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托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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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弘物业托管合同
委托方: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伊犁佳弘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佳弘物业公司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托管时间、保证金
1、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佳弘·曦岸小区住宅、商铺、幼儿园、伍佰长廊固定资产等。配套设施;包括内容有:办公资产、公共实施、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管网、电网。见附件一(设施、设备明细)。
2、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3、托管接收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12月份员工工资发放问题)
4、乙方须向甲方缴纳15万元保证金,做为公共设施、固定资产维护抵押及违约、罚款金。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3、本物业管理范围所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4、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廊亭、椅、凳、健身器材等的养护与管理。
5、本物业管理范围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监控设备。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巡视、门岗执勤。
9、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10、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1、负责甲方委托的代收款项事宜。
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待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须按合同内容,服务档次,以及《伊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级别内容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业主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如业主投诉严重,问题多,不及时整改的,严重影响房产公司名誉和形象的,房产公司有权对其进行1000元—20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伊宁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费,不得乱收取其他费用。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滞纳金。
3、车辆管理费收取,严格按照伊宁市物价局核定价格规定执行。
4、房产公司车辆及工程部私人车辆不予收取费用。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物业公司及委托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出现因管理不到位,出现案件、重大事故或亡人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监督乙方管理(出现重大事故)、经营、收费等情况;
4、负责物业公司与政府间重大事宜的协调,其他解释工作;
5、负责审定乙方提出工程质量、维修的核定工作(工程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质保期以内的由房产公司负责核定维修,物业公司负责验收;
7、质保期已过的由乙方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进行维修,其他因工程质量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须维修的工程经核实后,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协助;
8、甲方每两年对物业委托事宜进行复核,对使用期限内的物品损坏乙方要进行修复,对使用期限外的损坏甲方进行修复;
9、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图纸、档案、资料;
10、委托物业代收费用,收取完成及时上交房产的,房产公司可提成5%进行奖励;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维修遗留问题。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切实维护房产公司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物业公司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负责甲方委托代收接管前所有费用,如暖气费、物业费、电视初装费等;
4、不得将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建议、提出合理的措施和维修方案;
6、物业公司托管接收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接收人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7、托管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管理经营,自负盈亏;
8、受甲方委托代收未收款项;
9、受甲方委托代管板换供热事宜,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到交付供热站为止。
10、受甲方委托代管污水处理事宜,到市政污水处理完善为止。
11、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1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内的全部公共物品、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
13、大型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报废必须报甲方审定,如擅自处理将处以本商品价格3倍的罚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末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末整改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3、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条、附则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2、本合同附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