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合集下载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强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完善与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信贷业务是指由我行提供的以自然人为受信主体的各类信贷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主要包括: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监测与预警、资产质量分析、贷款检查、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权利凭证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催清收、不良贷款核销及贷后服务等内容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集中贷后管理包括集中资产监测、集中权证管理、集中档案管理和集中贷款催清收管理第五条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信贷业务贷后工作的全面管理及组织,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负责辖内贷后工作的管理1及具体实施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个人信贷资产安全和收益的重要保障,各级贷后管理人员须具备优良的职业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各执行机构应做到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高效服务第七条各级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同时应加强与客户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科技部、资产监控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不断优化贷后管理工作流程,提高贷后管理水平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八条我行贷后管理工作由总、分行两级共同实施第九条总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需求,及时组织编写及修订贷后管理相关文件,优化贷后工作流程,不断完善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体系;制订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管理考核指标;对全辖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监测;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组织实施全辖内全面或专项贷后检查;2对监测及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系统性风险进行揭示和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及风险提示,协助相关机构确定风险控制方案并跟踪实施进程;组织开展全辖贷款的催清收工作,梳理催清收工作流程,协助各机构催清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个人不良资产处臵效率,保障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资产管理目标的实现;汇集各机构风险监测、贷款检查、贷款催清收等信息,分析评估全辖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并定期发布风险监测报告;组织实施全辖个人信贷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工作;采集全辖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所需相关数据及信息,为贷后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根据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提出个人信贷业务系统功能改造及提升建议;组织实施全辖贷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行贷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第十条分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职责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资产管理考核指标;根据本行业务及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在总行相关制度指引3下,制定各项贷后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有序组织辖内各项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发布风险预警预报,制订并实施风险化解预案,跟踪风险事项处理进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及降低业务风险;组织开展辖内贷款催清收工作,梳理催清收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催清收合作机构、制订贷款催清收方案及不良贷款核销预案,提交不良贷款催清收报告;组织和实施辖内全面或专项贷款检查,对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并提交书面贷款检查报告;汇集风险监测、贷款检查、贷款催清收等信息,分析评估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并定期发布风险监测报告;收集整理相关个人信贷业务信息及数据,登记贷后管理工作台账,填制及报送各类统计报表;管理个人信贷业务权利凭证及信贷档案资料;按照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及操作规程,具体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工作;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客户的贷后服务工作;4对辖内贷后管理及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各支行须积极配合进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贷款催清收及贷后服务工作经办客户经理是个人信贷业务贷款催清收及贷后服务工作的主要配合者第三章贷后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第十二条根据上述贷后工作职责,相应设臵以下六类贷后管理岗位:风险监测岗、贷款检查岗、贷款催清收岗、权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贷后服务岗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循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及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三条风险监测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在总、分行分别设立风险监测岗风险监测岗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办法》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测及预警预报工作总行风险监测岗主要职责1、对全辖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动态监测,并结合贷款检查、贷款催清收、放款监督等各方面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对全行系统性风险及重大风险事项发布风险预警预报和风险提示;52、分析评估全辖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状况,撰写风险监测报告;3、收集全辖口径个人信贷业务信贷信息和数据,为风险监测及贷款催清收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持;4、制订全辖全面或专项贷款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5、组织、指导全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工作;6、收集银行业监管部门、行内稽核、外部审计、媒体负面报道等涉及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查明原因并发布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分行风险监测岗主要职责1、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收集辖内贷款检查、贷款催清收、权证管理、放款监督等各方面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实施风险监测及预警;2、提出具体风险控制预案,跟踪落实风险事项处理进程;3、对辖内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程度进行全面评估,定期撰写风险监测报告;4、按照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辖内风险分类工作;65、对认为确需组织贷款专项检查的,制订专项检查方案,指导监督贷款检查岗具体实施;6、收集辖内银行业监管部门、行内稽核、外部审计、媒体负面报道等涉及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相关信息,查明问题并发布风险预警第十四条贷款检查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设臵贷款检查岗贷款检查岗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检查指引》,采取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多种方式,对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记录、识别贷款检查岗主要职责:按照检查范围及检查频率等要求,实施本行的贷款日常检查工作,收集并记录异常情况,及时反馈风险监测岗;根据总分行及监管部门的统一布臵或风险监测岗的要求,具体实施辖内专项贷款检查工作,收集并记录异常情况,并提交贷款专项检查报告;协助风险监测岗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及风险预案的制订第十五条贷款催清收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在总、分行分别设臵贷款7催清收岗贷款催清收岗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催清收操作指引》实施贷款催缴及资产保全工作总行贷款催清收岗主要职责1、协调、指导、监督全辖贷款催清收工作的实施;2、根据各分行实际情况,协助优化催清收流程,提高催清收效率;3、协调与客户服务中心、资产管理部、法规部等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关系,理顺贷款催清收及不良资产处臵通道;4、对各行委外催清收机构进行认定,并组织指导委外催清收工作;5、建立全辖贷款催清收管理台账,对各分行催清收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催清收工作报告;6、全行个人信贷业务不良资产核销的组织工作分行贷款催清收岗主要职责1、结合本行资产质量状况及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催清收模式,制订催清收流程;2、协调分行客户服务中心、风险监控部、资产管理部、法规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催清收工作;3、实施对即将到期贷款客户的预警提示;84、对已经逾期或虽未逾期但已出现风险信号的贷款,认真分析风险成因,并组织实施贷款催清收工作;5、监督协助委外机构开展催清收工作,收集委外机构催清收报告,建立催清收机构管理台账,并对委外机构的催清收效果进行评估;6、建立贷款催清收管理台账,评估风险程度,并撰写催清收工作报告提交风险监测岗第十六条权证管理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设臵权证管理岗权证管理岗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权利凭证管理办法》实施个人信贷业务权利凭证的收押及管理工作权证管理岗主要职责:办理或敦促经办人员及时收取权利凭证,妥善办理交接手续;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权利凭证的审核、收押、保管及出入库管理工作;对应办而未办入库的权利凭证须查明原因,并跟踪督办;配合会计部门做好抵押品对账工作;9建立权利凭证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权利凭证办理及收押情况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在各分行个贷管理部设臵档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辖内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等工作;对个人信贷业务信贷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管理台账,便于资料调阅及使用;健全档案借阅、出入库登记及交接制度,并进行定期核查第十八条贷后服务岗的主要职责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的特点及管理要求,设立贷后服务岗,参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服务操作指引》,为个人信贷业务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对账、贷款要素变更申请受理、信息提醒等贷后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承担工作内容的不同,贷后服务岗可分为贷后服务支持10岗与贷后服务操作岗贷后服务支持岗在分行个贷管理部设立,贷后服务操作岗人员可采用分行个贷管理部派驻支行或由支行人员兼任的形式,具体可由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处理贷后服务支持岗岗位职责1、组织实施与个人信贷客户的集中对账工作;2、组织实施对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等需批量处理事项的集中提示;3、处理客服中心转发的业务咨询和客户投诉;4、实施个人征信信息的异议协查工作;5、对贷后服务操作岗提供业务指导和协助贷后服务操作岗岗位职责 1、受理提前还款业务; 2、受理授信要素变更申请; 3、处理授信后客户资料返还;4、受理客户征信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申请;5、受理客户个人信贷业务咨询和投诉,并承担解答和转介职责第四章附则11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及其它贷后管理文件,制订本分行的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并报总行零售银行部备案如有与总行规定不一致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废止附图: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架构及流程图12。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一、贷款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贷款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依法设立的营业执照,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还款能力。

