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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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证据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

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非常关键。

因此,证据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审查等一系列程序,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证据的重要性和在案件中的应用,以期读者们更深入地了解证据法的实际应用过程。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被控于2018年9月7日在某商场实施盗窃罪,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曾经在该商场冒充清洁工人进出,并熟悉该商场的内部结构,这一点在案件审理中显得尤其重要。

在案发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发现一名男子手中拿着一只贵价手表并试图逃离现场,经过调查和询问,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多项证据,其中包括现场掌握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

在证据分析中,法院首先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该录像清晰地记录了李某趁时机而入、盗取手表后逃离现场的过程,因此成为了公诉方控诉李某的有力证据。

其次,法院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在证人辨认笔录上作出指认,证明李某的确是在商场实施盗窃罪。

此外,法院还对李某的供述进行审查和比对,通过对照当时的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李某的供述调整了他当时否认盗窃的说法。

综合利用各种证据与法律规定,法院对李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二:刘某交通肇事案刘某被控于2019年12月15日在某路段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并饮酒后逃逸。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提供了相关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照、交通部门的报告和鉴定等证据。

法院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审查和分析,发现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酒后驾驶和忽视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其逃逸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罪行和刑事责任。

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公诉人还针对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质疑和异议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申辩和辩驳,最终成功地将刘某定罪并处以刑罚。

,证据是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在案件审理中,公诉人、辩护人和法院需要不断整合各种证据,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分析,形成合理、合法和客观的审判结果。

德国搜查扣押制度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_郭旭

德国搜查扣押制度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_郭旭

在依据国家法律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公权力机关必须保证遵循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规定收集证据,否则就会招致对诉讼证明的不利后果。

对于一些通过严重违反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涵。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全国人大的立法高度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1]。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自己的特点,对此加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及时促进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德国的搜查扣押制度搜查扣押是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取实物证据的重要来源,而搜查扣押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规定必然会对刑事司法取证、公民的相关权利造成很大的影响,在探讨德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之前,有必要先从结构上探讨德国的刑事搜查与扣押制度。

(一)刑事搜查德国刑事诉讼中搜查的目的在于能够取得或者发现证据,以确保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地予以逮捕,取得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

搜查的范围包括身体搜查,犯罪行为人、教唆者、从犯等人的财物、住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①。

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存在对第三人的搜查活动,但是这种类型的搜查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为了追踪犯罪线索、扣押特定物品的情况下,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物品在以上场所之时,方可对第三人进行搜查。

不仅如此,德国刑事诉讼法还对场所搜查的时间进行了规定。

场所搜查通常又与隐私权相联系,人们的住所在历史上也被赋予了十分神圣的象征意义。

在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搜查行为中,也应当重视对于隐私权的尊重与保障。

第10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私人住宅、商业场所等与财产权和隐私权相关场所的夜间搜查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抓捕现行犯、极端紧急情况或者为了重新抓获越狱逃跑的罪犯时方可采用。

同时,刑诉法还对场所的性质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对于夜间任何人都可进出的场所,或者警察熟知的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保护或者犯罪行为人聚集的场所,存放犯罪所得的仓库,或者为赌博、非法交易毒品和武器、色情服务等行为提供便利的场所,不受到夜间不得搜查的限制。

“排雷”非法证据

“排雷”非法证据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十名辩护人,五名公诉人,持续四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有辩护人退庭,后有罕见的公诉人退庭,又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被告人当庭质问作证的办案民警,10月中旬开始至今仍在审理之中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将颁行一年有余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演绎得淋漓尽致。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

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

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

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

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

酒店法律实物案例分析题(3篇)

酒店法律实物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被告某酒店位于我国某市中心,是一家四星级酒店。

2018年10月2日,原告张某因工作需要入住被告酒店。

在入住期间,张某于10月3日晚22时左右在酒店大堂酒吧消费,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导致面部受伤。

事发后,张某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被告酒店认为,原告张某在饮酒过量后自行摔倒,与酒店无关,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1. 被告酒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原告张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酒店赔偿?三、案例分析(一)被告酒店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

然而,原告张某在饮酒过量后,酒店并未对其进行劝阻,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原告张某发生意外。

因此,被告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原告张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酒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酒店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导致面部受伤,需要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酒店应当赔偿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张某在酒店饮酒过量后发生意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分析法律案例中的证据(3篇)

分析法律案例中的证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某盗窃案为例,对法律案例中的证据进行分析,探讨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案例背景某盗窃案发生于某市某小区,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三次潜入小区住户家中盗窃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收集到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监控录像等。

