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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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11.08•【文号】教师〔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https://img.taocdn.com/s3/m/16ce9a7d168884868762d6d9.png)
长寿区付何初级中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方案(讨论稿)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学校管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提高学校育人质量,根据重庆市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渝教师[2007]32号)和长寿区教委《关于开展“学典型、践规范、树师德”师德师风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长教发[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胡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学典型、践规范、树师德”为主题,引导教师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高尚师德,为我区“三地一中心”和“五型长寿”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考核对象、时间、内容及原则(一)考核对象:全校在职教职工(二)考核时间:以学年为考核期间,一般在学年末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笃学、关爱学生、尊重家长、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职员工人比照考核。
(三)考核原则:民主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三、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每学年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人事员为副组长,其它行政人员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
下设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员办公室),由人事员任主任,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当学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定量考核:“依法执教”、“为人师表”部分由人事部门考核,“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笃学”部分由教导处负责考核,“尊重家长”、“关爱学生”部分由德育处考核,“廉洁从教”部分由后勤处考核。
定性考核: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四、建立奖励机制每学年表彰奖励师德建设先进个人,在教师节进行表彰,宣扬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
五、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一)考核办法:实行100分制,采取教师自评、互评、学生(家长)评价、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f7b09a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54.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渝教基[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渝教基〔2012〕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市教科院:现将《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是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和步骤,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改,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广大幼儿教师的教育,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幼儿园和下属教研机构,认真学习贯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规范保教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另一方面,利用和引导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
幼儿园要通过设置专题栏、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家长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管理,规范保教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庆市幼儿园一日活动行为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制度,着力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和保教保育工作,提高科学保教水平。
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3a4303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20.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渝教民办[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渝教民办〔2012〕3号)有关区县教委,在渝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为加强对我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各校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办学定位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办学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教育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职业素质。
学校办学接受市、区两级共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确需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的,需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加强招生管理学校以主办院校校外办学点或教育中心等形式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远程网络教育本专科、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必须与主办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按规定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38f01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dd.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渝教民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实施以来,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配套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跨年度收费、挪用抽逃资金、恶意终止办学等突出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培训市场总体和谐稳定。
但是,我市培训市场仍然存在擅自组织“小升初”考试、违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欺诈和虚假宣传招生、变相跨学期收费等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到教育公平,影响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伟大工程。
为坚决纠正培训教育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培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加培训学习教育的宣传引导。
必要的课外学习培训,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望子成龙心切和受从众心理影响,部分学生家长安排小孩参加多科目、长时间、高频率的课外培训,占用了学生大量的休息时间,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看待小孩成长、成才,理性选择、合理安排促进小孩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式、模式。
本学期放假前,要再次向所有学生发放《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培训机构、依法签订培训合同、不跨学期缴纳培训费用,防止上当受骗。
二、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小升初”考试。
少数培训机构,以超出中小学教育范围的奥数等科目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组织“小升初”考试、测试,向一些关联学校推荐生源,引起不少家长对奥数等培训科目过分看重,致使这些机构异常火爆、一学难求,扰乱了中小学招生秩序,妨碍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331074c002020740be1e9bf6.png)
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含答案)师德师风建设专题活动考试复习题一. 单项选择题1 •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C )周岁的公民。
A. 10B. 16C. 18D. 203•教师要关注( C)学生的全面发展A.优秀学生B.单亲家庭学生C.每一位学生D.智障学生4.师德的灵魂是(A )A.关爱学生B.提高修养C.加强反思D.提高业务水平5.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之间的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特别需要通报的内容有(A )①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②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③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④其他有关学生安全的信息A•①®③® B. C.②③④D.②③6.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教育是(A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职业教育D.高等教育7.“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矩,教职员躬亲共守。
”这是近代教育家谁的名言?(D )A.布卢姆B.晏阳初C.陈鹤琴D.陶行知8.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A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A.①②®©⑤B. ®®®@C.②®©⑤D.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 )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aadcdc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da.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渝教办基函[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县的通知(渝教办基函〔2012〕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2011年,我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渝办发〔2010〕6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使我市中小学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评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示范区”的标准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评估方案的通知》(渝教基〔2010〕67号)和重庆市教委有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系列文件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态度积极、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二、申报、评审程序及表彰办法(一)申报1.各区县在自查基础上,于2012年2月22日前向市教委提出申报,同时提交“2011年度基础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示范区(县)申报表”(见附件)。
