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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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1年11月,何彬(另案已处理,已判刑)在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成立市百易网络科技,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何彬从黑客手中购买大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限wXXXXXll(一种权限的名称,涉及商业密码,故需用XXX标识),在未得到权属所有人同意下,多次使用wXXXXXll侵入他人,其中包含等41个政府。何彬为谋取利益,将客户广告以超的形式挂靠在侵入上,以提高客户网页的点击率提高客户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的排名。期间,何彬聘用任涛及梁梓峰、邓亮(后2人均已判刑)协助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将超连接文件复制、粘贴后保存在侵入源文件里。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在市石龙镇华南花园信息科技园A04号市百易网络科技,将被告人任涛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电脑主机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作案工具。经统计,何彬等人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宝收到客户支付145660.1元利益。

法院认为,任涛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即检察院)指控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何彬、任涛及梁梓峰、邓亮的共同犯罪中,任

涛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任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任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邓某某与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工作便利,盗用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民警黄某、某二人的计算机操作口令,非法侵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共为齐某某办理四十七台大型货车的年审业务。2015年4月27日、28日,邓某某采取相同手段,非法侵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贾某办理四辆小型轿车的年审业务。

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邓某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三:

2013年以来,严某通过盗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罚办民警文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方式,非法侵入“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计算机系统,并在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办公室民警袁某所用公安专网电脑上建立了一个与文某所用电脑IP及MAC地址相同的操作系统,还开启了处罚办以民警某某权限核对罚款的电脑的桌面远程操作控制功能,为某某(另案处理)、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违章车辆消除扣分,且将罚款金额调整到最低额度进行非法获利。严某将违章处罚扣分扣在他随机从省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调取当年即将到期并将重新记分的驾驶证上。经侦查核实:2013年1月至7月,严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对“公安交警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系统中存储的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方式为某某、某等人提供的车辆代他人扣除驾驶证分数900车次共2244分,并通过修改调整罚款额度,少交、不交罚款等方式获利,查实未交罚款获利20700元,少交罚款获利62038元,销分获利6万余元,严某共获利14万余元,造成应缴而未缴纳的罚款损失82738元。

严某在从事交通警察协警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

统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严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将严某退赔的所得14万元,由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13年9月以来,黄某以VPN拨号的方式,非法侵入省政务网,租用服务器,通过“我的扫描器3389”、“3389爆破工具”等黑客攻击软件,扫描并侵入开启3389端口的长兴县政府、市政府、市卫生局、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等处的三十台政府服务器,通过“VIP1433”、“缠绵VIP1433”等工具扫描出上述服务器下有1433漏洞的主机,并对相应服务器及主机植入大量恶意程序。

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省政务网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决:黄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五:

2015年8月份,许海彬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丰百家属楼2栋*单元**室通过其个人专用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利用黑客手段非法侵入省公务员考试中心报名(),并非法获取了考生报名信息。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鉴定:公务员考试网计算机系统系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许海彬违反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

判决:一、许海彬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许海彬的作案工具硬盘两个、优盘一个、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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