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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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摘要:尽管当今国际关系风云变幻, 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 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构成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而且对保证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内容地位意义
“邓小平曾提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当前世界上带有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①虽然当今世界各种矛盾发展变化,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 但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促使了和平与发展成为了当今时代的主题。而在实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进程中, 我们迫切需要一种国家之间相处的基本准则, 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具有这样的功效, 它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确立过程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是各国和平共处的保证;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五项原则的目标。它以主权国家一律平等为根本出发点,高度概括了国际关系首先是双边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和具体化。
尊重国家主权就要尊重国家独立、民族自决的权利每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其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独立, 包括每个国家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这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 在国际交往中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平等的关系。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对外政策, 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要尊重别国的主权, 遵守国际义务。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体现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主权的基本要求, 侵犯国家领土也就是侵犯了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 威胁了被侵犯的民族和人民的生存, 是最严重的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新原则。传统国际法承认国家有进行战争的权利, 把用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以达到所追求的目的看作是合法的十月革命第2天, 1917年11月8日的和平法令, 第一次宣布侵略战争是“反人类的最大犯罪”。1928年8月27日的巴黎非战公约是第一个宣布应放弃把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国际公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制止侵略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提出互不侵犯, 这就意味着肯定国家有反对侵略, 进行自卫的权利肯定了民族解放战争的正义性和合法性。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1793年法国宪法提出不得干涉他国的政治事务,从此以后,在国际法中逐步确立了“不干涉”的原则。但是, 传统国际法的不干涉只适用于所谓“文明国家”之间联合国宪章把“不干涉”确定为该组织的原则之一,但是它没有明确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普遍实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第一项提出来的。“内政”的核心是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各个方面。“不干涉”是指不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首先是指最明显最严重的武装干涉,如苏联干涉阿富汗,越南干涉柬埔寨。以各种方式施加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以左右别国内部事务,以及在国际会议上讨论和决定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的问题,都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
4、平等互利原则
前资本主义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就是不平等。资产阶级在国际关系中提出的平等原则,与其国内法中的平等一样,是形式上的平等,他们从不讲实质上的平等,更不讲互利,而且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也只限制在“文明国家”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将国家主权平等规定为宪章的一条原则,。把法律上的平等普遍化了
五项原则提出平等互利,不仅要在法律上平等,而且要在实际上平等互利,超出了传统国际法的平等观念这一原则的实行,改变了旧的国家间关系,使国际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政治上、经济上都要平等互利。从政治上说,各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条件不一样,自然情况、经济实力、在国际关系中的实际作用不相同,这些都不应当影响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从经济上说,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只有特别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才能做到真正的平等互利。
5、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是列宁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一个方面,本意是适用于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现在,和平共处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和睦相处”,亚非会议十项原则的“和平相处”没有本质的区别。
和平共处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第一,它不限于不同制度的国家,就是同一制度的国家之间,包括社会主义各国之间,都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和平共处;第二,它要求各国之间友好合作,就相互关系的一切问题进行和平协商。国家之间的合作协商不应以敌视、排斥或可能给第三国带来任何不利为目的;第三,它是一项和平原则,要求各国间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以维护世界和平。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
1947年和1949年,遭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压迫的印度、中国人民通过斗争相继取得独立和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印度是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但西方殖民主义造成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两国关系的发展。1953年9、10月间,中、印总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两国政府代表于12月就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在北京谈判。经过4个月的协商,双方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及交通协定》。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写进了该协定的前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这是和平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