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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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主城区地名总体规划(2014—2020年)
2015.04
第一部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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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4)
第三章地名通名规划 (5)
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7)
第五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0)
第六章地名优化规划 (11)
第七章规划实施措施 (11)
第八章附则 (11)
淮北市主城区地名总体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精致淮北的部署,加强地名管理,传承与弘扬地名文化,依法提高地名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结合淮北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主要是《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即管辖的相山、烈山、杜集三区的建成区和周边因城市发展需要实施控制的地区组成,不包括濉溪县城的行政管辖范围。

东至龙脊山;西至刘河沟;西南以濉溪县城的行政范围线为界;南至青龙山的山脊线;北至北外环路,面积约285平方公里。

同时对规划范围外的南部开发新区道路给予规划命名。

第3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其中:
近期:2014——2017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加强地名文化及其内涵考证,统一通名使用,提高专名档次,培育主题区块,突出地名层次。

远期:2018——2020年,解决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施地名标准化、规范花和系列化,地名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管理之中;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建立山水地名文化体系
第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3、《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4、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5、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
6、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7、《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第135号令,2001年8月21日施行)
8、《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相关规划
9、《淮北市地名管理办法》(淮政【2006】38号)
10、《淮北市地名命名规则》(淮政办【2009】14号)
11、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5条指导思想
立足淮北实际,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指针,以提高地名命名的权威性、指导性,增强地名的科学性、稳定性、系统性、趣味性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提高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正确处理保持地名的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系,弘扬淮北山水特色的地名文化,方便社会使用,实现地名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6条规划原则
坚持与城市整体规划同步的原则,充分体现地名规划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配套和协调作用。

坚持系统性原则,提升城市地名的整体性和科学性,形成科学布局与合理组合的地名网络体系。

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原则。

坚持好说易找、方便记忆的原则,既体现当地自然特色、历史文化底蕴,又具有时代感。

坚持可持续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让城市地名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持久的稳定。

第7条主要内容
1、确定地名命名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2、拟定地名网络的总体框架结构;
3、规定地名系列化、条理化的原则;
4、确定地名的通名体系及专名的采词要求;
5、确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道路、桥梁、居住区、河流、山体、广场绿地等名称规划方案,以及其它主要地名的命名原则或方案;
6、确定地名优化调整的基本原则;
7、对实施规划的保障,提出原则性意见;
8、对规划范围外的南部开发新区道路规划命名。

第二章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8条区域地名系列化采词的重点
老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结合地名文化的保护;
新城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

第9条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9.1、在地名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开展详细、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

对某些功能相近,又不毗连的区域,应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9.2、配合城区改造,通过有计划的调整和优化,逐步淘汰各区块中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10条主城区地名系列框架结构
淮北市主城区地名框架结构分为三个组团即相山组团、烈山组团、矿山集组团
第11条区块划分、采词
11.1相山组团
11.1.1、区块划分
相山组团以濉河路(老202省道)为界,将相山组团分为相城、凤凰山两个区块。

11.1.2采词
1)相城区块
为城市中心区,规划以行政、商业、居住和文化娱乐功能为主;采词应相城历史悠久文化、人文生态环境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山水城市风貌;保护、发掘和回复优秀的传统地名,传承和延续相城历史文脉。

2)凤凰山区块
该区块因凤凰山而得名。

是吉祥和谐的象征,是一种代表幸福的灵物。

常用来象征祥瑞。

凤凰是人们心目中的瑞鸟,天下太平的象征。

古人认为时逢太平盛世,便有凤凰飞来。

在中国的象征文化体系中,凤凰是完美主义的化身,凤凰文化的精髓是“和美。

凤凰山区块采词应体凤凰文化与时代特色。

11.2烈山组团
11.2.1区块划分
烈山组团以梧桐路为界分为南湖区块、东部新城区块。

11.2..2采词
1)南湖区块
烈山组团的中心,在淮北市城市发展主方向上,规划采词应体现传统与现代、山水文化以及历史文脉为主。

2)东部新城区块
东部新城市淮北市重点打造的科教基地,以科教带动发展,规划采词体现教育、科技、文化、人文环境,展示淮北特色科教和休闲风情,结合区块山、水,科学采词。

