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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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提高投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行客户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客户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证券投行业务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内幕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立项小组和内核小组成员、对投行业务进行内控的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等。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制定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组织实施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统一管理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归口存档,并对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在承揽、承做、持续督导项目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执行在立项、内核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资本市场部负责执行在发行过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法律合规部对非投行系统内幕信息知情人(含跨墙人员)进行登记。
上述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登记完成时间原则上应为知悉当日。
第七条投行业务部门自承揽项目开始、至持续督导结束时,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对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新的内幕信息事项进行登记。
第八条投行管理总部在立项与内核程序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资本市场部应建立发行流程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登记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
第十条法律合规部在投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置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对因文件流转、签批、跨墙等导致公司非投行从业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知内幕信息内容、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投行信息系统平台对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开放。
第十一条执行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部门总经理是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责任人,有义务监督、管理本部门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
涉及内幕信息的投行文件于公司办公系统中完成流转后应当传阅法律合规部指定人员。
第十二条对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投行项目,投行业务部门在申请公司立项、内核时,应当将截止立项、内核时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与立项文件、内核文件一并提交投行管理总部。
投行管理总部应将收到的上述档案、投行管理总部自己建立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在立项、内核后三个工作内报送法律合规部。
资本市场部在申请跨墙时,应当将截至申请跨墙时的投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报送法律合规部。
投行业务部门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获悉的内幕信息,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持续督导阶段形成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变化情况,由投行业务部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送法律合规部。
第十三条投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工作,送达档案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向法律合规部申请获取。
第十四条投行业务部门、投行管理总部、资本市场部、法律合规部除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之外,还应当监督管理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相关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送法律合规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会同法律合规部解释和修订。
附件:证券投资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项目名称:
内幕信息档案负责人签名: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各项目部门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承揽,合同订立,立项,内核,路演,推介,持续督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