2.企业财务状况:申请企业需具备健康的财务状况,包括稳定的盈利能力、合理的负债率和良好的资产负债表。

3.银行征信:申请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等应具备无不良征信记录,并在银行网点留下较为完整的征信材料。

4.贷款担保: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物或履约保证,具体担保方式可协商确定。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评估,最高额度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80%。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1至5年之间,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三、贷款利率及手续费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质押担保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并根据市场风险进行浮动。

2.手续费:贷款申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收取,包括信用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四、贷款申请流程2.申请提交:将资料提交至中国民生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3.风险评估:银行将对申请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价、财务分析等。

4.审批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将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进入合同签署阶段。

5.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放款及管理:根据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并根据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交相关报表。

五、贷款管理要求1.贷款用途: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2.还款方式: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一旦逾期将产生罚息。

3.监督与管理:银行将定期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借款人还款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4.还款能力评估:银行将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如发现还款能力不足或贷款用途不符,可采取合理的措施。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民易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培育和巩固以中、高端客户为主体的优质客户资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民易贷”业务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以便捷、简约的方式发放的信用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综合消费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该贷款需坚持“批量准入、个案审批”的原则办理,在本制度规定客户范围和条件内发放的贷款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其他情况要在整体授信规划报总行批准后由分行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授信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在授信行所在地有固定职业和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次且每次不超过20天。