三、证据分析1.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制作的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情况、现场痕迹、物品状况等。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被告人李某在盗窃过程中,留下了明显的指纹和脚印。

这些痕迹为侦查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有助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小区保安等证人提供了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的目击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

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侦查过程中,对三次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

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犯罪事实。

4. 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是指利用监控设备记录的犯罪现场视频资料。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段出现在犯罪现场,与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四、证据的作用和意义1.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证据,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证明犯罪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确凿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因此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证据法的运用。

案例一,盗窃案。

小王在商场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他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线索。

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嫌疑人小李,并在小李的身上搜到了小王的钱包。

在法庭上,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并不是盗窃小王的钱包,而是在商场捡到的。

他认为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李是盗窃犯。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应该收集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小李的罪行。

比如,可以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看是否有小李偷盗的过程。

同时,可以调查小李的生活轨迹,看是否有其他盗窃案的犯罪记录。

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小王的指控。

案例二,交通事故。

小张和小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小张称是小李闯红灯,小李称是小张超速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事故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交通监控录像来确定车辆的行驶情况。

同时,可以调取事故现场的勘查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另外,可以询问目击证人,了解他们的证言。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事故责任的。

案例三,合同纠纷。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则认为甲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双方的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可以调取双方的交流记录,了解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另外,可以调取相关的财务记录,了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情况。

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确定双方责任的。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案件的裁决,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主观押题-刑诉

2020年法考刑诉法主观题冲刺讲义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一案例:黄某系某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为了防止另一名和自己有过节的同事孙某举报自己的受贿问题,指使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秦警官将孙某拘禁郊区某度假村十天,期间,秦警官派人负责看守。

孙某于第十一日趁机逃出后报案。

问题:黄某、秦某非法拘禁案应如何立案管辖?二案例:张三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某县看守所,随后,案件由某县检察院起诉至某县法院。

张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问题:1.某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张三时应否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什么?2.某县看守所应否告知张三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什么?3.张三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是否意味着张三无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为什么?三案例:张三、李四、王五共同抢劫赵六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三聘请了律师甲、李四聘请了律师乙、王五聘请了邻居法律爱好者丙,赵六聘请了律师丁。

案件侦查终结后,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甲可以赴某县公安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吗?为什么?2.在侦查阶段,甲会见张三时,是否可与张三核实案件情况?若某县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所抢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可否在甲会见时派员在场?为什么?3.在审查起诉阶段,乙在检察院阅卷时,某县检察院可否派员在场?为什么?4. 对丙来说,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县检察院应否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王五和丙?为什么?5.在侦查阶段,丁收集到了张三不在犯罪现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的证据,丁应否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某县公安机关?为什么?四案例:甲与丙系同事,素来不和。

一日,甲伙同乙在中午吃工作餐时,让乙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混入丙的奶酪中。

十分钟后,丙死亡。

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到如下材料:1.甲杀害丙之后,回到家中写了一篇日记,详细记录了他杀害丙的过程。

2.甲乙到案后,乙向侦查人员叙述说:“一次丙当着单位同事的面打了甲一耳光,导致甲对丙起了杀心。

反证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证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部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原告诉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抗辩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主要理由如下:1.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 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反证法应用1.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并提出抗辩。

根据反证法,乙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收集与运用(1)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如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2)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

(3)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2)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3)甲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

关于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案例的理论思考【案例一:陷阱取证】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非法复制、销售其拥有著作权的方正字库等软件,遂让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身份与后者接洽,在会同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取证后,提起了侵权之诉。

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肯定了北大方正采取的“陷阱取证”方式,认为法律对此未予禁止,判决支持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认为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且该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采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但由于高术天力公司承认盗版行为,二审判决高术天力和高术科技立即停止复制、销售方正软件,公开道歉,并按照一套正版软件的价格赔偿方正1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1万元的公证费。

随后,方正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否定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同时,又以该方式获取的法律事实经过公证证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北大方正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获取打假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基于上诉理由,最高院2006年8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遂撤销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判决高术天力、高术科技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费1.3万元。

【案例二:悬赏证人】北京宣武区法院在本世纪初受理了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某晚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发生吵打,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

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示,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取证,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非法取证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揭示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表现,以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维护司法公正。

二、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李某报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

张某不堪忍受,在审讯室自杀身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的尸体送至医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系非正常死亡。

(二)法律知识陷阱1.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讯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应当予以记录,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案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不顾张某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张某自杀身亡。

3.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获取口供,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侦查人员因法律知识不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导致在侦查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严重危害。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证据学案例分析(一)

