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考:安全生产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法律方面的环境:

法律概念: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

2.3.1人类对于自然规律认识的不足,自然是有规律的,但是人

类对于自然规律的掌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受到客观上的限制。

2.3.2人类的贪婪、自私,过渡开发使用。

环境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几个特点:

1.科学技术性:

2.社会性:

3.综合性:

4.特殊价值取向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2. 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 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4. 公众参与原则:依靠社会保护环境原则

协调发展的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统一。

核心思想:

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环境得到改善至少是不遭受严重破坏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环

境。

如何实践:

立法领域,该原则应当在各项立法中贯彻

决策领域,在宏观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监管领域,在微观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

预防为主原则

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范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位: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

不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体现: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

强调该原则的原因:

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资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变性很大

如何实施:

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3. 污染者负担原则

所谓环境责任原则,是指导致环境问题的主体承担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环境责任制度的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s pay principle)

国内法

污染者付费

开发者保护

利用者补偿

破坏者恢复

国际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二氧化碳减排

如何贯彻:

严格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

推行环境目标责任制

建立环境责任检查监督机制

公众参与原则

也称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报告书,

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报告表。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报告表,对产生环

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登记表。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评价的,填报登记表。(第三产

业,趋向,减少登记)

以上统称“环评文件”

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地位:核心制度

关键: 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环境标准

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等所做出的规定。

分类:

●国家环境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在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为内进行适用的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环保总局制定颁布的,在环境保护行业范围

内适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制定权的划分及注意事项

●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的适用:地方标准要严格于国家的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存在问题:

4.1 环境标准体系不科学

(1) 环境标准滞后、存在空白

部分标准已经过时

部分标准存在空白

(2) 环境标准数值设定不科学

较多以浓度控制为主,较少考虑总量控制

标准数值的确定与修改依据不明

污染防治标准与人体健康标准混同不分

不同部门指定的标准数值相互冲突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或者污染严重的区域环

境,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制度。

注意:符合总量的要求(新的要求)

对象:

●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

●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目标:

●具体污染源——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排放

●区域——达到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决定部门:

《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的权限在于人民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地方规定均将权力赋予环保部门

●后果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

–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决定机关: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是指为了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由政府事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该预案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法律规定总称。

分类: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报告的主体: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特点:突发性蔓延性和危害性

初报

●时间: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

●方式:可用电话直接报告

●内容: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

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

续报

时间: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方式: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

内容: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

●时间: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方式:书面方式

●内容: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

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

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

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分为: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环境侵权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1.原告(污染受害人):

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疾病、损害)

被告有一定的排污行为

2.被告(污染企业):

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免责事由、减轻责任的情形

3.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3年,最长20年)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注意开始的时间点:

最新的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已经出台,该罪与投放危险废物罪的区别。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

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与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她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与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与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民用运输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重要港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l00人以上; (二)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I、II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六)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七)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三)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三)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公告2018 年第14号)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74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SH 3015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突发环境事件environmental accident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指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3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substance 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简称为“风险物质”。 3.4风险物质的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of risk substance 指根据物质毒性、环境危害性以及易扩散特性,对某种或某类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3.5环境风险单元environmental risk unit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风险物质的一个(套)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装置、设施或场所。 3.6环境风险受体environmental risk receptor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3.7清净废水slightly polluted wastewater 指未受污染或受较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不经处理即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公众应急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类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严重程序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社会安全事件不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对事件的预警一般也分为4级。 预警级别标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遇险求救办法 根据自身及周围环境情况,发出求救信号。 ●声响求救 喊叫、吹哨子、敲打能发声的物品,甚至砸碎玻璃发出求救信号。 ●光线求救 用手电筒、镜子等能发光、反光的物品反复闪照,发出求救信号。 ●抛物求救 在高楼等处遇到危难时,可向路人抛掷枕头、空塑料瓶等软物,发出求救信号。 ●旗语求救 将颜色鲜艳的衣物绑在竹竿或木棍上挥舞,发出求救信号。 ●烟火求救 在野外遇险时,在确保不发生火灾的前提下,白天可燃烧潮湿树枝、青草等产生浓烟,夜晚可点燃间隔距离相同的三堆火,发出求救信号。

●标志求救 如原地待援,可利用树枝、石块、帐篷、衣物等,搭建某种标志(如SOS等)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如在移动中,可一路上留下方向标志物,有助于救援人员寻找,也有助于自己迷路时作为向导。 ●辨识方向 ☆指北针:当指北针的磁针静止后,通常标有“N”所指的方向即为北方。 ☆太阳:根据日出:日落判断东方和西方,也可根据太阳下物体的阴影由西向东运动来判断南北。 ☆星体:在夜晚时,可先找到北斗七星,沿着“勺柄”的延伸线即可找到明亮的北极星,北极星所在的方向就是正北方。 ☆树木:树木通常朝南的一侧树叶茂盛、色泽鲜艳、树皮光滑,向北的一侧则相反。朝北一侧的树干上可能生有青苔。 ☆岩石:在岩石众多的地方找一块较醒目的岩石观察,布满青苔的一面为北侧,干燥光亮的一面为南侧。 高温 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大于或等于38℃的天气称为酷热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高温称为持续高温或“热浪”天气。高温预警信号分为2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应急要点: ☆白天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启外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企业生产、加工、使用、存储的所有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Q),评估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按照矩阵法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评估程序见图1。

