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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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各申、开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机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政新发〔2009〕119号)有关规定,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已备案机构的监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进一步规范备案条件及程序

(一)明确备案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须向我厅提出备案申请。

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2.各州、市卫生局、计生委、红十字及其下属公共卫生机构举办的政府部门网站、公共卫生网站,其栏目和内容以发布政务信息、公共卫生信息为主的,我厅不进行前置备案审批。请直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3.以宣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产品、商品的功能及效果为主的栏目和网站,请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前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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