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监督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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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监督职能
综合监督职能得到加强 成立综合监督局 更加突出深化医改、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督的职能 “立法、执法、监督”三位一体 综合监督局职能定位是: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
(法律责任追究、执法监督)
做好综合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明确综合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机构与队伍建设 行政编制25人,6个处室
医疗监督工作介绍
综合监督职能 法律法规 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2014年重点工作 案例 卫生监督员如何依法行政
综合监督职能
国家卫生计生委机构改革情况 突出职能转变,取消、下放、整合、加强了部分职责 更加注重宏观管理、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管 内设机构21+2 行政编制545名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 度的;
综合监督职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国卫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2.对下级的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整治;
4.查处行政区域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6月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 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 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 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 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名单》规定的禁用中药饮片。
法律法规
卫生计生领域 法律11部(涉及医疗:9部) 行政法规39部(涉及医疗:24部) 部门规章138部 规范性文件、批复
法律法规
如何界定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
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 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 康的活动。
5.执行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计生监督抽检;
6.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
7.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人员的资格考试和审定工作;
8.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人员培训;
9.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
10.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疾病诊断行为 疾病治疗行为
法律法规
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违法行医 违法行医------行政法 非法行医------行政法 刑法 非法行医罪----刑法
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在非医疗机构行医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定性问题征求意见的函》
法律法规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11.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 范围内的工作。
综合监督职能
设区的市级、县级综合监督执法局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力量,充实人员,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计 生日常监督工作,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 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6.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 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7.对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8.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9.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10.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11.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
法律法规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 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 “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 “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 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 的机关处理。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 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 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 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 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 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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