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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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异同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法体系,有许多分支,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便是其众多分支中的两个。文章从对与二者概念的分析入手,比较并阐释了二者在法部门的归属、调整对象、行为性质、理论基础、法律规范的性质方面的共同点,以及在功能、调整方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实施的时间、主体、理念上的区别。以期能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学习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规制法;监管法;学说;共同点;区别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
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也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①
要比较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同异,首先应从二者的概念入手。
一、关于规制(管制)的学说
学者们对究竟何为规制(管制)的理解存在一些差异,例如以下几种观点:
(一)战前的规制(管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②(二)规制(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③
(三)规制(管制)相当于广义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即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一系列经济生活。④
(四)规制(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规制(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⑤
(五)规制(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⑥
(六)规制(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⑦
二、关于监管的学说
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所以,同样地,对于监管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一)监管,即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
(二)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⑧
(三)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⑨
(四)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⑩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11}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12}
三、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异同
(一)二者的共同点
由以上关于规制与监管概念的各类学说的列举可以看出,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存在某些共性:
1.从法部门的归属来看,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以社会本位为主导,兼具公法、私法的性质,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
2.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调整的都是市场关系;
3.从规制和监管行为的性质看,都是国家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国家干预需要借助于行政手段。
4.从理论基础看,二者都是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国家干预理论为立足点的。
5.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二者都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二)二者的区别
1.从二者的功能上看:市场规制法则侧重利用一定外部强制力量对某一事物或行为偏离应有状态的矫正和规范,规制的发生必然以规制对象的偏颇为前提,有纠偏作用,以矫正、改善市场的不足;而市场监管法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从二者的调整方式上看:市场规制法主要是规制主体利用许可、限制、禁止、鼓励和保护等各种手段从外部对规制对象进行直接干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各要素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市场监管法中监管主体对于监管对象采用的是直接干预和间接激励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方式。
3.从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看,市场规制法追求的是公平、秩序、效率;而市场监管法追求的目标是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
4.从二者实施的时间来看,市场规制法主要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市场监管法则贯穿市场主体行为的全过程,涵盖了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
5.从二者的主体来看,市场规制法规制主体具有公共性,多为政府和政府授权的机构等公权力主体;而由监管内容的多样性和监管范围的广泛性所决定,市场监管法监管主体具有复杂性,有权实施监管的机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包括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民间机构、社会监管机构等。
6.从二者的理念看,市场规制法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理念,而市场监管法较市场规制法而言更为宏观,更具有普遍性、政策性、经济性。
在有关于经济法体系的研究文献中,学者们对于将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纳入经济法体系已无争议,但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
在研究微观领域经济立法时,应当如何协调市场规制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差异?对此,笔者赞同一位学者的观点: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没有必要区别是市场规制范畴还是市场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