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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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X年)的通知》(X政办函〔X〕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时间

X年9月20日至X年12月31日。

二、工作目标

利用约100天的时间,集中开展全市各类大气污染源整治,通过综合施策、全力攻坚、严防死守,确保完成X年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环境空气质量X年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7%,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的目标。

三、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散乱污”整治、废弃物禁烧管控、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清洁能源改造、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臭氧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9个专项行动,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四、主要任务

(一)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

(1)管控标准

①严格执行工地扬尘治理“六个100%”标准(即工地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遮盖率、场地清扫洒水保洁率、车辆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轮胎冲洗率达100%)。

②督促施工单位上报扬尘防治方案并上墙公布。

③每个施工工地和主体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

(2)罚责标准

①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达不到“六个100%”标准要求的立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②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企业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铁建办、市房屋征收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密道路保洁、洒水工作

(1)管控标准

①在日常情况下,各县区确保按照主干道及重点路段每天不少于6次,其他支、辅路每天不少于4次的要求进行洒水作业。

②在污染天气条件下,主干道及重点路段每天不少于8次,其他支、辅路每天不少于6次的要求进行洒水作业。

③当市区PM10指数﹥70时,及时扩大洒水范围,对主干道及重点路段增加洒水频次。城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所在路段每天洒水不少于8次。

④对破损的道路及时修复。

(2)罚责标准

按照《X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相关规定,对达不到管控标准要求的予以扣分。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大渣土运输监管力度

(1)管控标准

①持续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和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渣土运输车安装密闭装置、持证上路并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

②开展渣土车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夜间渣土运输车管控机制。

(2)罚责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第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未覆盖、超载、沿路抛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1)管控标准

施工现场无搅拌砂浆行为,无搅拌砂浆设备。

(2)罚责标准

责令施工现场立即停产整改,撤出搅拌砂浆设备。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5.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

(1)管控标准

①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非法堆场(石灰、砂土、混凝土企业料场、建筑垃圾、废渣等)全部予以取缔。

②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合法堆场必须实施平整全覆盖,堆场应设置防风围挡,覆盖防尘网,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施,在卸料部位采取收尘或喷淋等抑尘措施。

(2)罚责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第1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未采取以上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砂石加工厂的扬尘整治

(1)管控标准

①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非法加工砂石原料的加工厂全部予以取缔。

②城市建成区内的合法砂石加工厂必须配套建设环保设施,达到“四全”要求:对场地采取堆场建设大棚全覆盖、加工设备全封闭、运输道路全硬化、露天场地全喷淋等环保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2)罚责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采取以上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散乱污”整治专项行动

1.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对“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情况分类造册,逐一登记备案,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名录并及时更新,实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销号管理。

(2)重点对有色冶炼加工、矿山开采、铁合金、化工、碳酸钙粉体、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中药材硫磺熏制等领域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

2.管控标准

(1)关停取缔类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治理无望的,要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

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制定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的计划。采取先停后治措施,完成整合搬迁,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3)提升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当地布局规划,能在原址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达标排放的,要采取先停后治措施,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属地环保部门验收,并要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计划。

3.罚责标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废弃物禁烧管控专项行动

1.工作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露天禁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制定废弃物禁烧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2)领导小组要对露天焚烧废弃物整治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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