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针对企业的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三废”污染物等,列表说明下列内容: 物质名称,化学文摘号(CAS号),目前数量和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在正常使用和事故状态下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特性、对人体和环境的急性和慢性危害、伴生/次生物质,以及基本应急处置方法等,对照附录B标明是否为环境风险物质。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环境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如存在总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公历年度内某一天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在不同厂区的同一种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与其在附录B中对应的临界量的比值Q:(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环境风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2)当企业存在多种环境风险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1) 式中: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以Q表示。 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分别以Q1、Q2和Q3表示。 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1与表2。 表1 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分值 生产工艺20分 安全生产控制(8分) 消防验收2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2分安全生产许可2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2分 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0分) 截流措施8分事故排水收集措施8分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雨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生产废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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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企业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法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级。 1.4 适用范围 l.5 工作原则 企业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

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组织机构图) 3预防和预警 环境污染事故源 3.1.1企业基本信息 自然概况;地理位置;气象及水文资料;周围居民点、敏感点信息; 3.1.2环境污染事故源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程度分为: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015年)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 1 —

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 — 2 —

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企业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企业版)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前言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使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切实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臵,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089号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 3.1、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3、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环境风险源 衡量是否构成环境风险源的重点是:发生事故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环境风险源的危险程度由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特性(物质危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方法》是环境应急管理领域的第一个基础性国家标准,用于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一、为什么出台《方法》?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出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指南》印发以来,全国有4万余家企业参考《指南》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划分了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准备能力明显提高,为环境应急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试行过程中发现《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仅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没有突出企业大气和水环境各自的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类型覆盖面不够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过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针对实践暴露出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指南》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修订、完善和标准化,提出了分别评估企业水和大气环境风险的方法,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较《指南》附录A及附录B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

富,定位更加准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 二、《方法》是强制性标准吗? 《方法》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标准,供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时参照使用。 三、《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方法》共10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风险物质识别、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方法,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与调整的原则,配套1个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四、《方法》做了哪些修订? 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进行了六方面修订: (一)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水环境事件风险。该项修改主要考虑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受体显著不同,因此分别计算涉气(水)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按两者中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与《指南》中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业大气和水环境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对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更加准确,有助于企业明确风险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二)补充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方法》对《指南》附录B包括的310种(类)风险物质进行调整、补充,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后制定。该标准作为各部门、街道办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臵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特大干旱; 6.本辖区内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 3.洪水造成公路主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多个地方发生,或全市范围内发生影响辖区的严重干旱; 5.本辖区内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一10人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3.街道办各村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辖区,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区、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辖区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毗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辖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小龙卷风、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公路主干线重点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突发环境事分级标准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通过定量分析企业生产、加工、使用、存储的所有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Q),评估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按照矩阵法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评估程序见图1。

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针对企业的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三废”污染物等,列表说明下列内容: 物质名称,化学文摘号(CAS号),目前数量和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在正常使用和事故状态下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特性、对人体和环境的急性和慢性危害、伴生/次生物质,以及基本应急处置方法等,对照附录B标明是否为环境风险物质。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环境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如存在总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公历年度内某一天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在不同厂区的同一种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与其在附录B中对应的临界量的比值Q:(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环境风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2)当企业存在多种环境风险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1) 式中: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以Q表示。 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分别以Q1、Q2和Q3表示。 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1与表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及(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A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响应 (1)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及其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C、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及其以上?10人以下死广(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应急响应和事故预警存在一定的差别,预警级别是动态的,根据事件信息和事件的变化,预警级别应当时进行调整? 2、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将矿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方法》是环境应急管理领域的第一个基础性国家标准,用于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一、为什么出台《方法》?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出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指南》印发以来,全国有4万余家企业参考《指南》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划分了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准备能力明显提高,为环境应急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试行过程中发现《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仅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没有突出企业大气和水环境各自的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类型覆盖面不够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过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针对实践暴露出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指南》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修订、完善和标准化,提出了分别评估企业水和大气环境风险的方法,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较《指南》附录A及附录B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定位更加准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

二、《方法》是强制性标准吗? 《方法》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标准,供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时参照使用。 三、《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方法》共10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风险物质识别、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方法,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与调整的原则,配套1个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四、《方法》做了哪些修订? 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进行了六方面修订: (一)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水环境事件风险。该项修改主要考虑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受体显著不同,因此分别计算涉气(水)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按两者中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与《指南》中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业大气和水环境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对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更加准确,有助于企业明确风险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二)补充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方法》对《指南》附录B包括的310种(类)风险物质进行调整、补充,删除了《指南》附录B 中56种不具有明显突发性且普遍性不强的重点环境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考:安全生产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法律方面的环境: 法律概念: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 2.3.1人类对于自然规律认识的不足,自然是有规律的,但是 人类对于自然规律的掌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受到客观上的限制。 2.3.2人类的贪婪、自私,过渡开发使用。 环境法: 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几个特点: 1.科学技术性: 2.社会性: 3.综合性: 4.特殊价值取向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的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2. 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 污染者负担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2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 3 隐患排查内容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 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 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 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上述至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从以下几方面排查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区各相关部门、驻区双管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办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镇办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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