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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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诉讼资料 4.举证方面 裁判者的中立与释明的限度 法官的释明与当事人的响应 《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 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 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 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 变更诉讼请求。
(六)与处分权主义的关系 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处分权主义和 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两大支柱。两者 都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处分权主义 是针对请求这一层面的,而辩论主义则是 针对事实和证据这一层面的。
(三)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问题
证据资料由谁负责收集和提供,涉及到辩论 原则的第三个方面内容,从《证据规定》第 15条界定的我国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看,这一范围比实行辩论主义的日本还窄。 这样不利于发现真实,如此界定是否妥当也 值得思考。
(四)关于如何在法律中规定辩论原则的问题
辩论原则虽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但要在民事诉讼中准确地表述这一原则却是 相当困难的。
二、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 讼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指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的义务 首先由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负 担。 在规定辩论原则的同时,原苏东国家也强调 客观真实原则
(二)同辩论主义的主要区别
由于社会主义各国民事诉讼也是由当事人 首先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由于大陆法 系国家的辩论主义是以法官的阐明义务为 补充的,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象表面上显 示的那么大。
(五)辩论主义与法院的阐明 阐明是指法官为了使诉讼关系明了,就 诉讼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发问或是 在证明活动中促使当事人举证。 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和补充,设置 阐明是为了消除辩论主义带来的缺陷。 法院阐明的具体内容为: 1.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不完整 2.当事人陈述存在矛盾
(二)辩论主义的内容 1、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 事实(案件主要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 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的主要事 实,法院应当把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3、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 查的证据。 但是,这一点并不那么绝对。
(三)辩论主义的根据 1.私权自治说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变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原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辩论原则,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 行辩论。” 我国原先实行强职权主义(超职权主义)的 诉讼模式,在这一诉讼模式下,辩论原则不 可能成为对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审判方式的改革导致了辩论原则的回归, 具体表现在: 1.其强调事实应当由当事人引入诉讼, 法院应针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 2.确立了诉讼上的自认制度,将诉讼上 自认的事实排除出证明的范围。 3.加强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缩小、 限制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 《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刘学在:《辩论主义的根据》,《法学研究》 翁晓斌:《职权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 《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参考书目: 【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四 章“程序原则”第522—537页; 【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程 序的基本原则”第119—138页;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当事人的辩论活动与法院的作用”,第 304—322页;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当 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第22—39 页;
四、辩论原则回归后面临的问题
(一)关于辩论原则适用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依诉讼仅仅是涉及到私权还 是既是解决私权纠纷又关系到社会的公益决 定辩论原则适用的范围,对前者适用辩论主 义的法理,对后者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的法理。
(二)关于辩论原则防止裁判突袭的功能
为防止当事人在认定事实方面受到法院的突 然袭击,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通过一系列判例 来强调和维护辩论原则,防止下级法院的裁 判违背这一原则。我国虽然也开始注重辩论 原则在防止突然袭击和确保程序公正方面的 作用,但审判实务中还这方面的实例还相当 少。
2.发现真实手段说
3.多元说
(四)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1.对案件的适用范围 私权方面的纠纷 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职权探知 2.对事实的适用范围 主要事实(要件事实) 间接事实 辅助事实
(五)辩论主义的功能
辩论主义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诉讼中的突然袭 击 诉讼突袭既可能来自法院,也可能来自当事 人。这里主要是指防止来自法院的诉讼突袭。 案例: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诉中阿公司借款 及担保合同纠纷 冀州中意 河北中意(第一审: 河北高院;第二审:最高法院) 辩论主义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中的程序保障
2、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 3年前所欠的6万元货款,乙公司承认尚 有6万元货款未付,但主张由于甲公司提 供的货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 的质量瑕疵,所以未付尾款。法院在审 理时查明,甲公司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2 年的诉讼时效。 问(1)法院能否依据查明的事实,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2)法院能否通过行使阐明权,告 知乙公司提出时效方面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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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有 何不同? 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有何联系与区别? 实行辩论主义的根据是什么? 辩论主义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辩论主义与阐明权是什么关系?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
(一)辩论主义的含义
辩论主义是指由当事人对形成判决所需要的 事实和证据负责的原则。 该该原则强调要由当事人主张事实,当事人 提供证据资料,法院的裁判应当在当事人主 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 与辩论主义相对称的是职权探知主义
民事诉讼原理 研究生课程
第一讲
辩论原则
2011年2月
相关案例: 1、甲仓储公司因投保的库房被雪压塌起诉乙 保险公司,要求乙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支付49万 元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说,当天 所下的雪未达到大雪的标准,甲公司的库房之 所以被雪压塌,是由于房屋的建筑质量不好。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房屋在建设时未经规划部 批准,亦未取得建筑许可。于是,法院便在判 决中认定合同无效。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辩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