(四)无不良社会记录,在公安、税务、交通、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未留有违法违规记录第五条具体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可)一类: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其中副科级(含)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二类:有财政拨款的市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公立教育机构、公立卫生机构、市级(含)以上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其中副科级(含)以下和中级(含)职称以下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三类:垄断性质及其他优质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中级以下(含)职称和职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二年,与我行有代发工资业务的合作的企业优先办理,具体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共等;四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人士等;五类:我行金卡级以上(含)的贵宾客户;六类:我行优质存量住房按揭及他行住房按揭客户,具体要求如下:1、在贷款申请日仍有住房按揭贷款余额或还清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在一年(含)以内;2、存量住房按揭贷款有2年以上的连续还款记录且客户信用良好、再评估有稳定还款能力;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授信额度(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秩序,加强个人贷款监督管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贷款条件、贷款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发放、支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和评估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信息。

第三章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包括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政策。

第四章个人贷款业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遵守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介绍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介绍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介绍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介绍该贷款种类是中国民生银行推行的一种纯信用个人消费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最长贷款期限为1年。

要求申请人的月工资税后在5000元以上,并且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

产品特色1.期限较长以房产抵押担保的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以自然人或法人保证担保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年。

2.申请方便,额度高装修最高贷款金额200万、购耐用消费品最高50万、教育最高100万、旅游最高10万。

3.担保方式多样个人房产抵押、法人房产抵押、法人保证、自然人保证等。

4.用途多样住房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其他消费用途的项目(能够提供有效贷款用途证明)。

适用人群国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包括三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画家、演艺人士等;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经济经营者和所有者;我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借款人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贷款行所在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在贷款行所在城市有固定居所;3.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4.能够提供消费项目或服务证明材料;5.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申办流程1.您可以到民生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申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贷款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资料采集→贷款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物保险手续和登记手续→贷款签约和发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您需提供的资料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和婚姻证明等。

2.借款人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个人所得税单、近半年银行往来记录、缴交社保记录、公司税单、其它财产证明等一项或多项足以证明借款人收入情况的材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ﻫﻫ第二章借款人条件ﻫ第二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ﻫ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ﻫ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ﻫ(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能够按我行要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ﻫ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ﻫﻫ第三章贷款要素ﻫ第三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担保方式和抵质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低贷款金额为30万元。

第四条贷款期限ﻫ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贷款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年。

ﻫ采取房屋抵押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为5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期供)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的(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30%),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ﻫ第五条贷款利率(一)贷款执行利率的确定ﻫ贷款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浮动比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浮动范围内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具体根据我行定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利率调整方式ﻫ利率调整方式由我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贷款

中国民生银行贷款

投资担保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和青睐。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逐 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
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 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 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的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 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 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 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 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地下钱庄、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
投资担保优势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具体好处: 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 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一天至5年,7年,或10年。 灵活付款: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中国民生银行贷款
担保贷款
01 产品优势
03 申请资料
目录
02 贷款条件 04 投资担保特点
目录

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日常管理,规范贷后操作,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后日常管理的定义:贷后日常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后,银行针对贷款客户及贷款本身所开展的相关管理活动,包括贷后检查、抵押物管理、日常催收管理、贷后服务管理、贷款信息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职责: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贷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检查;- 管理贷款抵押物;- 进行日常催收;- 提供贷后服务;- 管理贷款信息。

第四条权限: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在执行贷后日常管理时,拥有相应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贷款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安全;- 对贷款客户进行贷后检查;- 对贷款客户进行催收。

第三章贷后检查第五条检查内容:贷后检查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

第六条检查频率:贷后检查应按照规定频率进行,确保对贷后情况适时掌握。

第四章抵押物管理第七条抵押物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确保抵押物安全。

第八条抵押物评估: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相匹配。

第五章日常催收管理第九条催收方式:银行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催收,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条催收记录:银行应做好催收记录,确保催收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贷后服务管理第十一条贷后服务内容:银行应提供以下贷后服务:- 提供贷款咨询;- 提供还款指导;- 提供贷款展期、转贷等服务。

第七章贷款信息管理第十二条贷款信息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解释权:本细则由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篇: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个人借款的管理制度

个人借款的管理制度

个人借款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消费需求的增加,个人借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金融手段。

个人借款管理制度是指个人在借款过程中,确立了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以规范个人借款行为,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同时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借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借款的种类个人借款主要可分为消费性借款和生产性借款。

消费性借款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或享受消费而进行的借款,如购房、购车、旅游等。

生产性借款是指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借款,如创业、投资、扩大经营等。

三、个人借款的管理制度(一)借款申请1. 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交借款申请,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2. 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相关材料。

