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巍若干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争议案的讨论_CISG与UCC_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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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争议案的讨论

———CISG 与UCC Ξ

・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李 巍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案中,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中国国内这类案件较少发生。这是因为国际货物销售标的额巨大,如遇标的物行情变动,会给当事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处于不利的一方将不惜以毁约来逃避不良交易,这必然招致另一方索赔。另外,国际交易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和文化背景,他们对于订约中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成立有不同的理解,这也是争议容易发生的另一原因。本文结合《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下简称公约)生效以来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件,就合同成立中最具争议的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和比较分析,以求深入理解公约及相关国内法。

一、开口价问题

一个没有规定价格或价格不明的要约是否为有效要约?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是否

足以使合同成立?这就是学术界所称的“开口价条件”

(openpriceterms ),也是以下案例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美国联合技术国际有限公司(P.W )于1990年秋季与匈牙利国家航空公司(M )就出售飞机发动机进行谈判,P.W 将要售予M 的发动机型号视后者购买的飞机型号而定。在1990年11月9日的最早要约中,P.W 列出可供选择的3种型号飞机发动机的报价,PW4056(用于波音飞机),PW4152(空中客车)和PW4156A (空中客车),三种型号都属于PW4000系列。1990年12月,双方草拟的一份函件表明M 已选择了PW4000系列发动机用于即将购买的宽体客机,M 公司总经理在函件上签了字并电传给P.W 副总裁。1991年3月25日,M 通知P.W,声明将不购买PW4000发动机,P.W 公司主张,双方在12月份签字的函件说明已达成协议,遂向布达佩斯法院起诉告M 公司毁约,初审法院

判原告胜诉,后匈牙利最高法院推翻初审法院判决,判被告胜诉,合同不成立。〔1〕匈牙利

711・Ξ〔1〕普拉特与惠特尼公司诉匈牙利国家航空公司,匈牙利布达佩斯大都市法院判例1992年第3号。本案英文翻译

参见波尔・阿莫托,C1SG —开口价条件与统一适用:匈牙利法院的先前解释,《商业与法杂志》第13卷(1993),第1-29页。(Pratt&Whitneyv.MalevHungarianAirlines,Hungary,MetropolitanCourtofBudapest,1992CaseNo.3.G.

50.289/1991/32.)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CC,《美国统一商法典》。

最高法院适用公约做出了这一判决,该判决牵涉到如何理解公约第14条和第55条。法院认定P.W 提出的要约中价格不明,PW4056指发动机的基本组合,而PW4152和PW4156A 都是指喷气发动机系统,除发动机外,还包括引擎舱和其他部件,而所报的价格仅指发动机,不包括其他部件。就是说在P.W 公司提出的报价单中并没有说明它要供货

的两种喷气发动机系统(PW4152和PW4156A

)的价格。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必须十分确定(表明货物、数量、价格),由于该要约不确定,所以合同不成立。法院还认为公约第55条不能用于解决本案中的价格条款,因为喷气发动机系统没有所谓的“通常”价格(即市场价格)。

公约第二部分第14条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建议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同时,公约第三部分第55条又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是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经默示地采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表面上看,这两个条款自相矛盾。第14条规定了一个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即应规定货物、数量、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第55条似乎说明,一个要约即使没有规定价格,也可以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使合同成立后,按货物“通常价格”补充缺乏的价格条款,即缺乏价格的要约以及对该要约表示承诺,并不影响合同成立。著名的研究公约专家,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JohnO.Honnold 认为两者是不矛盾的。第14条1款意味着具备所述“三要素”(货物、数量、价格)的建议是十分确定的,这并不是说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是“致命的”,第14条不应解释为要求要约都必须具备“三要素”,即使要约没有规定价格,也可按照第55条规定补充价格条款,使合同得以成立,正如许多国家的货物销售法都规定了一个确定价

格机制那样,公约第55条解决了“开口价”问题。

〔2〕以另一位来自美国的研究公约专家冯斯沃瑟(Farnsworth

)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相反的观点:首先,第55条并没有解决开口价问题,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时才可以按照第55条补充合同缺少的价格条款,而按照第14条1款的要求,除非要约中规定了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否则合同就不成立。其次,第55条属于第三部分,处理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权利义务,第92条允许缔约国加入公约时宣布不受第二部分约束,但是受第三部分约束,第55条仅适用于对二部分作出保留的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依据作出保留的国家法律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是缺少价格条款,当事人的所在国批准的公约第三部分又适用于该合同,第55条这时可以适用。第三,一个缺少价格条款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可援用第55条补充合同中的开口价,取决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是否批准了公约第二部分。如果第二部分没有被批准,法院将依据国内法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若合同已经成立,第55条可以作为补充价格条款的依据。如果一个・

811・《比较法研究》 2004年第3期

〔2〕约翰・霍纳尔德:《1980年联合国公约调整的国际销售统一法》,克鲁维尔公司1982年版,第163页,第338页。

[JohnO.Honnold,UniformLawforInternationalSaleUnderthe1980UnitedNationsConvention

(Deventer/Boston:Kluw 2

er )1982pp.163-164,p.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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