指导的举证打乱了律师制定的计划或思路,就需要律师准备两套证据目录。一套是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时就按照自己拟定的思路走,另一套是律师事先按争议焦点归纳。因为此前律师已经固定了权利请求和确定了请求权的基础,以大家的素质,与法官归纳的焦点不会有大的区别,这样第二套证据目录就按照争议焦点整理,会有很大的帮助。
3.询问阶段。个案不同,法官询问的内容也不同,但不外乎有这么几点:一是请求权基础的再明确。经过诉辩和法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