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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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职能,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厉行节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保证机关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㈠、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标准。机关各项开支,凡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或超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各处室经费开支使用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作为年终文明(先进)处室评比、考核的内容之一。

㈡、严格实行财务开支计划管理。每年年初,各处室必须向中心编报当年财务开支计划,由中心汇总并报局务会审查批准,形成机关当年财务预算。各处室年度财务开支应在核定的财务预算限额内控制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计划开支。

㈢、严格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局机关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均由中心统一管理。

经常性经费开支由开支处室向中心申请,由中心主任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审批后开支,在保证资金正常支付的情况下,总量控制,适度从紧。

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承办处室提出明确的开支计划和使用方案,报中心主任审批,由中心向局计划财务处申请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开支使用。

二、行政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㈠、经常性经费: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普通器材及办公设施的购置费等,由中心统一支付使用。具体办法按《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通讯费:包括电话费(含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服务费(含BP机、网络)、邮政资费、传真资费。具体办法按《机关通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公务交通费:包括公务交通及相关费用(油料、汽车零配件、保险、养路、过路、过桥、年审)等,由中心据实结算支付。

4、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含飞机,下同)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等。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陈清事由、目的地、随行人数、日程初步安排及经费预算。副处级以上干部省内出差,须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所在处室领导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均须报经分管局长审批。

⑴、住宿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省内外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如下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确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陈清原因,由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正副局长、总工程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外,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须事先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⑶、伙食补助:

①.出差伙食补助: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20元(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②.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讲师团等的人员,其工作地在武汉市城区内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在其它地区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市、州、县、林区4元,乡镇以下3元。

③.经组织批准赴外地参加短训班学习及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为:

3个月以内省内4元省外4元

3—6个月省内3元省外4元

6个月以上省内2元省外3元

寒暑假期间不发。

⑷、交通补助:

①.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交通补助3元,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交通补助:

A.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讲师团等的人员在所在地工作期间;

B.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和其他学习的人员在学习期间;

C.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出差期间。

⑸、零星杂支:

①.车船票订购、退票及其附加费用、长途电话等电信、邮政资费凭据报销。

②.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③.自带交通工具出差期间的过路(桥)费用、停车费等凭据报销。

⑹、奖励及违规处罚:

①.乘坐火车符合第⑵条的规定降低标准乘坐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个人:

A、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B、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改乘硬席座位的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给,也不补发软卧与硬卧票价的差额。

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⑶条①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伙食补助费。

③.出差途中,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六小时以上的,即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或连续乘坐车船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据按2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④.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招待费:按《机关接待用餐管理暂行办法》(鄂地矿办〔2001〕6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6、水电费:由中心每月定期据实结算支付。

㈡、专项经费:包括设备、贵重器材(如电脑、摄像机、照像机等)的购置、会务费、书报费、印刷费等。

1、设备及贵重器材的购置,由所需处室向中心提出申请和预算方案,经中心主任同意、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中心统一购置,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机关办公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会务费:除机关日常工作会议外,以局或处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培训班,均应由承办处室在每年年初向办公室申报会议计划及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汇总并报局务会审定后,由中心作为专项经费控制使用。

⑴.全局经济工作会议及半年生产经营会议:会务费最高按每人每天100元〔其中住宿费40元,伙食补助50元,其他费用(含会议文件、交通、杂项开支等)10元〕的标准控制使用。各项费用标准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总额。

⑵.机关处室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业务工作会议及培训班:会务费应按年初局务会审定的会议预算金额控制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其中伙食补助40元,其他费用(含会议文件、交通、杂项开支等)10元〕。各项费用标准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总额。局属各单位与会人员食宿自理。

⑶.机关处室组织召开的只有在汉单位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及培训班:会务费最高按每人每天20元〔其中伙食补助15元,其他费用(含会议文件、交通、杂项开支等)5元〕的标准控制使用,各项费用标准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总额。一般不安排住宿。

3、书报费、印刷费:因工作需要,各处室订阅、购买书报、杂志、送外印刷文书资料等,应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书面计划交办公室汇总,经局办公会审批后,由中心统一开支使用。事先无计划又未批准的书报费、印刷费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职工福利费用:

包括冬季取暖和夏季降温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政府特殊津贴、死亡待遇、计划生育福利待遇、探亲假待遇、年休假待遇、病事假生活待遇、婚丧假待遇、独生子女费等,均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职工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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