3. 出借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

(二)借款合同1. 借款合同是借款双方约定的书面合同,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

2. 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与违约处理办法。

(三)借款利率1. 借款利率应当按照市场利率和风险情况确定,合理合法,不得超出法定利率。

2. 借款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借款利率,并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四)还款管理1.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不得逾期还款。

2. 借款人若确有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法如期还款,应及时向出借人汇报情况,并尽快与出借人商定还款计划。

3.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五)风险防范1.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确保借款风险可控。

2. 借款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借款,谨慎规划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防范债务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借款管理制度的意义(一)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个人借款管理制度可以使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有所了解,从而降低借款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在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调查意见。

贷前调查应严格执行面谈制度,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相关关系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主体的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二)消费用途的贷款重点调查借款人收入的稳定、持续性;生产经营用途贷款要通过对用款企业经营环境及经营状况、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收入、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分析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三)消费用途贷款应重点核对有关消费交易的手续是否真实、完备;生产经营用途贷款重点调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四)调查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综合判断担保的有效性;(五)授信方案的合理性,具体包括授信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及还款方式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的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核实、电话查询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标的物、抵(质)押担保品、借款人生产经营场所等的实地调查。

第十三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第三方必须符合《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介机构风险管理规则》等制度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质押贷款,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在每次提款前指定合法的贷款资金用途。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五条审查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审查审批人员应符合我行相应岗位资格认证要求。

第十七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核调查人是否具备个人授信业务岗位资格,并审查尽职调查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审查审批部门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重点对借款人偿债意愿、诚信状况、偿还能力、担保情况等进行分析,在综合判断贷款风险程度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贷款要素。

第十九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由经营机构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十条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查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查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一条经营机构应确保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二条经营机构应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原则上应由我行员工办理;经营机构委托第三方办理的,仅可就交件环节采用委托办理,并应及时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需双人核实。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应对贷款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约定。

额度借款,可在额度借款合同中对授信用途做出总体约定。

借款人申请支用额度下单笔贷款时,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单笔贷款,根据借款人交易具体情况在签署借款合同时确难明确上述内容的,需在“借款凭证”中对上述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后方可发放贷款(借款凭证“备注”栏明确贷款用途)。

第二十四条相关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以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使用非格式文本或在合同中增加、删除约定的,应经过法律合规部门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经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同意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过我行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经营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机构应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的个人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经营机构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方案,对个贷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支付方案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其中支付方式包括借款人自主支付和我行受托支付两种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分行有权审批人(低风险质押贷款业务可由相应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采用受托支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支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人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资料进行核对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有权人审批后生效。

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受托支付的,另行制定细则。

第三十二条运营部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应按照个贷管理部门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完成对外付款,其中:通过个贷系统发放的受托支付贷款,系统自动完成贷款资金的发放及从借款人账户的扣划,运营部门应根据借款人放款通知书上所列交易对手的账号,及时完成应付款项的对外支付。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放的受托支付贷款,借款人应在个贷经办行办理提款手续,运营部门应以审批后的客户提款申请及客户转账凭证为放款前提,根据放款通知书所示,在放款后即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直接从客户账户将贷款转至其交易对手账户。

第三十三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性贷款,在公司预先向我行提交其结算户支付授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个人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经营企业在我行的公司账户,再由运营部门根据支付申请或企业结算凭证即时将资金划付至交易对手账户。

第三十四条个贷管理部门应建立受托支付资金台账,包括收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行等内容,在贷款资金支付后做好资金流向的详细记录;运营部门保存放款通知书、客户转款凭证等记录。

第三十五条运营部门受理受托支付时应注意审核放款凭证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

第三十六条采用自主支付的,运营部门受理时凭放款凭证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电子银行渠道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借款人提款请求,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手。

开通电子银行渠道进行自主支付业务的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本办法自主支付条件;(二)借款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报告资金支付情况。

第三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个贷管理部门应根据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我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我行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做好自主支付记录,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八条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应按《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款检查操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监测与预警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后管理指引》等的规定进行管理,针对借款人的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业务检查主要有项目风险检查、合作机构检查、借款人检查、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检查、保证人检查、押品检查、授信额度及资金用途检查,并按规定实施不同的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资产监控及稽核部门对贷款检查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条经营机构要对贷款的支付环节进行重点的检查和监控,对于受托支付方式重点检查信贷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用途划转和使用;对于自主支付重点检查贷款资金是否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同时要及时通过借款人的定期报告、我行支付记录,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