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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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①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①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
③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
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7、法庭调查:①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②进行质证,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名单之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③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法庭辩论: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
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在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但也有例外情况,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相关,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无关。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统一的,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自然人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