2.上年度已被评为“示范区(县)”的,要按评审要求对2011年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加盖公章,于2012年2月22日前报市教委。
3.今年行政区划已做出调整的綦江、大足、万盛、双桥区按调整后的行政区进行申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ec7bf23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f.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渝教策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教管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校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师生的主体地位,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的理念,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
坚持育人为本,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法治教育,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法治教育。
市教委牵头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道德与法治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完善学校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稳定的兼职法治教育师资队伍,鼓励各地各校在不超出学校师生比的基础上配齐法治专职教师,为中小学法治教育提供支持。
市教委及相关部门和区县相关部门对专(兼)职法治教师开展常态化培训,增强学校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教育和训练部《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全文
![教育和训练部《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f9faaa3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91.png)
教育和训练部《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礼貌待人,不得对教师和同学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暴力等行为。
第五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业、论文和其他作品。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打闹、玩手机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应当保持学校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财物。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有损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遵守本规则、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表扬、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则,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教育和训练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行为规则(2024年版)》的全文,希望所有学生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美好的校园环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8b6121763231126edb116b.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渝教基[2012]6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9.20【实施日期】2012.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2〕6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重庆市2011-201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划》,现就做好2012-2013学年度中小学德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德育工作首要地位2011-2012学年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攻坚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全面深化我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德育工作首要地位,认真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核心,把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基本素质的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不断创新学校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实效。
二、抓好德育重点工作2012-2013学年度,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抓住工作重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782c19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e.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渝教策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渝教策发〔2016〕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6月12日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具体落实《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着力建设教育强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依法治教标志性、引领性和支柱性的制度基本建立,教育法治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到2020年,全市教育系统基本形成完备的教育制度体系、高效的执法体系、严密的监督体系、有力的保障体系,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校共同推进,法治教育与依法治理相互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https://img.taocdn.com/s3/m/74d4f3439b6648d7c1c74629.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
事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策[201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0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教策〔2011〕5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5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委行政许可工作在委主任领导下,分管委领导牵头,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督办、协调、统计工作。
承办行政许可的职能处。
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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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2023年修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的行为,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学校规则第二条学校是学生研究和成长的场所,学生应当尊重学校规则和教育工作者,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课堂纪律,按时到校,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干扰他人研究,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影响教学秩序的物品。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校园规则,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涂写或损坏教育设施。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班级规则,与同学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共同营造和谐的班级氛围。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六条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歧视、欺负或伤害他人。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规范。
不得参与欺诈、偷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网络伦理意识,文明上网,不发布不当言论,不散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学生应当热爱劳动,不拒绝劳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穿越马路,不占用老弱病残人员专用座位。
第四章规范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评价制度,加强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的行为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规范,共同育人。
第五章监督与纠引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行为纠引制度,及时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提醒、批评和教育。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通过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不当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和教育,必要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苏霍姆林斯基考试题及答案
![苏霍姆林斯基考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dc24e4e87fd5360cbb1adb1a.png)
教师培训测试题一、填空(25分,每空1分)1.苏霍姆林斯基,原名瓦阿苏霍姆林斯基,是前苏联当代最有名望的教育家,他的(相信孩子、尊重孩子,用心灵去塑造心灵的思想)是教育思想宝库中的瑰宝,他的教育实践鼓舞着千百万教师。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没有也不可能有抽象)的学生。
