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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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xx0106

【实施日期】 19xx0106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

(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

(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

第八条本省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省外的监理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活动,必须持相应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分别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监理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也可以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合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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