11.3矿山集组团
11.3.1区块划分
矿山集组团以梧桐路为界,分为东湖区块、龙湖区块。

11.3.2采词引导
1)东湖区块
包含矿山集和高岳两个办事处,为矿山集组团的核心,具有一定人文历史、特别是矿山集组团更有煤矿文化,规划采词上应体现现代与煤炭文化上,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

2)龙湖区块:
该区块因龙湖工业园而得名。

“龙”作为中华民族的象征,五千年来已深深扎根于所有中国人的心中,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龙文化,龙文化在历史上曾为中国的统一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仍为中国的统一和繁荣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

龙文化包含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仁者爱人的互助体现;阴阳交合的发展观;兼容并包的多元文化观。

规划采词上应注重龙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体现和谐、包容、互助等文化。

第三章地名通名规划
第12条通名体系原则
1.规范化原则。

2.系统性原则。

3.层次性原则。

4.地域性原则。

第13条通名使用原则
1、通名语词必须简约、通俗易懂,并与地物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

2、新产生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使用相应的通名。

不允许随意使用规定以外的语词为通名或混用其它地名类别的通名。

3、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通名须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相应的规模吻合,不使用变异或名不副实的通名。

4、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必须有计划的逐步纠正、理顺。

第14条通名的类别
14.1.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包括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绿地、公园、大型公共建筑等各个地名类别的通名所构成的通名系统。

14.2.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1、山体通名一般使用“山”、“峰”、“岭”、“岗”、尖”、“顶”等。

2、水体名称一般使用“江”、“河”、“湖”、“池”、“潭”、“塘”等。

第15条自然地理实体通名规划原则
1.稳定性原则。

保持自然地理通名长期不变。

2.规范性原则。

自然地理通名的整理、使用应符合法规规范要求。

3.层次性原则。

使用与自然地理实体等级相称的通名。

4.地方性原则。

体现地方文化,继承和保护具有淮北地方特色的自然地理通名。

第16条道路通名规划
16.1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面、地下(含隧道)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 道路通名用词为:大道、路、街、巷、高架路、隧道、地下通道等。

16.2道路通名的使用条件规定
“大道”:符合使用“大道(大街)”通名的高规格交通主干道或者景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大于60米(含60米),道路起始于城市重点地段。

“路”:红线宽度在12米以上60米以下的道路。

“街”:道路红线12米以下,一般不通行车辆的。

“巷”: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下不通行车辆的。

16.3道路分段通名原则
1.必须保持各分段道路使用同一个专名和一致的通名。

2.各段之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中)表示。

3.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东路。

4.“大道”长度在3千米以上,新建或拟调整的“路(街)”长度在4千米以上,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和编制门牌号码的需要进行分段。

5.走向相平行的道路的分段,大体上采取统一的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为界;主城区内原已分段的道路维持现状不变;对确需进行统一调整分段者,应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提出调整方案。

6、南北向道路主要以以人民路、沱河路分段;东西向道路主要以老202省道、龙山路、梧桐路分段。

第17条住宅区通名规划
17.1住宅区通名系统
1. “小区”、“住宅区”系列;
2. “园”、“花园”、“×园”系列;
3. “苑”、“花苑”、“×苑”系列;
4. “寓”、“公寓”、“×寓”系列;
5. “居”、“×居”系列;
6. “庭”、“×庭”系列;
7. “舍”、“×舍”系列;
8. “府”、“×府”系列;
9. “别墅”、“×墅”系列;
10. “人家”、“×家”系列;
11. “山庄”系列; 12.其他系列:“坊”、“里”、“宅”、“屋”、“楼”、“阁”等。

17.2住宅区通名的使用标准
1. “小区”、“住宅区”:指规模较大的住宅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在l.5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住宅区”作通名;但在老城区其标准可降至1万平方米;在住宅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可单独申报命名;
2. “园”、“苑”、“坊”、“人家”: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10万平方米之间的住宅区,也可用作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
3. “花园”、“花苑”。

