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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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视同销售行为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有关销售收入核定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③、佐证其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当事人陈述及相关
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取得货物方相关
证据材料。
(8)、价外收入无并计销售,应调取并搜集 以下证据:
①、价外收入的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当事人对价外收入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认定其收入为购货单位支付的与销售行为相关的
(2)、相关的物证、书证,包括: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的帐簿、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财 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相关的证人证言,包括:举报人、法人代 表(或股东)、当事人、财会人员(出纳)、仓库 保管员等关于税务违法行为人税务违法情况的证言。 通过上述口供、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证明税务违 法行为人是否具有税务违法的主观故意。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 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 结论。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发票 的鉴定等。
三、取证要求
(一)取证的一般要求。
1、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的证据。
(1) 纳税人为单位的证据主要包括: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企业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银 行帐号证明、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应搜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文件;法人代 表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居民身份 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①、货物发出或取得销售收入的凭据:第一,送货、 出库单据、货物运输凭据、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销售记录:帐外帐、笔记本原件、复印件;第 三,银行存款、现金等收款记录;第四,货物存盘记 录等;
②、证明当事人帐外帐销售且未申报纳税的有关陈述 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进项抵扣凭证 原件;
❖ (4)、要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证据。司法 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税法又同时触 犯刑律的案件,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和配合,运用 他们已掌握的证据。
(二)主要税种涉税案件的 取证要求
1、增值税
应调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 和资料。着重从票、货、款三个方面调取证 据。
(1)、帐外销售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 下证据:
税务稽查案件 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第一讲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 要求
一、证据的概念及属性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 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表 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 是证据。”作为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就 是证明涉税违法案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用以确定税案事实是否存在, 当事人是否有涉税违法以及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轻重的一切事实。
⑦、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受票或开票方的 有关证据;第二,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复印函。
(3)、收受假发票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 下证据。
①、假发票原件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鉴定书;假增值税 专用发票,需经印钞厂鉴定;
②、反映业务过程的入库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的帐簿 凭证记录和有关单据复印件;
③、当事人对发票收受过程及是否申报抵扣的陈述或 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证据必须依法提取才合法有效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依法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由 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在场依法取证。 依法提取包括 来源、程序、方式以及取证期限合乎法律规定。
❖ (1)、取证的物证、书证必须经当事人核实无 误并签章。对伪造、变造的会计资料要取得原件。 对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帐簿、凭证以外的其 他帐簿、凭证、均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提取复印 件的,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地(单位、个人), 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11)、增值税其他违法行为证据的调 取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个案实际,着重调 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2、消费税
(1)、调取并搜集涉案单位购进生产消费 品原材料的相关凭证,包括:已入帐和未入 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变 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未 按税法规定获取的其它单据、售货方提供的 原材料销售资料、购销合同等;对外购已税 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调取已作扣 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
印件。
(1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申报抵扣的行为 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购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帐簿记录复印件和 有关单单据复印件;
②、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纳税申 报表复印件;
③、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及说明货物实际用途的当事 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关计算及分摊过程。
(2)、调取并搜集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的相 关凭证和资料,包括: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货物的其他票据、销 售合同等;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证据,包 括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虽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案情需要,可调取证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帐簿、凭证、资 料;二是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排生产机构、提供劳务 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 征税的,应调取移送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收据、 证明等;
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资料、凭证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函作为印
证证据。
(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金未转 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货物发生损失的有关证据; ②、能证明其为非正常损失的有关证据或其他说明; ③、帐簿记录、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记报损货
物清单复印件; ④、能佐证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及进项未转出而购进时
证据的特征:
1、证据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物存在
或不存在或待说明的主张成立或不成立 的内容; 3、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
税案证据是伴随着税务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现 象,它们是独立于稽查人员主观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事实。
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 ④、有条件时应取得印证证据,如支付方的相关证据。
(9)、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不作销售,应调 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有关帐簿、凭证、单据记录复印件; ②、销售额认定有关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说明; ③、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性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
问笔录; ④、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相关企业帐簿资料等复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 发票、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帐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 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 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பைடு நூலகம்代收代缴 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 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2)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证据主要包括:代扣 代缴合同、协议报表、凭证。
(3)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办理工商登记或 税务登记的证据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 其他有限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 应取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骗税的 出口企业,应调取该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外经 贸主管部门对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5)纳税人系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还应调取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 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银首饰消费纳 税人认定登记证》等证件。
2、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实施税务违 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是否了解 《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了解 或掌握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违法的动机、目的、 手段、结果;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 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 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 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象磁带录制的有 关案件事实的音象,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 料。
6、鉴定结论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
包括被伪造、变造的帐簿、凭证、 被擅自销毁的帐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残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 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违法行为的 工具、实施违法行为时遗留的物品痕迹、 货物等。
2、书证
包括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资料:
(1)帐簿:总帐、明细帐(如:材料明细帐、产品明细帐、 销售明细帐、发出商品明细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存货明 细帐)、日记帐(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 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④、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购货方的进 货凭报、付款凭据复印件;第二,有关合同、协议复 印件。
(2)、向他人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或 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或存根联复印件;
2、关联性
税案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税案的待证事 实。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和方 法搜集的。只有依法搜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者关系: 证据的以上属性,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为 补充、不可或缺的。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必须完全具备以上 属性,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2、所得税
应从应税收入的取得及准予扣除项目两 方面搜集证据:
(1)、调取并搜集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 (如: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 租赁收入、股息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及其 他收入)的相关帐簿,凭证及资料,包括:各 类发票、收据,单证、证明、业务合同等。
❖ (2)、搜集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时,要对他 们讲明责任;询问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 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引诱 暗示;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审 阅后签字和押印。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要 求更改时应予更改。被调查人也可以自行书写陈 述、申辩、证明材料。
❖ (3)、对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及税收违法行为发 生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摄像、录音,但这项措 施应从严掌握,需要进行摄像录音的应事先告知 当事人。
②、有关帐簿、凭证记录及虚假的货物入库或发货、运输 等有关单据凭证复印件;
③、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资料复印件或办理退(免)税证 明;
④、描述虚开或取得虚开详细过程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 员的询问笔录;
⑤、受票单位和开票单位款项往来凭证及背书转让情况, 支付或收取开票费的帐簿记录及相关凭据复印件;
⑥、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公函 (复印件);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证据,包 括: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 人收代缴消费税凭证;
(5)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环节证据,包括: 金银制品的销售发票、用于馈赠、赞助、集资、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的凭证、收据等;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 的合同、发票、收据等。
③、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6)、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搜 集以下证据:
①、能说明销售已实现的帐簿记录、原始凭据复印件; ②、描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动机及过程的当
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笔录; ③、有关合同、协议、凭证复印件;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购货方相关证据
材料。
(7)、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 搜集以下证据:
已申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诉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⑤、有关计算记录和计算依据。
(5)、反映取得返利、折让及发生退货进项 税额未转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反映取得返利、折让退货的帐簿记录、记帐凭证、 原始凭证复印件;
②、能佐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及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 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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