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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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突破了传统审计的模式,是建设项目审计的一种有效模式和必然选择,是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创新审计方法、强化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自身特性,不可否认地暴露了此种审计的局限性,特别是跟踪审计还处在创新探索阶段,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审计实践中必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重大审计风险。本文通过分析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面临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策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克服了事后监督的局限性,有利于防患于未然;跟踪审计将事前介入、事中审计,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减少失误,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有利于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跟踪审计体现了审计过程的动态性、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方法的灵活性、审计信息反馈的及时性,是建设项目审计的一种有效模式和必然选择,是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创新审计方法强化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自身特性,不可否认地暴露了此种审计方式的局限性,特别是跟踪审计尚处在创新探索阶段,政策法规不完善,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跟踪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跟踪审计人员越位。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对投资项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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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的工程管理、决策等各种环节进行全面监督,难免偏离正确的定位而参与到项目管理中去。如,审计人员为及时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情况,需要参加一些工程建设协调会议,但如果参加了各种协调会议,与会各方会要求审计人员提出意见、表明态度。如何表态,则成了审计人员比较难把握的一件事情,如果表态,则意味着参与了项目管理,不表态,有关方面会认为跟踪审计是个“摆设”。再如,建设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各种价款支付、材料采购等,一般都要求审计人员审核,出具审计意见单,审计成了建设项目内部管理的一个环节。关于现场签证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要审计人员表态后自己才签署。总之,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很难保持独立和超脱。由于直接参与项目管理,往往会产生审与管的矛盾,使审计充当了管理人的角色,既是监督者又是管理者,以致成了有关方面的“挡箭牌”,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风险加大。

(二)跟踪审计操作规范不健全。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仅笼统地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跟踪审计方面的规定,但缺乏强制力。如对什么样的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做什么、怎么做,哪些该审,哪些不该审,是全面审计还是部分抽查;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各阶段怎样介入;以什么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如何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的职责、权限如何界定;如果有关单位未尽责而审计又没发现该追究谁的责任,有些问题已经发生,而审计事前没有提出意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如何协调与配合。此外,从审计方案准备、审计通知、阶段性报告到决算报告的一系列程序和文书规范等等,均需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否则,跟踪审计工作将无章可循,管理无序,造成审计错位和监控上的缺位,审计质量难以提高,审计风险增大。

(三)跟踪审计力量、能力不足。全过程跟踪审计要覆盖全部细节,必须有充足的审计力量作保证,要求跟踪审计人员知识范围更宽,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较宽的业务知识面,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相关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高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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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能力。目前,投资审计力量有限,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和人员配比都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懂财务的人员较多,懂工程、法律的人员较少,既懂工程又懂财务的人员更少。随着科技进步,当今建设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的工程组织方式等层出不穷,给审计判断带来困难,有的无法进行审计判断,无论审计是否进行审计判断,无疑都存在审计风险。审计力量的不足、知识结构和经验的欠缺,都直接影响审计的深度、广度,许多未被发现的问题,往往因为已经审计而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审计质量风险较大。

(四)中介机构参审项目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可以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审计质量如何保证,审计工作如何协调,审计信息如何传递,廉政工作如何监督,由此产生的风险如何控制等都是一些现实问题。随着跟踪审计任务的增加,必然会出现审计质量隐患。一是中介机构对于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关注不够,而且不可能对工程施工涉及的建设主管部门、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真正能够承担起跟踪审计任务的中介机构并不多,而且这些机构里面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财务人员也十分有限。三是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与许多部门、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排除个别人在利益驱动下的某种妥协,而审计机关又难以做到对中介机构参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是跟踪审计费用支付不规范。审计机关安排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跟踪审计,审计费用大多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工程成本,中介机构常常受制于建设单位,使跟踪审计流于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协审,其取费一般采取基本审核费加审减额比例提成的方式,跟踪审计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解决得越多,竣工结(决)算时审减额越少,收费也就越少,这样很难达到跟踪审计及时纠正问题的目的,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五是有的建设单位出于自身私利考虑,不想让中介机构参与过多,在责任难以界定、收费不少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也就不愿下大力气抓跟踪审计的服务和质量。

(五)跟踪审计效益难以评价。开展跟踪审计的成本相对于以往的常规审计模式要高的多。在目前条件下,还难以确认跟踪审计效益比常规审计效益高出多少,是否与其增加的审计成本相匹配,审计效益难以评价。跟踪审计强调服务为主的新理念,对注重处罚收缴的基层审计机关是个新挑战。如何在成本与效益之间进行取舍,是跟踪审计能否广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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