请问: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 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 些事实?
交通肇事案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 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 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 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 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 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 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 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 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 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 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 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 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 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 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 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 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 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 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 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 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 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 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 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 (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 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 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 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 还。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对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王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等价值约2万元。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三、证据分析(一)王某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警方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情况、物品损失等。

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2.被盗物品清单:王某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列明了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该清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损失金额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王某的邻居张先生目睹了盗窃过程,并提供了证言。

张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4.王某报警记录:王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警方制作了报警记录。

该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王某及时报警、配合侦查的证据。

(二)李某的证据1.无罪辩护: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且没有作案动机,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2.不在场证明:李某提供了案发当晚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明其案发当晚在另一城市,无法作案。

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3.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赵先生作证称,案发当晚与李某在一起,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

赵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4.辩方证人证言:辩方证人钱女士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李某、赵先生一起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

钱女士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依据。

四、证据认定1.王某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目击证人证言、王某报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事实和损失金额。

2.李某的证据:李某提供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发当晚不在现场。

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和机制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司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法律素养和 业务能力
建立完善的司法 人员选拔机制, 确保其具备较高 的专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
非法实物证据:采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证据,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考虑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排除非法证据
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渊源
单击添加标题
应当一并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规定,以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以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 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 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 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供
启示: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需要不 断完善,以适应 时代发展的需要
案例分析: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在 中国的实践与探 索
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完善法律规定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 序规定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 用范围
强化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 制裁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 督机制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则排除该证据

正规证据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正规证据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正规证据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方认为被告方非法占有了其名下的财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

本报告将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进行分析。

二、证据材料1. 书面证据:原告提交了一份财产转让协议书,证明其对争议财产拥有所有权。

该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并有第三方见证人签名。

2. 物证:原告提供了争议财产的照片,以及相关物品的购买发票,用以证明其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3. 证人证言:原告方证人提供了证言,证实了原告方在争议发生前对财产的控制和使用情况。

4. 专家意见:原告方聘请了一名法律专家,就财产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专业意见。

三、证据分析1. 书面证据的分析:- 合法性:协议书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签字和见证均符合法律要求。

- 相关性:协议书直接涉及到争议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 充分性: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原告方的主张提供了有力支持。

2. 物证的分析:- 合法性:照片和发票均为真实存在的物证,来源合法。

- 相关性:物证能够证明原告方对财产的控制和使用,与案件有直接联系。

- 充分性:虽然物证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但单独的物证可能不足以证明所有权的转移。

3. 证人证言的分析:- 合法性:证人证言是在法庭上公开提供的,符合证言的法律程序。

- 相关性:证人证言涉及原告方对财产的控制和使用,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 充分性:证人证言为原告方的主张提供了辅助证明,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考虑。

4. 专家意见的分析:- 合法性:专家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律专家提供,符合法律要求。

- 相关性:专家意见直接针对财产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案件紧密相关。

- 充分性:专家意见为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专业支持,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

四、结论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原告方提供的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均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41.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 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更加注重保障程序上的公正,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加以调查、核实、纠正、处理的权限。

本文将从案例入手,分析借鉴国外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一些成熟做法,针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一、案例回放(一)案例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诚然,赵作海出狱后获得了高额的司法赔偿,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了惩处。

但11年的牢狱之灾,使得赵作海家破人散,妻子改嫁,特别是这11年的监狱生活更使赵作海不堪回首。

而恶果远不仅限于此,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司法的公正遭到了质疑。

赵作海案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绝不仅仅是个例,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南的滕兴善案,这些持续发生的以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而酿成的错案持续冲击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发人深省。

(二)启示以赵作海案为例,其中暴露了原有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弊端。

首先,赵作海在侦查阶段做了九次有罪供述,可见赵作海在被讯问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了逼供。

赵作海的妻子证实其在作证过程中也受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威胁并受到打罚。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来自证据方面的问题并曾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仍轻信了赵作海所作出的供述,没有对刑讯逼供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就草率提起了公诉。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

实物证据引发的错案剖析与防范作者:杜文海曾敏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6期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

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

”[2]从已经发生的案例看,实物证据引发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一)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的误差“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

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

”[3]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

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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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在实践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会通过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调查证据来源的的合法性,因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庭审的证据以及定案的证据。

下面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的一些分析,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案例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
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
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1)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2) 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3)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予以证明。

4)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
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5)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6)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
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
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
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结果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
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例的一些分析,通过上文大家可以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有效的遏制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一些非法取证行为现象,非法实物证据进行排除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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