2.《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是苏霍姆林斯基专为(中小学教师)写的一本书,目的是为了切实地解决中小学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作者认为:“学生的知识不要成为最终目的,而要成为(手段)”4.我们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绐终把握住两套教学大纲:第一套教学大纲是指学生必须熟记和保持在记忆里的材料;第二套教学大纲是指(课外阅读和其他资料来源)。
5.在思维课上进行着一种复杂的过程,这就是个性在创造性的思维中,在对待周围世界的现象的态度中,在解释和深刻理解这些现象中进行的(自我表现)的过程。
思维课的教育意义,首先在于它能使知识得到经常不断的(运用)。
6.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课堂上要做两件事:第一是教给学生一定范围的知识;第二是(要使学生变得越来越聪明)。
7.苏霍姆林斯基认为:(阅读)是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智育的重要手段。
8.多年的经验使我们得出结论,可以把所有的教学方法归为两类:一类是(使学生初次感知知识和技能)的方法;另一类是(使知识得到进一步理解发展和深化)的方法。
9.人们习惯把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称为(困难的年龄期)。
在这个时期内,学生在身体、智力、道德方面都在、迅速发展,所以教育者面前是会出现许多困难的。
只有把教育和(自我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地克服这些困难。
10..想让学生克服负担过重的现象,就得使学生有(自由支配)的时间。
11.辩证思维是智力发展的高级阶段,它合乎规律的完成由情感形象思维、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
12.怎样才能使学生从自己取得的进步和学到的知识中体验到快乐呢那就是让他从自己的知识、思想、技能中获得荣誉和(尊严)。
9.涪陵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9.涪陵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ee01955ad02de80d4d840b5.png)
涪陵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渝教工委[201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区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教育事业做出了奉献,涌现出许多师德高尚的教师,得到了群众的认可。
但是,师德师风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教师队伍中职业信念、道德水准、奉献精神、从教行为、治学态度、道德意识等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进一步以师德师风建设为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师爱和责任为核心,以“学高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教书者必先强己,育人者必先律己”为关键,以强化职业信念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优化师德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师以自己的高尚人格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青少年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全社会尊敬的人,成为热爱学习、学会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楷模,从而造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三、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任务要求按照市、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试行)、《涪陵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试行)。
教育部《行为规范:2023年中小学生版》全文
![教育部《行为规范:2023年中小学生版》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4348ec5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e.png)
教育部《行为规范:2023年中小学生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引导中小学生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
第三条基本原则- 尊重他人,包括师长、同学和其他人员;- 遵守学校和社区的规章制度;- 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保护自己的身心健康,远离有害行为和物品;-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心社会,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学习行为规范- 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和同学,不打闹、不随意离座;- 完成课内作业,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爱护学校设施设备,不损坏教室和学习用品;-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沉迷于电子设备和网络游戏。
第五条行为规范- 文明礼貌待人,不欺负同学,不侮辱他人;- 珍惜集体荣誉,不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校园安全,不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保护环境,不乱扔垃圾,勤俭节约。
第六条健康行为规范- 均衡饮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 定期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整洁;- 远离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第三章辅导和管理第七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教育辅导体系,配备专业教师进行行为引导和管理。
第八条家庭责任家长应积极参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与学校建立良好的互动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九条社会责任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的宣传,提供相关教育资源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学生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教育评估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应定期对学生行为规范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家长。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https://img.taocdn.com/s3/m/c6d3070a5901020207409c3d.png)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渝教督[2012]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2.10.19
【实施日期】2012.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的
通知
(渝教督〔20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9月9日以国务院624号令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现就全市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在保障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保障“两基”历史性任务完成、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确立、推动教育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时期,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这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教育督导工作者的共同心声,是社会各界的殷切期盼,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迈出重大步伐,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取得重大突破,凸显了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9da42711711cc7931b716d1.png)
重庆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采取九条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一是加强招生考试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逐步提高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
积极推行阳光招生工程,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改革教育评价机制,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以升学率高低实施奖惩,不得炒作考试成绩、升学率和中考高考状元。
二是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
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是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是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强化教师岗位职责,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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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规范教育行为的六条规定》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六条规定,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教师形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第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侮辱、谩骂、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严禁赌博、斗殴、酗酒;
三、严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四、严禁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
五、严禁在上课时抽烟、使用移动电话或寻呼机;
六、严禁随意停课、调课、违规补课教师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学校的有关直接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学生伤残、死亡等后果特别严重的,对所在学校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涪陵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讽刺、挖苦、歧视差生、残疾生、弱智生和贫困生。
三、不准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招生。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学生、家长钱物,训斥和刁难学生家长。
五、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六、不准在行课期间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七、不准挤占其他课时,随意缺课、调课、断堂、拖堂。
八、不准在教学过程中敷衍塞责,着奇装异服,吸烟和使用通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