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英美法判例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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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结果
(1)A商号可以向法 院提起诉讼。因为我 国的公司违约在先, 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 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 合同已经成立。
判例二
柯达攻击富士 ■案由 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 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 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 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 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 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 减让的承诺。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 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 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 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 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 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 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6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 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 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国际商法
---英美法判例
目录|Contents
1
来自百度文库
判例一
详解
2
判例二
详解
判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 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 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 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 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 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 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 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 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 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 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裁决 美国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 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 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 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 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 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 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 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问 题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 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解
1 2
析
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 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
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 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