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税法-增值税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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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荷兰向欧盟统一进口 – 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本期法规更新我们将概述一个对向第三方出口企业至关重要的海关估价计 划。本文涉及了计划情形的概要、如何减免关税以及其他待考虑事项。同 从欧盟大多数成员国进口的方式相比,除可减免关税外,从荷兰进口增值 税也可一并得到减免。我们也会粗略解释增值税减免的各种情形。 本文仅涉及可减免情形的初步提要。只有当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我们才 可以出具更为具体贴切的建议。因此,进行后续讨论以便得到一个详尽的 适用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基于以往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大多数进出 口企业依据本备忘录提供的计划可以直接获得税收的实质减免。 实施概要 只要通过荷兰向欧盟统一进口货物,大多数公司就能受益于关税和增值税 上的减免计划。通过荷兰向欧盟统一进口会产生下列两个后果:降低海关 估价会减少关税的支付额,同时又可避免在进口时支付增值税。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估价可基于采购公司的购买价而非其销售价。这意味着 公司无需负担成本1 和采购公司毛利所对应的那两部分关税。在实践中, 可以通过让荷兰海关出具税收决定的方法确保荷兰海关承认上述海关估价 方式。 适当借助税收决定既可避免同各地海关中出现争议,又可以避免由进口商 或者其他欧盟贸易主体负担额外关税。另外海关关税减免可以同公司营业 税计划一并操作。 通过荷兰进口和分销货物可避免在进口时实际缴纳增值税。此外,当货物 销往欧盟公司时,也无需支付增值税。 1. 海关估价概述
在进口货物进入欧盟自由贸易圈时,应缴纳海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海关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计算以海关估价为标准。根据有关海关估价的各种国 际条约,海关估价的基础是认定商品“交易价”即为海关价格。在这里交 易价指出口时买方向供货商实际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商品价格。高达百分 之九十九的出口货物均采用交易价作为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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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法:关税和增值税
2008 年 11 月
货物流: 亚洲 供货商 鹿特丹
海关清关
欧盟 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从供货商所在地海运至荷兰,在鹿特丹港作“交运”后货物被送往消费者所 在地。另一选择是先将货物暂存在荷兰或欧盟某国的仓库里。多数时候物流是外包给第三方物流 服务供应商的。 货物应在鹿特丹港清关,而香港公司和欧盟公司均可作为进口商备案。 请注意如果商品最终目的地不在欧盟境内是不可以在鹿特丹清关的,需要由最终目的地海关进行 管理。 4. 荷兰关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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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某些成员国,退税手续会耗费三个月乃至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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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更新由以下律师起草:
Erik de Bie +31 20 30 17 315 debiee@eu.gtlaw.com Lei Huang 黄 磊 +31 20 30 17 341 huangl@eu.g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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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法:关税和增值税
2008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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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能够满足条件让海关估价以“采购价格”为基准,可导致持续节约成本。 为确保海关估价减免,我们强烈建议从欧盟海关当局预先获得相关决定。欧盟有些国家海关当局 确实在接受依采购价格作海关估价问题上有所犹豫,甚至绝不可能从他们手中获得一份清晰明确 有约束力的决定。但在这方面荷兰海关愿意出具必要的决定。而且荷兰海关在欧盟一直以其合作 态度和“为商业服务”特点著称。我们在这方面拥有帮助一些客户获得有利决定的成功经验。因 此我们建议贵公司首先从荷兰海关获得一份决定。请注意荷兰海关出具的海关估价决定对欧盟其 它成员国海关并无约束力。 依我们看来,税收决定可以清楚确定具体哪个交易作为海关估价依据以及海关估价的决定方式。 获得该决定可以确保海关不会反对达成的海关估价计划,且不会让进口商额外承担海关关税。 我们很乐意同贵公司讨论获得海关税收协定的程序、同海关交流以及如何应用海关税收协定于日 常经营等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 5. 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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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法:关税和增值税
2008 年 11 月
货物进入欧盟境内应缴纳增值税。同很多欧盟成员国一样,从荷兰进口时也应缴纳增值税。然而 进口增值税可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予以退回。但退税通常会耗费至少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2,会对 现金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为了避免前述对现金流的不利,很多公司倾向于通过荷兰进口以适用这里增值税进口延期制度。 有利之处在于进口时依据增值税定期返还制度申报增值税,之后依据同样的表格进行抵免。因 此,完全不存在增值税的实际支付。原则上讲,只有荷兰企业或者在荷兰出于增值税目的设立的 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可以利用增值税延期制度。但是,缺乏类似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只要指定了以 增值税为目的的财务代表,就仍然可以享受上述制度的便利。财务代表可代表公司承担增值税和 统计义务,而且指定财务代表并不意味该公司在荷兰建立了常设机构。 通常来讲,非荷兰公司由荷兰向欧盟其他国家的公司分销进口商品,无需支付增值税。而且如销 售是向欧盟外地区企业时,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控制并最小化公司增值税负担。 为了能够推迟支付进口增值税,税务当局必需出具的许可证。当然,相对而言该许可证的获得是 比较容易的。 因此,选择从荷兰进口有可能避免支付与货物进口和分销相关的增值税。同欧盟很多成员国的做 法相反,公司无需采用预先支付增值税然后申请退税的方法,这就在现金流、利益等问题上节约 了成本。 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提供了向欧盟进口时一个尽可能节省关税和增值税的计划。很多美国公司和欧盟公 司已经实施了这个计划。 我们期待能够同贵公司进一步讨论节税计划的实施细节。
在有关同一商品的一系列交易中,存在到底用哪个交易价格来确定海关估价的问题。这里有一个 很重要的关税减免机会,即通常提到的“进口后初次销售”概念。但即便不适用进口后初次销售 的情况,也有可能降低海关估价。 欧盟海关估价规则允许海关估价时采用有关进口产品的一连串交易中任一一个作为估价基础。这 里一连串交易指在进口前完成的将货物进口至欧盟的一切交易。因此,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海关 估价可以依据进口前的任一交易。在这种方式下,当进口货物涉及到一些交易时,海关可以依据 发生较早发生的一个交易估价,在最大程度上这会降低可征收关税额。 3. 在亚洲采购的香港公司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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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可能会依据设计费用的合理比例予以征收,如果有的话也无须供货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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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税法:关税和增值税
2008 年 11 月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发票的面额被海关用作实际交易价值的证明。如果要得到恰当的海关估价 可能需在前述交易价值上额外添加一定数额。为了更为合理地对货物估价,上述增量根据其组成 结构可能包括知识产权使用费、非欧盟研究和设计成本,以及运输费和保险费。 另外,进口货物交易价需扣除欧盟运输费或者采购佣金等项,因为这些项目并非所支付的商品价 格。 2. 借进口降低海关估价
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过程和货物流描述如下: 交易过程:
亚洲 供货商
香港 公司甲
Fra Baidu bibliotek
欧盟 公司甲
欧盟 消费者
一个独立供货商生产并向香港公司销售产品,在这里我们以香港公司甲为例。该香港公司先将产 品销售给欧盟关联公司甲,然后以其名义销售给欧盟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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