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设备通用检修规程1(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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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设备通用检修规程

静设备通用检修规程

1 范围

本检验规程适用于化工用的反应器、换热器、分离器、贮罐、工业炉的锅炉等静置设备入库前的检验。除设计文件和制造厂的设备说明书中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分开箱检验和设备质量检验。对于进口设备,只进行开箱检验,设备质量检验委托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2 检验方案及检验项目表的编制

静置设备检验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规范,先审查制造厂提供的最终设计文件、资料,再编制检验方案或LTH·GF/JB-02-460 《静置设备检验项目表》(见附件A)。

注:该表编号中,第一组字符后两位是年份,第二组字符是分类代码,分别为:JS(静设备与备件)、CG(材料与管件)等等;第三组字符是该类记录表的流水号,每年从001开始。

若经本公司派驻制造厂的检验员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且运输过程未发生损伤或其它异常情况,审查制造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后,在编制检验方案中,可酌情减少检验项目或抽检比例。

3 开箱检验

静置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开箱前核对每件包装货物的唛头标记,合同号、包装序号及货物名称应与装箱单一致。

3.2 开箱前检查箱装货物包装箱及裸装货物可见部位,应无可能危及设备完整性及质量的损伤。3.3 用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保护的设备或零部件,其充气系统应良好无泄漏,开箱前气体压力应保持在图样规定值内;如图样无明确规定,一般不得低于0.01MPa。

3.4 开箱后根据装箱单清点设备主体及零部件、紧固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垫片、地脚螺栓、垫铁、现场组焊卡具及材料等,应齐全、无残损。

3.5 填写LTH·GF/JB-02-461《设备材料开箱检验记录表》(见附件B),当项目较多、一页不够时,接着填写《设备材料开箱检验记录表》(续表),并签名。管件、材料可只填写不符合项,在检验结论中填写“其余与装箱单相符”。

4 技术文件审查

审查制造厂提交的随箱技术文件,应齐全并符合规范的规定。

4.1 压力容器应有监检证书及内容符合容规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2 其它静置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制造检验资料等质量证明文件。

4.3 低温设备的质量证明书中应包括低温冲击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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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按JB4732进行应力分析设计的容器应提供应力分析报告。

4.5 特殊检验项目(高温机械性能试验、尿素级材料的休氏试验等)的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文件。

5 宏观检查

5.1 核查实物规格、结构型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核查铭牌的设计参数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5.2 设备内、外表面不得有超过规范要求的变形、损伤、锈蚀等缺陷。复合钢板及衬里表面不得有起鼓、龟裂、剥落及其它异常现象。

5.3 焊缝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渣、未焊透、未熔合、焊瘤及熔合性飞溅等缺陷;焊缝咬边、表面凹陷、余高和宽度不均、错边等,不得超过规范的允许范围。

5.4 机械加工表面特别是密封面状况良好、无腐蚀;连接面的螺纹、现场焊的坡口等部位应完整无损伤、无锈蚀,焊接坡口型式符合图样要求。

5.5 有色金属设备的翻边零件不得有开裂现象;焊缝两侧不得有过烧现象;设备表面不应有腐蚀斑点、金属或非金属压入物及异种材料的污染等缺陷,对轻微的划伤、压坑等缺陷,其深度不应超出母材厚度公差的下限值,其它缺陷不得超出制造厂技术条件的允许范围。。

5.6 铸件表面应无裂纹、密集气孔;缩孔、砂眼、缩松等缺陷深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5.7 在制造厂进行预组装且不能互换的设备部件,应在适当部位标有用于现场组装的明显标记。

5.8 进行外观检查时,若目视观察不能确切判断表面状况,应借助放大镜等辅助工具进行观察。

6 地脚螺栓检查

塔和反应容器的地脚螺栓应做硬度试验抽查,抽查比例20%且不少于2颗,M48及以上100%检查;合金钢螺栓应作合金元素验证或化学成分分析,M48及以上100%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7 硬度及金相检查

在核查设备的焊后热处理实测记录或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热处理结果有问题时,应对焊缝、母材热影响区进行硬度试验或金相试验。

8 耐压试验

静置设备承受内压和外压部分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在宏观检查及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8.1 应在符合设计图样规定的试验压力下,压力容器稳压30分钟,其它容器按规范规定的稳压时间,如无明确规定,一般不小于1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a) 无渗漏;

b) 无可见的变形;

c)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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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规定σbmin≥540MPa的材料钢材料,水压试验后经表面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查未发现裂

纹。

8.2 试验介质应使用清洁的工业水。对奥氏体不锈钢设备试验用水,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25ppm (如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图纸要求执行)。试验合格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8.3 设计文件规定或由于其它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水进行耐压试验的设备,允许进行气压试验。对做气压试验的设备,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8.4 指示试验过程压力变化的压力计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其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不得低于1.5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8.5 大型设备进行水压试验时,应有可靠的支撑防护措施。

8.6 进行外压试验、气压试验的设备应有详细的耐压试验方案。

8.7 原有用氮气保护的设备,经试压3个月内不会投用的,应重新充氮保护。

9 检验报告

由检验单位填写LTH·GF/JB-02-462《静置设备检验报告》(见附件C),与理化检验、无损探伤、强度试验等单项报告汇总,作为完整的档案一并交供应公司,安装后移交设备所在检修车间存档;Ⅱ、Ⅲ类压力容器一式二份,检验合格即交一份完整的档案给机动室存档。

附件目录

附件A~C是本规程的组成部分。为方便使用,单独编印,附后。

附件A LTH·GF/JB-02-460 静置设备检验项目表

附件B LTH·GF/JB-02-461 设备材料开箱检验记录表

附件C LTH·GF/JB-02-462 静置设备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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