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花苑”作通名;但在老城区,可降低至35%;
4. “别墅”:指以2--3层为主、独立庭院、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

要求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45%以上;
5. “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面积的45%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6.单幢高层住宅和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盘通名,允许使用“庐”、“舍”、“居”、“宅”、“屋”、“楼”、“庄”、“邸”、“公寓”、“别墅”、“阁”、“轩”、“庭”、“第”等带有居住地、房舍含义,能指明其类别的语词作通名;
7.其他住宅区通名的使用范围:由地名主管部门按标准化、规范化的原则,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

17.3住宅区通名的使用原则
1.一般应在上述通名体系中选用与住宅区类别相应、规模相当、档次相符的通名,非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能随意使用其他通名;
2.新建住宅区不再使用“新村”作通名,已经建成并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
3.住宅区必须有通名;
4.可在某些单音节通名前加1-2个修饰字作为派生通名;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黎园、梅苑等。

5.通名一般不得叠加使用;
6.不应使用与住宅区性质不同的通名;
7.通名应置于其专名之后;
8.不以外国地名或外文字母作通名。

第18条公共建筑通名规划
18.1通名语词
本规划公共建筑指11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其他有地名意义需要命名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大楼、大厦、商厦、广场、中心、城。

18.2公共建筑通名体系和使用标准
1. 大楼、大厦:11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大型楼宇的名称,可用“大楼”、“大厦’作通名;
2. 商厦:11层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可用“商厦”作通名。

使用性质较为单一的可根据自身特点,直接以“酒店”、“饭店”、“宾馆”、“商场”、“公寓”等命名;
3. 中心: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敞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应当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4. 城: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集商贸、办公、娱乐、餐饮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可用“城”作通名。

18.3公共建筑通名的使用要求
1. 使用规范化的通名,非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能随意使用新的通名;
2. 名实相符;通名应与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地位相称;
3. 通名不能省略;
4. 不允许重叠使用通名;
5. 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建筑物名称时,应将专名与通名分段处理。

第19条桥梁通名规划
19.1桥梁通名系统
桥梁的通名分“大桥”、“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隧道”“闸”等。

19.2桥梁通名的使用规定
1、“桥”:用于城市道路或公路跨越河流的桥梁。

2、“大桥”:用于宽度50米以上或单跨在100米以上的桥梁。

3、“立交桥”:互通式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的桥梁的通名均用“立交桥”。

4、“人行(过街)天桥”:用于横跨于城市道路或铁路上空,专供行人通行的桥。

5、“隧道”“隧道”用于从山体中、或从地面、河流下挖掘而成的道路路段通名;
6、“闸”:用于拦洪、挡潮、蓄水抬高上游水位,以满足上游取水或通航的需要的构筑物通名。

第20条广场绿地、游览地、站场通名规划
1、广场绿地。

采用广场、绿地、公园、游园等通名;
2、游览地。

采用公园、风景区、风景名胜区等通名;
3、站场。

指公共交通站场、长途客运站场和铁路交通站场。

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第21条地名专名采词的原则
1、指位性原则
地名的准确指位性是方便社会使用的基础,也是地名命名管理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之一。

加强新命名地名的指位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最基本原则。

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是提高地名指位性的一种有效途径。

2、合法性和标准化原则
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的最终目标。

其基本要求在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在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3、历史继承性和时代创新性原则
即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沿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脉,紧贴地方特色,又要体现新的时代风貌、新的建设风格,拓宽采词思路,创新采词方法,提升文化内涵。

