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纳税期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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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1.有扣缴义务人
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生产经营所得
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
清缴。
居民境外所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注销中国籍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纳税期限
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申报纳税。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不办理汇算清缴。
(2)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
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