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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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6年1月

河南地方煤炭集团鑫裕煤业有限公司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一旦发生爆炸时能有效控制影响区域,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将爆炸事故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规范》、《煤矿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风技术条件》MT157—87等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矿通防科负责隔爆设施的定期检查通报工作,通防科、安检科共同负责监隔爆设施的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施工单位及矿必须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台账、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第三条隔爆设施采用被动式隔爆水棚,在条件具备时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

第四条隔爆水棚按其隔绝煤尘爆炸的保护范围,可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其安装位置如下:

1、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置: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置:采煤工作面进风、

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第五条隔爆水棚设置方式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分散式槽棚或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第六条隔爆水棚是由架设于巷道顶部充满水的水槽或水袋组成。水槽为木制(内铺塑料布)、铁制或塑料制品;水袋主要为塑料制品。所使用水槽和水袋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第七条集中式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得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得少于200L/m2,分散式隔爆棚按棚区所占巷道空间1.2Lm3计算。

第二节隔爆设施安装要求

第八条隔爆水棚安设具体位置:

第九条在倾斜巷道中安设水袋棚时,棚子与棚子之间应用铅丝拉紧,以免棚子晃动,并应调整水棚架与金属支架的连接构件,使袋面保持水平。

第十条隔爆水棚(袋)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集中式隔爆水棚的排间距为 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30m;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隔爆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棚区长度不小于200m。

3、水槽或水袋在井下巷道的安装方式采用吊挂式,并呈横向布置(即长边垂直于巷道轴线)。

4、水槽(或水袋)外边缘距巷壁(两帮)、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100mm;水槽(或水袋)底部至顶板(梁)的垂直距离≤1.6m(水袋为≤1.0m),否则,必须在其上方增设1个水槽(水袋);水槽(或水袋)底部至巷道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得低于巷道高度的1/2,且不得小于1.8m。

5、高度大于4m的巷道,应设置双层棚子。上层水槽(或水袋)的总水量,按巷道全面积30L/m2单独计算,下层水槽棚用水量,仍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6、棚区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设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

的巷道保持一致。

7、同一排水棚内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大于1.2m;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巷道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特殊情况时不大于1.8m。

每排水棚中的水槽,所占据巷道宽度之和与巷道最大宽度的比例:巷道净断面<10m2,大于或等于为35%;巷道净断面10--12m2,大于或等于为60%;净断面>12m2, 大于或等于65%。

8、悬挂隔爆水袋的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角度为80°±5°,挂勾采用φ4~8mm的圆钢,弯勾长度25mm。以便受爆炸冲击波作用时能够顺利脱钩,使水倾洒弥漫于巷道中。

第十一条每架水棚用水量可以按下式计算:

Vn=1000×Sn×L=1/2H(B1+B2)L×1000

式中Vn——每架水棚用水量,L;

Sn——水槽(袋)净断面积,m2;

L——水槽(袋)平均净长度,m;

H——水槽(袋)平均盛水高度,m;

B1——水槽(袋)净上宽,m;

B2——水槽(袋)净下宽,m。

第三节隔爆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工作面施工单位安装完毕后向矿申请验收,

经矿通防科、安检科与施工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表格后施工单位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有煤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爆破前工作面当班班长、安检员负责落实隔爆水棚的使用情况,只有在隔爆设施正常情况下方可爆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隔爆设施检查、维护,检查周期不能超过7天。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检查人员要经常保持隔爆水棚水槽(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质、水量,当发生问题时,必须根据情况分类处理:

1、如果水槽(袋)破损,出现漏水现象,应立即粘补或更换水槽(袋);

2、如果水槽(袋)中的水量不足,应立即补充;

3、如果水槽(袋)水中混有煤(矸)碎块或木屑等杂等时应及时清除,当杂物占整体体积的5%以上时,必须换水;

4、如果水槽(袋)支架出现偏斜,影响水槽(袋)吊挂的,应及时汇报重新架设支架;

第十六条矿通防科、安检科每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隔爆设施使用情况。

第四节奖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台账、设施定期检查记录的,给予考核500元/项/次;建立有上述制度、台账、记录单不严格执行存在混乱、不清的,给予考核100元/项/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不安设隔爆设施的,给予考核1000元/次。经矿书面通知仍不执行的,给予考核3000元/次。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安设完隔爆设施后,不向矿申请验收即投入施工的,给予考核200元/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维护不到位,隔爆设施出现破裂、开口、水量不足、水质不合格的,给予考核50元/处/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检查周期超过7天的,给予考核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煤矿通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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