4.系列性原则
对不同分区或分区内部区块确定主题明确的专名系列,建立各区块地名之间有机联系,强化地名体系的整体性。

5.地域性原则
富有淮北特色,反映淮北独特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

第22条道路专名规划
22.1道路命名原则
1、南北向道路原则上采用淮北区域内的山水湖泊作为路名,东西向道路采用淮北市历史、文化命名;
2、层次化原则。

道路名称应与道路等级相适合;
3、体现地名分区布局要求,根据组团地名布局要求确定道路名称,体现和强化各个分区的性质和功能定位;
4、系列化要求。

选择适当区块,或某一组道路,集中表达淮北文化的某个主题,以形成清晰的地名区块结构,满足道路地名的系列化要求.
22.2道路名称规划
现状道路108条,规划保留103条,更名5条;对21条规划道路命名,共计129条,并对17条道路做了分段命名,详见附表一:道路专名规划一览表。

22.3南部开发新区道路专名规划
南部开发新区道路专名规划在遵循专名规划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是按照主干道南北向以淮北的山脉、东西向以淮北的河流水系命名,其他道路以临近的有代表性的地名作为名称。

本次规划对南部开发新区47条道路进行命名,详见附表二:南部开发新区道路专名规划一览表。

第23条住宅区专名规划
23.1住宅区专名采词的要求
1.专名用字和词义符合地名命名法规的有关规定。

2.使用词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筑物名称。

禁止使用有损于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建筑物名称。

3.不允许以外国地名或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

4.慎用人名作专名(名人故居名称不在此列)。

5.专名的字数不超过4个字。

6.同一城区内的建筑物名称不重复,并避免同音。

7.非经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组织的批准和认可,专名中不得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安徽”、“淮北”等语词。

8、住宅区专名的采词,以体现最适宜人居的园林城市的特色,反映优美的环境、和谐的社会、良好的风尚、明确指位功能和建筑物属性为主。

23.2住宅区名称规划
现状122个住宅区,规划保留115个名称,更名2个,5个合并为更名2个,规划18个新住宅区名称,规划期末共137个,详见附表三住宅区专名规划一览表。

第24条公共建筑专名规划
24.1公共建筑采词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地名管理法规、规范的规定;
2.符合分区性质和功能定位,以达成专名体系的整体和谐;
3. 公共建筑专名的采词,以体现楼宇的功能与属性为主,,丰富采词的思路,拓宽采词的范围,但不得违反地名法规和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4.反映淮北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
5.含义准确、健康,符合常理、习惯,好找好记,雅俗共赏;
6.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但全部由一个人捐资兴建的完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大型建筑物,若出资的个人提出要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为条件,可放宽此限定;
7.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做专名,也不宜用疑似外国语的语词作专名;
8.不应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9.专名的字数应不超过4个字;
10.非经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组织的批准和认可,专名中不得包含“国际”、“世界”、“宇宙”、“中国”、“中华”、“全国”、“安徽”、“淮北”等语词;不用封建、宗教及具有过强政治色彩的词语。

24.2公共建筑专名规划
本次规划现状公共建筑名称27个,保留27个,规划新公共建筑名称8个,规划期末共35个,详见附表四:公共建筑专名规划一览表。

第25条桥梁、涵闸的专名规划
25.1桥梁、涵闸名称专名的要求
1.强化指位性:桥梁、涵闸专名应能准确指示其地理位置
2.鉴于城市化快速推进而导致城郊村庄地名不断成批消失,桥梁、涵闸可借用附近村庄名称命名,以使村庄名称得以延续,作为保护老地名的一种方法;
3.加强桥梁、涵闸命名采词的文化内涵,反映历史及时代特征;
4.在桥梁、涵闸密集的地域,提倡运用组群命名方法,选择成系列的语词,以增强桥梁名称的系列化。

5、隧道所在地的山岭或山体名称采词;以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以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以隧道所在地的区片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25.2桥梁专名命名原则
本次规划桥梁分为三类即:“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与“铁路桥”。

