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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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顺义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区域X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四个级别,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受区政府的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X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

属地管理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管理)X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指导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X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第一节分类分级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02)分为工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人员聚集、道路交通运输以及其他六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1《六大类行业名录》)

第七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根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以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电力生产、供应、安装(供电公司)行业。

区民政局:民政社会福利行业。

区人事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行业。

区建委:工程建设(不含电力工程、水务工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建筑安装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监管职责;经市建委行政许可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区市政管委:燃气、热力、环卫、户外广告、经营性停车设施及燃气、热力管道工程行业。

区交通局:交通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和水上(游船)运输行业。

区农委:种植、农业机械行业。

区商务局:餐饮(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商业(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指导、管理职责)、典当、食盐销售、棉花收购、美容、美发、洗浴、拍卖、市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不含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

区粮食局:粮油收购、储备行业。

区文化委:新闻出版、歌舞、娱乐、网吧、营业性演出、电影发行放映、印刷复制、音像制品和出版物批发零售行业。

区卫生局:卫生医疗行业。

区水务局: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水务工程建设(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行业。

市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行业。

区工业局:区属工业(不含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印刷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制造行业。

区乡镇企业局:镇、村二三产业。

区体育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行业。

区林业局:林业行业。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

区外事旅游局:旅游(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行业。

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兽用药品制造、畜牧行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第二节实施步骤

第九条属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工程建设类和道路交通运输类由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直接评定。

第十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被确定为A、D级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第十二条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联合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顺义区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

第三章级别升降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四)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存在市、区两级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

(六)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 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给予确认,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不能确定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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