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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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主要内容
各国药品质量标准在制订的格式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内溶是相同的。
一、名称:(一)我国对化学药品曾用过的十大命名法:
1、以公认的学名或来源命名,如葡萄糖、山梨醇。
2、以化学名或简化的化学名称命名,如异烟肼、呋喃西林、磺胺甲基异噁唑。
3、以药物效用结合化学名称命名,如抗瘤氨酸、利尿酸、扑痫酮、甲基睾丸素。
4、以单纯疗效命名,如咳必清、利眠宁、安侬痛。
5、以公认的外文名称译音,或译音与化学结构相结合,或译音与药效相结合。如硫酸可待因、盐酸可卡因、磺胺嘧啶。
6、由国外商品名称译音而来,如潘生丁、安妥明。
7、采用代号或部分代号,如681、抗疟2号。
8、以政治术语命名,如争光霉素、抗敌霉素。
9、以某种大类药物的总名称来命名,如长效磺胺、周效磺胺、抗癌片。
10、以赞美性词汇来命名,如抗炎灵、优降宁、心得舒、胃安。
(二)国际上药品命名情况:由于美国的USAN(UnitedStatesAdoptedName)、英国的BAN(BritishApprovedName)和日本的JAN(JapaneseAcceptedName)等之间所用名称仍未完全统一,WHO从1953年起制订公布了国际非专有药品名(INN,Intern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forPharmaceuticalSubstances),以拉丁语、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等5种文字发布,供国际间使用。对新的INN名称在WHO的刊物上公布征询意见后确定。药理作用相同的属于同一类的物质采用统一的词干。INN命名应避免给病人以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上的暗示。
(三)我国对新药命名的若干规定:化学药品方面:
1、原则上按照INN命名原则确定英文名或拉丁文名,再译成中文正式品名。药名应明确、简短、发音清晰,全名不超过4个音节或四个字母。
2、对属于某一相同药效的药物命名,应采用该类药物的词干,如组织胺类药物的词干为"-astine"译为"-斯丁"。所以在制订某类新药的第一个药名时,应考虑该药物名称的系列化而制订一个新的词干。
3、仿制药物的中文名称,可根据药物的具体情况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但对商品名和专利名不能译。
4、对化学结构不清楚或天然来源的药品,可以该药来源或化学分类来考虑。如大黄素、黄芩甙等。
5、复方制剂的命名,由于含二种以上药物,可采用简缩的方法或按处方中的主药来命名。
6、避免采用有关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作用或治疗学给患者以暗示的药名,如风湿灵、抗癌灵等。
7、制剂名称的命名,应与原料名称一致。如消炎痛应改为吲哚美辛。
8、药物在使用上有不同要求时,名称也应作不同的规定。如乙醚和麻醉乙醚、蒸馏水和注射用水。有的药品化学成分相同,但性状不同,名称也异,如黄氧化汞和红氧化汞、氧化镁和轻质氧化镁等。
二、性状:(一)聚集状态:一般以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居多,但也有例外。
(二)晶型:晶型不同,生物利用度有很大差异。药物晶型研究不清,盲目生产,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质量问题。如以前我国曾生产的无味氯霉素原料均为无效晶型A.
(三)色泽:化学结构与色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四)嗅味:液态或低溶点的固态药物,常具有特殊之臭。一般与下列因素有关:1、特定的化学基团如烯醇基、醚、醛、酮、巯基等的引入后,就具有显著臭味;2、特定的环基如吡啶环的引入,就具有较重之臭;3、苯环上的取代基不同,臭也各异。
(五)溶解行为:药物的化学结构与溶剂的结构特性对溶解度具有很重要的关系。药物分子间凝聚力高于药物与水的缔合力,则药物在水中的溶解度较小;反之,则水溶性增加。对含水的药物晶体,含水量越大,溶解度越大。
(六)稳定性:无论是原料药还是制剂,稳定性十分重要,所以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条件,保证药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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