“人行天桥”命名以天桥便民的地区、单位命名。

“铁路桥”命名以铁路跨过的道路命名。

“跨河桥梁”命名原则,以保留现状名称为主,一条路上多座桥梁且重复的桥梁名称以下方法命名:
1、:人民路上的桥以跨越的河流名称来命名。

2、主干道或次干道上的桥梁命名设一条以路名命名的桥梁,其它桥梁通过道路名称与所跨河流名称通过组合进行命名;
3、部分的桥梁以标志型地区进行命名;
25.3桥梁、涵闸专名规划
规划范围内现状隧道1条,规划更名1条;人行天桥3座,保留;铁路、道路立交桥现状9座,保留1座,命名8座;现状跨河桥梁43座,保留7座现有名称,更名3座,对33座无名桥命名、规划4座;涵闸现状15座,保留10个,命名5个,详见附表五:隧道、桥梁、涵闸专名规划一览表。

第26条广场绿地、游览地、站场专名规划
26.1广场绿地、游览地、站场采词要求
广场绿地专名的采词侧重于广场及周边建筑的功能、性质和景观特征,使广场名称能准确的反映功能属性;也可以就近就地的原有地名进行派生,但要避免移植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以维护原地名的专指地域,强化原有地名的群落特征。

游览地名称的采词侧重游览地的指位、功能、文化和景观四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要尽量避免使用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站场专名主要强调建筑的功能、性质,结合所在地区位、地名、河流、道路、重要设施等命名。

26.2广场绿地、游览地专名规划
现状广场绿地、游览地20座,保留20座命名,规划对新建36座广场绿地命名,规划期末共56座,详见附表六:广场绿地、游览地一览表。

26.3站场专名规划
规划范围内现状有交通站场5个,规划保留3个、更名1个、并迁1个(社会客运站规划并入东山客运站),规划对新建3座命名,详见附表七交通站场专名规划一览表:
第27条自然地理实体专名规划
本次规划对现有14条河流湖泊、31座山体做认真梳理,收集,为沿袭使用习惯,尊重历史,本次规划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做调整,详见附表八:河流水系一览表、附表九:山地类名称一览表。

第28条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有地缘上较为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

现有派生地名中不规范、易导致指位混乱者,应当在近期逐步予以纠正。

第五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第29条地名标志体系
1、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行政区域界位标志;
2、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建制村(行政村)等基层政权组织区域名称标志;
3、各类街巷、道路,住宅小区,自然村,农、林、渔生产点和区片、地片等居民地名称标志;
4、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山、河、湖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5、公共建筑、广场、公园、桥梁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场名称标志;
6、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7、其它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30条地名标志的基本要素
30.1名称标志
名称指示标志,应有标准名称及名称的汉语拼音。

必要时应附加方向指示和概况介绍等。

30.2数序地名标志
数序标牌包括门牌,住宅区内的楼(幢)牌、单元牌和室户牌。

门牌,必须有街(路)或巷的名称及规范的统一排序号码。

住宅区内的楼(幢)必须有住宅区名称及统一的排序编号。

单元号牌可以包含住宅区名称、楼幢编号和单元编号,也可以只包含单元编号。

为便于使用,一般提倡包含住宅区名称、楼幢编号和单元编号三项内容。

室户牌只包含室户数序号码。

第31条数序地名系统
31.1数序地名系统
1、以主地名按数序派生的次级道路或支路(巷、弄)名称。

2、以街路(或巷)为编码系统单元编制的门牌。

3、以住宅区为单位编排的楼(幢)、单元号码等。

31.2数序地名标志编号顺序
1、老城区主要道路,新区道路的门牌号可采用“自然数顺序编码法”进行编排,即从确定的起始点向另一方向延伸,确定门牌号码;
2、住宅区和村庄内部门牌号的编排,可采用“自然数顺序编码法”,即按照房屋的规划布局,用自然数按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住宅区楼内户号采用楼层加户号的方法编排;
3、按“自然数顺序编码法”编排门牌号时,东西走向的道路,从西向东编排;南北走向的道路,由北向南编排;
4、道路两侧有建筑的,按东单西双、南单北双的顺序编排;尽端式道路按左单右双的规则编排;
5、起始点应选择山体、河流或其他长期稳定的地理实体处。

第32条设置地名标志的选址原则
1、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2、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大的住宅区宜在主要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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